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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诉讼要点|mhp君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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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却与他人有共有财产(房产、车辆、动迁利益或继承的遗产等),而被执行人及其他共有人不主动析产以供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有权代替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从而确认被执行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


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他共有人往往怠于分割共有财产,而大多数法院在未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财产份额前皆不支持直接执行共有财产。因此,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诉讼便成了破解共有财产执行僵局的重要手段。


由于笔者办理过的相关案件以及查询到的相关案例主要是涉及房产析产的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故本文将分析涉及房产分割的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诉讼要点。



1、案件管辖法院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是2020年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的案由,其上一级案由为共有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对于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管辖问题的解答,应根据共有财产为不动产还是动产分别确定管辖。共有物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共有物为动产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对于被执行人存在多处不动产的情形,部分法院认为应考虑执行的便利和效率、减少诉累等因素,由执行法院管辖。



2、诉讼前提条件


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一)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并且已经进入强制程序。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实际上是强制执行程序衍生出来的诉讼,故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债权。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纠纷尚在诉讼过程中,即使债权人已经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由于其债权争议数额有待确定,债权人此时无权代位析产。


(二)除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之外,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独立财产。


虽然被执行人与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财产可以作为被执行标的物,但共有权人与债权人原本并无利害关系,仅因其与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上的联系而被牵涉进执行程序。因此,法院通过执行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同时,也要兼顾共有财产其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在被执行人有其他单独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足以清偿债务时,不宜启动代位析产诉讼。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基本都会要求债权人提供执行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以证明被执行人除了其与他人共有财产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独立财产。


(三)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已被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对于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虽然仅规定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而非“必须”查封、扣押、冻结,但大多数法院还是将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已被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作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必要前提。此外,从上海法院多个判例来看,上海法院还要求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债权人必须是对共有房产采取首封措施的债权人,轮候查封的债权人不具备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主体资格。


(四)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无法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达成共识,或者债权人不认可债务人与共有人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3、夫妻共有房屋的析产


债权人申请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析产是最常见的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件。通常情况下,涉案房产只要是被执行人与其配偶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无论是以购买、继承或赠与的方式取得(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被执行人的配偶一方的财产的除外),法院一般都会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基本都判决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


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会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约定将共有房屋归属于配偶一方单独所有。对于这种情形,法院一般会考虑是否办理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如未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则不发生物权效力,该离婚协议无法对抗债权人;如已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则债权人无法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可考虑夫妻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或夫妻举债一方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形,通过确认离婚协议中对于房屋分割的条款无效或债权人撤销权保障债权权益得以实现。



4、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的房产的析产


法院在处理未成年人名下房产的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时,通常会综合考虑房产的实际出资情况、使用现状以及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一般被视为家庭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该房产是通过继承、奖励、他人赠与等合法来源获得或父母明确表示赠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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