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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扶养关系纠纷案件诉讼操作指引|mhp君悦评论

2026-0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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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大部分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都会成为案件的焦点。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抚养能力或子女自身意愿均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这就导致父母双方为了变更扶养关系,会再度发生纠纷。

本指引旨在从实务角度,系统梳理变更扶养关系纠纷案件的操作要点,从诉讼主体资格、案件管辖、裁判标准等方面,为承办此类案件提供清晰、可行的路径参考。



一、诉讼主体


变更扶养关系通常是发生在父母之间,因此诉讼主体通常也是父母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该规定明确了父母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持续的法律地位与责任。笔者此前也查询到有以未成年子女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例,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明确,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这里对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主体仅限于“父母一方”,故未成年子女并无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



二、管辖法院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法律上对其并无特别约定,因此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除非被告存在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即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观点认为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条之规定,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2025)陕05民辖终120号案件中,法院就认为“本案被抚养人赵某乙自2025年7月返回陕西省富平县被上诉人家中后在此居住并就读于富平县某小学,本案由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但笔者认为,变更监护关系不同于变更扶养关系,两者虽有相似之处,但却分属不同案由,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无法律依据。



三、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其中第四点作为最后的托底,可以有很多的内涵,如抚养方因犯罪被判长期监禁、抚养方计划移居国外导致子女生活环境剧变且不利于其成长等。


除了前述四点,若父母双方经协商,就变更抚养关系达成一致,法院也可予以变更。


原告如果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可以举证对方存在不利情形,如针对对方患严重疾病的医院病历、诊断证明;针对对方伤残的伤残等级鉴定书;证明对方不尽抚养义务的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显示其未支付费用);证明对方有恶习或虐待行为的报警回执、处罚决定书、录音录像、照片等。此外还可以收集证明子女意愿的证据。此类证据如果难以自行收集,还可申请法院进行调查。



四、抚养费主张的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变更抚养费案件和变更抚养关系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存在差异,司法实践中对于在起诉变更扶养关系的同时,能否一并主张支付抚养费,有着不同的处理意见,主流观点还是支持一并审理,但也有法院以诉讼主体不一致为由,驳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在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变更抚养关系的同时对抚养费的金额一并处理,这和在离婚案件中同时处置婚姻关系、抚养费并无本质区别,将两个诉请一并处理,更有利于解决纠纷,减少诉累。此外,由于父母本身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两个诉合并审理,客观上也不会未成年人的实体权益造成侵害。



五、直接抚养一方能否起诉要求变更扶养关系


变更扶养关系诉讼虽然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由不直接抚养一方起诉直接抚养一方,但这并不意味着反过来就不可以了。如前所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扶养关系。如果一味的将原告限定在不直接抚养一方,则遇到此类情形,无论是直接抚养一方亦或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都无法得到保障。(2025)宁0104民初865号案件中,法院就认为“原告与陈某1共同生活,现患严重疾病无力继续抚养陈某1,原告诉请符合以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六、结语


变更扶养关系诉讼关乎未成年子女的未来成长,办理此类案件应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出发点,在充分理解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严谨确定管辖、精准适用法律、全面收集证据、清晰进行论证,最终实现法律赋予的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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