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一、引 言
2025年以来,中国科技企业全球拓展、境外融资与并购及业务出海持续升温,其中2025年底Meta收购Manus的交易备受全球关注。根据公开信息,Manus已于2025年中将主要运营主体迁至新加坡,并在境外架构下推进资本合作以及与Meta的收购交易。就在Meta在2025年12月30日公开宣布收购Manus后,中国商务部迅速响应,在2026年1月8日明确表态,其将联合相关部门,围绕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对外投资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项收购开展一致性评估调查。2026年4月27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依法依规对外资收购Manus项目作出禁止投资决定,要求当事人撤销该收购交易。有关Manus项目的整体时间线,请详见本文附表总结。
Manus案例这并非商务部首次就中国科技企业跨境交易表达关切。2020年TikTok拟出售在美业务期间,商务部会同科技部发布公告对《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调整,在“信息处理技术”项下新增“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及“基于数据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技术”等控制要点,将其纳入限制出口技术范围。2023年,该目录再次修订,对相关技术范围进行调整,原则上将“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收窄至“专门用于汉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根据相关报道,中美双方已就妥善解决TikTok问题达成基本共识,中国政府将依法审批TikTok涉及的技术出口、知识产权许可等事宜。
与传统的制造业跨境交易不同,科技型企业的核心价值集中在算法模型、研发经验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跨境交易中,这些要素往往伴随人员流动、代码部署、技术许可等方式实现跨境转移。近年来,中国有关部门在关注传统外资并购、反垄断及公司架构调整的基础上,聚焦于交易所涉国家安全议题、技术、数据、人才及知识产权跨境流动的合规性。本文将以技术跨境转移监管框架为切入点,侧重出口管制和技术出口议题,对相关合规要点及实务问题展开分析。
二、中国有关技术跨境转移的法律和监管框架
中国现行有关技术跨境转移的法律和监管体系,主要由两条主线规则构成,即“出口管制制度”与“技术出口管理制度”:
出口管制制度:以《出口管制法》为基础,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为主要配套行政法规,并辅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等特定领域的管制清单,监管目标主要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对于虽未列入目录但涉及国家安全或可被用于军事目的的新兴技术,监管部门可启动临时管制措施。其规制对象除货物外,也包括技术、服务及与之相关的数据资料等。出口管制制度更加关注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再转移风险及敏感领域外流风险。
技术出口管理制度:以《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为核心依据,规制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重点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技术出口管理制度将技术分为自由出口、限制出口和禁止出口三类技术。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办理合同登记手续。
在监管层面,出口管制和技术出口虽均由商务部及相关主管部门共同构成监管体系,但两项制度的审查重点及协同部门存在明显差异。
▶ 就出口管制而言:
出口管制制度的监管逻辑更侧重国家安全、最终用途及最终用户风险识别,并实行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对于两用物项、相关技术、商用密码及部分敏感化学品,通常由商务部统一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军品及军事技术出口主要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依职责管理;核出口事项由国家原子能机构按专门规则实施管理;监控化学品等特殊物项则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监管。海关作为口岸执法机关,负责出口环节查验、放行及后续稽查,并与主管部门共享执法信息。
▶就技术出口管理而言:
对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通常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其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交易各方可以签订技术出口合同。申请人提交技术出口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除前述许可和登记程序外,技术出口在落地过程中还可能涉及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手续。
对于同一技术同时涉及限制类技术出口与出口管制物项的,实践中通常应优先判断是否触发出口管制要求,在满足出口管制前提下,再履行技术出口管理及其他配套许可和登记流程。
三、技术跨境转移的合规要点
(一)判断技术跨境转移是否涉及中国出口管制的基本路径
企业拟开展技术许可、研发合作、境外投资、源代码交付、远程访问、技术支持或股权交易等商业安排时,判断某项技术跨境转移是否涉及中国出口管制,应遵循“识别行为、识别技术、判定对象与最终用途、事前咨询”的顺序分步进行自查。
1. 商业安排是否构成“出口”行为
企业首先需明确的是,相关交易是否属于中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出口行为。依据《出口管制法》第2条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2条规定,“出口”包括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包括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相关认定标准强调形式大于实质,并以“其他方式转移”作为兜底条款。主流观点认为,科技领域的技术资料发送、源代码开放下载、远程服务器访问、跨境技术支持、境外主体取得中国境内技术控制权等安排,均可能被视为“出口”。
2. 技术是否属于受管制技术
出口经营者需根据相关技术是否列入现行有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军品出口管理范围、核出口管制目录及商用密码、监控化学品等专项管理规则,以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发布的临时管制公告,综合判断相关技术是否受到管制。清单和公告对受管制物项和技术设定了明确技术参数阈值,如精度、速度、频率、带宽、加密强度、纯度、耐受度等,达到相关指标即可能被认定为受管制物项和技术。
需注意的是,未列入管制清单的技术并不必然排除出口管制义务。依据《出口管制法》第12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物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或者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即便未列入清单,仍需依法申请许可。该规则要求企业履行实质审查义务,而非仅做形式上的目录比对。
3. 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审查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18条,国家实行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制度,并建立管控名单。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
因此,出口经营者需要识别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转售/转出口安排,是否涉及受限制主体、敏感国家或敏感行业。实践中,企业需结合客户尽职调查、终端用途声明、合同限制条款、违约追责机制及持续监督安排,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实时监测和判断。
4. 无法判断时,主动咨询
在无法确定相关物项是否属于管制范围时,出口经营者可依据《出口管制法》第12条,向商务部提出书面咨询。对于事实复杂、技术边界模糊或最终用途难以判定的交易,企业不宜在获得商务部的明确答复意见前,自行认定其无需遵守出口管制规定。
总体而言,企业判断技术跨境转移是否受中国出口管制,不能仅以“目录未列明”为由认定不受监管,而应结合出口行为形式、技术属性、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开展实质判断。对于涉及复杂技术或跨境控制权安排的交易,建议在交易前期向商务部进行书面咨询。
(二)涉及限制出口技术的合规要点和风险管控
1.商业安排是否构成“技术出口”行为
依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或者从中国境内向中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从监管口径看,“技术出口”的认定范围较为宽泛,不仅包括法律形式上的转让或许可,也涵盖技术资料的实体交付、电子数据传输以及远程技术支持等情形。因此,企业在设计交易结构时,不宜仅以合同形式判断是否构成技术出口,也需要关注技术是否发生跨境转移进行判断。
需注意,《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上位法《对外贸易法》为依据,其规制对象原则上限于对外贸易行为。对于纯非商业目的的技术转移(如境内研发成果在境外申请专利),是否纳入监管在实务中存在一定解释空间,但一般不作为典型技术出口管理对象。企业仍需结合具体情形审慎判断。
2. 技术类别确认
根据现行监管框架,拟出口技术分为禁止出口技术、限制出口技术和自由出口技术三类。
实务中,企业通常需要技术、业务及法务团队共同对照《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及相关调整公告,对拟出口技术进行分类判断。需特别注意:
目录中的“技术名称”通常为概括性表述,实际认定关键在于“控制要点”,即具体受控的技术特征、参数及适用范围;
监管范围具有动态调整特征。例如,“信息处理技术”项下关于人工智能交互界面技术的控制要点,经历了由无到有、再到收窄的调整过程。目前仅对“专门用于汉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的相关技术实施限制管理。由此可见,技术是否受限高度依赖具体技术属性及监管口径的最新变化。
因此,企业不宜仅基于技术名称进行形式判断,而应结合控制要点进行穿透式分析,并持续关注目录调整。
3. 技术出口许可和审查
对于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审批程序通常分为两个阶段: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阶段及技术出口许可证阶段。
(1)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阶段
在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阶段,主管部门重点审查技术本身及其出口合理性。申请人通常需提交包括技术说明、关键技术指标、图表资料、出口方式及必要性说明、国内外应用情况、发展前景及潜在影响等在内的材料。
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相关审查通常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分别从“贸易”及“技术”两个维度开展审核。在实务操作中,相关项目往往涉及多部门协同审查机制,必要时,主管部门亦可能就具体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征询意见。上述协同审查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批的时间成本。
因此,该阶段往往构成审批实质性难点,整体周期可能相对较长,企业应在申报前充分准备并进行内部合规论证。
(2)技术出口许可证阶段审查
在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企业需就具体交易合同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该阶段审查重点转向交易安排本身,主要包括:a) 技术出口用途是否与前期申报一致;b) 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规避监管或扩大技术使用范围的安排;c)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安排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总体而言,该阶段更侧重合同合规性审查。
四、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构成技术跨境转移监管的兜底机制
2026年4月27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依法依规对外资收购Manus项目作出禁止投资决定,要求当事人撤销该收购交易。该结果表明,在现行监管框架下,即使交易已通过境外架构完成搭建并推进至实质阶段,如其效果涉及境内关键技术、数据资源或核心研发能力的控制权转移,仍会被纳入国家安全审查范围。
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实施安全审查。其中,“外商投资”不仅包括境外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或并购股权,也包括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对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或者对其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审查重点覆盖军工及其配套领域,以及重要农产品、能源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关键技术等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
从制度功能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在技术跨境转移监管体系中具有“兜底性”与“穿透性”特征:
一方面,其并不以是否构成传统意义上的“技术出口”或“出口行为”为前提,而是基于交易的实际效果进行判断,即是否导致境内关键技术被境外主体获取或控制;
另一方面,其审查标准以国家安全为核心,具有较强的综合性与弹性,可对交易的行业属性、技术敏感度、控制权结构进行整体评估,并在必要时作出禁止或附条件批准决定。此外,在具体领域项下的具体审查机制(例如:技术出口、出口管制、数据安全等)可能存在认定边界或监管侧重点差异的情形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提供了一种整体性评估工具,能够从国家安全角度对整个交易进行最终把关。
因此,即使企业在出口管制或技术出口许可层面已完成合规判断,仍不能当然排除安全审查的适用风险。特别是在人工智能、半导体、生物技术、新材料等关键领域,相关交易是否可能触发安全审查,应当被纳入交易前期的核心风险评估范围。
五、MHP观察
(一)科技企业在实施技术跨境安排前,仍需谨慎设计交易架构并充分评估监管预期
Manus案例表明,科技企业通过境外迁册、搭建境外控股平台并配合境外融资、股权出售的交易路径,并不能够完全脱离中国监管。主管部门对于科技企业/技术跨境交易的审查重点,已逐步从传统意义上的股权变更、外资准入或反垄断审查,上升至国家安全议题,并同时细化至对技术进出口、数据合规等细分法律领域的合规审查。换言之,即使交易形式上体现为境外主体之间的交易安排,如其结果导致中国境内形成的关键技术或研发团队被境外主体实际控制,仍可能面临国家安全审查、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数据合规等全方位的合规审查。
在当前背景下,笔者认为并不存在一种可以100%排除中国监管适用的安全架构。对于人工智能、半导体、高端制造、生物科技、新材料等战略性行业和高科技企业而言,在实施技术许可、知识产权转让、企业出海前,应当将监管合规提前至交易设计阶段,而非在签约或交割阶段被动应对。企业需要准确识别自身技术在行业中的战略属性、市场影响力及政策敏感度;对于具有行业主导地位或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建议在交易初期即结合具体情况与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合规问询和沟通,充分了解监管关注点,并据此调整交易路径。通过前置沟通,最大限度降低交易完成后被监管追溯、附加限制性条件乃至要求交易回转的风险。
(二)技术跨境监管的整体化趋势
结合TikTok与Manus案例可以看出,中国对于技术跨境转移的监管,正在从以清单和许可为核心的“规则导向型监管”,逐步发展为以国家安全为导向的综合监管模式。
一方面,出口管制制度与技术出口管理制度仍构成技术跨进传输的基础性规则体系,通过清单管理、许可审批及最终用途审查,对具体技术及交易行为进行前端规范;另一方面,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则从交易整体效果出发,对涉及关键技术、数据及控制权转移的交易进行穿透式评估,并在必要时发挥最终否决功能。
在此背景下,企业合规的重点亦相应发生转变:
不再仅限于判断某一具体行为是否触发单项监管规则,而是需要从交易整体结构出发,综合评估技术属性、控制权安排、数据流动路径及潜在国家安全影响。
可以预见,未来在涉及关键技术领域的跨境交易中,监管机关将更加注重“实质影响”而非“形式安排”。 任何仅从交易结构形式出发、试图规避单一监管规则的安排,均可能在安全审查或其他综合性监管机制下被重新评价。
对于科技企业而言,合规管理需要前移至交易设计阶段,并引入多维度评估框架,将出口管制、技术出口管理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作为一体化合规问题加以统筹考虑,以确保交易的整体可行性。
附表:Manus案例时间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