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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问答专题:无偿划转及股权回购等|mhp君悦评论

2026-0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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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界定及无偿划转等本系列涉国资委问答中,来源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


借助实务中对国有企业相关法律实务的持续观察,我们以专题的形式梳理国资委问答,已陆续发布:《国资委问答:国有企业增资专题》《国资委问答专题:国有控股的认定》《国资问答专题:国企转让资产无需进场交易》等。


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主体名词理解问题的咨询


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1条:“(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该条中“国家出资企业”这个主体名词应如何定义,《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表述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那么在《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国家出资企业”是否也包含国有参股企业?还是仅指国有独资?请明示该名词指代范围。


答2026-02-2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指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当国家出资企业为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涉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在股东会等决策程序上发表进场交易意见,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最终以股东会决策意见为准。


律师观察:新公司法第168条中,所称的国家出资公司不同于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可参见《国资委问答专题:国有控股的认定》


二、《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适用问题的咨询


问:《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第三条规定的“无偿转让”,是否适用于出资人不同的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就所持股权的划转?


答2026-02-25:《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第三条规定“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适用于出资人不同的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划转所持股权。


三、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中“所出资企业”范围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出资企业”指的是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请问,此处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包括国有控股公司?


答2026-02-13: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等规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即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定义,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


四、关于国有企业股权退出程序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若国有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由对方或第三方回购国有企业所持股权,那么在触发回购条件时,国有企业退出是否仍需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场交易?能否直接要求对方依据投资协议履行回购义务?


答2026-02-04:国有企业转让所持企业股权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同等条件下,原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涉及股权回购的,应要求合作方通过进场方式实施回购。


五、关于股权回购及合伙企业份额回购问题的咨询


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规定公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不能约定股权回购等条款,若非公开交易情况下,国有企业能否约定股权回购条款?另外,非公开交易情况下,国有企业能否约定合伙企业份额回购条款。


答2025-12-31:1、企业国有资产以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交易行为,应体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第三十条关于加强国资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原则。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国有企业转让所持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国有企业协议增资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有效期问题的咨询


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请问“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关于1年有效期的规定?1年有效期是自审计报告基准日起一年内,还是自审计报告出具日起一年内?


答2026-01-2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八条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是指最近基准日为近一年内的审计报告,可以是年度审计报告,也可以是近一年内某一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企业债权转股权”具体方式的咨询问


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提出的“企业债权转股权”在具体实施方式上,除了收债转股,也可以通过发股还债即以货币出资、定向用于清偿企业特定债务的形式实施?该等方式是否属于可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范围?


答2026-01-2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债权转为企业股权的行为。具体适用企业、债权范围等可参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及其附件规定执行。企业增发新股募集资金,不属于该条款适用的情形。


八、关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转让是否适用于39号文问题的咨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转让需公开进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三条对“基础设施REITs”的“非公开协议转让”放宽。请问:转让ABS基础资产时,是否可参照《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关于REITs的部分,申请批准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执行?


答2025-12-25:《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三条中的“发行基础设施REITs”,是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不包括其他向ABS划转股权的情形。企业发行ABS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范范围,不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关于国有集团公司内部实物资产无偿借用、划转问题的咨询


问: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现咨询:国有企业与下属全资子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在上级授权决策额度内是否可以进行实物资产的无偿划转?有无政策支持实物资产的无偿借用?


答2025-12-12: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等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之间,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按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可参照执行。


十、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十七条相关问题的咨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产权转让项目首披公告超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转让方需重履行程序再发公告。”请问若项目未征集到受让方,调整底价等后重发公告,发布日在首披12个月内,但公告期满超12个月,是否仍需重走审计、评估等程序再发公告?


答2025-11-25:不需要。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进入延牌阶段,或转让方一次或多次降价的,仍属同一个挂牌项目,不需要重新进行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但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按办法规定重新履行资产评估等工作程序。


十一、关于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交易平台能否直接实施网络竞价活动问题的咨询


问: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平台机构不得直接从事中介服务,故就32号令中涉及的网络竞价具体实施系由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通过其平台直接负责实施,还是由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委托第三方具备相关资质依法从事公开竞价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平台实施相关竞价活动,产权交易机构则作为平台单位进行交易鉴证。


答2025-11-17: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开展产权转让、增资业务的竞价、遴选可以采取网络竞价等方式。由转让方、增资企业结合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竞价、遴选方式。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竞价、遴选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竞价、遴选活动进行见证。


十二、关于国有企业非同比例增资价格问题的咨询


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请问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时,增资企业原股东非同比例增资时,增资价格必须不低于增资企业经评估或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吗,还是可以按照1元/股?


答2025-11-04: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主要考虑是上述情形企业增资不影响整体国有股东权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被增资企业评估结果或被增资企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净资产确定增资价格(不得低于1元/股),也可以按照1元/股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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