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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Aria Protocol 再度完成融资的消息,在文化产业引发了广泛讨论。作为 Story 生态中的代表性项目,Aria 所描绘的,是一套极具吸引力的 IP RWA(Real World Assets)叙事:通过发行代币(如 $APL),将音乐、影视等文化 IP 的未来版税收益进行结构化拆分,让粉丝或投资者通过持有、质押代币,直接参与作品的收益分配。目前,海外风靡的流行艺人如Justin Bieber、Selena Gomes、Blackpink、Aespa的一些经典曲目都已通过Aria IP上链。
在这一模式中,创作者 粉丝不再只是内容消费者,而是被赋予“收益相关者”的角色;文化 IP 也不再只是权利集合,而被塑造成一种可拆分、可流通、可定价的金融资产。像这样持续在全球流媒体平台产生播放量的音乐作品,其背后的版税现金流可以被“切片”,让普通消费者可以获得极强的参与感。
正是这种“文化认同 × 金融参与”的模式,使 Aria 成为 IP RWA 模式中最具代表性的实验之一;但也正是在这里,这套逻辑开始与中国的法律与监管语境发生根本性碰撞。对于IP创作者和文化艺术公司来说,如何在中国境内最大化发挥IP的价值。
一、理想模型与制度现实:Aria IP 模式为何无法直接落地中国?
从法律结构看,Aria IP模式的关键并不在于其“IP权利是否确定”,而在于其高度金融化的运作方式:
▶ 将尚未实现的未来收益权提前拆分;
▶ 通过代币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 形成明确或隐含的分红与增值预期;
▶ 依托二级市场完成价格发现与流通。
在部分海外司法辖区,这类结构尚可被纳入证券或类证券监管框架进行讨论;但在中国,监管判断的核心并不取决于资产真实性,而取决于是否构成未经批准的金融活动。
2025 年 12 月 5 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七家机构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涉虚拟货币等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明确指出:“境内未批准任何 RWA 代币化活动。” 在穿透式监管视角下,Aria 模式中“份额化拆分 + 公众参与 + 收益预期”的组合,极易被定性为变相证券发行或非法集资。
因此,中国路径并不存在“微调 Aria 模式”的空间,而是必须彻底更换底层逻辑。
二、从 RWA 到 RDA:中国法项下的制度重构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并未否定文化 IP 的价值释放,而是否定了通过代币化、证券化方式释放价值的路径。在政策与实践层面,中国逐步形成的是 RDA(Real Data Assets,真实数据资产) 路径。RDA是在实践层面,由上海数据交易所在国内率先完成了系统化定义、制度建模与交易落地,系指来源真实、权属清晰、可治理、可计量的数据要素载体。上海数交所多次在公开文件与实践中强调,RDA 的“Real”并不意味着对应某一可交易的实物资产或收益权,而是强调“实数融合”,数据必须产生于真实业务场景、真实交易或真实运营过程,并能够在法律、会计与合规体系中被持续识别和管理。
对于IP创作者来说,其实践核心在于:
▶ 不将IP 的未来收益作为金融产品出售;
▶ 将围绕 IP 形成的使用、传播、运营等数据;
▶ 纳入数据要素治理体系,通过合规渠道实现流通与价值转化。
对于文化 IP 公司而言,传统版权资产长期存在“难估值、难审计、难融资”的结构性困境。RDA 的制度意义在于:通过对版权运营、使用、传播等数据进行治理与确权,使原本只能存在于商业市场宣传中的版权潜力,转化为符合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可计量、可审计的数据资源类资产,从而进入资产负债表,直接影响银行授信、融资成本与机构投资决策。
三、数交所“资产化”与“挂牌”的法律实质
理解RDA,必须首先澄清一个核心误区:去数交所挂牌,并不等于金融资产上市,更不构成证券发行。
(一)数交所资产化的法律本质
在数交所体系中,被“资产化”的对象并非:
▶ 音乐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本体;
▶ 版权收益权或未来分红权;
▶ 可转让、可流通的投资份额。而是:围绕文化 IP 合法形成的数据资源集合,如使用数据、传播数据、运营数据、行为分析数据等。这些数据在法律上属于一种经营性利益形态。
而“资产化”,在法律实质上主要完成三件事:
▶ 权属状态的确认:确认数据来源合法、控制主体清晰,不存在第三方权利冲突;
▶ 可使用范围的界定:通过挂牌文件明确数据字段、使用场景、期限与限制;
▶ 价值表达的合规化:以数据服务费或使用许可费体现价值,明确排除分红与投资回报的证券属性。价值,明确排除分红与投资回报的证券属性。
(二)数交所挂牌的法律性质
“挂牌”并非发行行为,而是一种要素流通登记与使用许可撮合行为。数交所内形成的交易关系,在于对特定数据资源的存在状态、使用条件及交易规则进行集中公示,并在此基础上促成具备特定资质的交易主体之间形成交易对接,其本质上属于《民法典》框架下的数据使用许可合同或数据服务合同,而非投资关系。
正是这种从“权益募集”回归“债权性请求权或要素使用许可”的法律定性,使数交所路径得以与 RWA 的证券化逻辑彻底切割,成为中国制度环境下可持续的合规方案。
四、IP 创作者的实践探讨:版权交易与 RDA 路径是否可以双轨并行?
需要如实指出的是,在当前文化资产交易实践中,以著作权或著作权使用权为标的的版权交易,仍然是文交所体系内的主流形态。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浙江文化产权交易所等平台,公开披露的多数“版权包”项目,其法律结构仍然属于《著作权法》框架下的版权转让或版权许可安排,而非数据资产交易。
当然,IP 创作者并非只能在“版权交易”与“RDA(真实数据资产)路径”之间二选一。相反,二者在法律性质、功能目标与适用阶段上存在明显区分,具备在实践中双轨并行的现实空间。
首先,版权交易仍然是最成熟、最直接的权利变现方式。通过著作权转让或使用许可,创作者可以在作品早期或特定阶段实现现金回收,其法律依据明确,交易结构清晰,适用《著作权法》《民法典》,也是文交所体系中长期运行的主流模式。这一路径解决的是“权利如何让渡、收益如何兑现”的问题,但相应地,创作者对作品后续使用与衍生价值的控制力会有所让渡。
与此不同,RDA 路径并不以处分作品权利为前提。其关注重点并非作品本体,而是围绕作品在真实市场中被使用、传播、授权和结算过程中所形成的数据资源。在数交所框架下,这些数据经过结构化治理、合规存证与权属确认后,以数据使用许可或数据服务的形式进入要素流通体系,其法律关系明确落入《民法典》合同框架,而不构成投资或证券关系。
特别的,RDA路径有如下特点:
▶ 不出售版权、不拆分收益权创作者不通过任何形式处分未来版税收益,也不向粉丝承诺分红。
▶ 整理并固化真实数据将作品的使用、传播、授权与结算数据进行结构化治理,并通过区块链等方式完成存证,确保真实性与可追溯性。
▶ 通过公司或厂牌进入数交所体系由合规主体将相关数据产品在数交所挂牌,交易对象为机构,而非公众。
▶ 通过合规路径实现价值转化数据服务费、授权议价能力提升,以及公司层面的合规融资,构成创作者收益改善的现实来源。
从实践角度看,版权交易解决的是“即时变现”,RDA 解决的是“持续价值表达与议价能力”。创作者完全可以在不冲突的前提下,分别运用两种工具:一方面,在适当阶段通过版权交易获取基础收益;另一方面,在不拆分未来收益权、不引入分红承诺的前提下,通过 RDA 路径沉淀真实运营数据,增强自身在平台谈判、商业合作及长期价值评估中的话语权。
因此,所谓“双轨并行”,并非制度叠加或路径混用,而是在不同法律层级和不同价值目标下的理性分工。这一结构使创作者无需通过代币化或金融化方式证明自身价值,也能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实现更稳健、可持续的发展。
五结语:RWA 是镜子,RDA 是路Aria Protocol的案例展示的是文化 IP 在特定海外制度环境下高度金融化的技术实现:通过代币化与收益权结构,让创作者、平台与用户在同一套金融架构中重新分配价值。而中国所给出的回应,并非否定文化 IP 的价值潜力,而是试图为长期、持续的创作劳动保留制度空间——不通过“发币”来制造分红想象,而是通过资产入表与数据要素治理来捕捉真实价值。
RDA 路径的意义,不在于金融刺激或短期放大效应上,而在于:使权利边界更加清晰,使数据来源更加可信,使价值能够同时被法律体系与金融体系所识别和承接。
展望未来,随着数据要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数交所实践的持续推进,更多优质文化 IP 有望通过 RDA 路径获得更具韧性的成长空间。当创作过程、市场反馈与数据治理被纳入同一制度轨道,优秀 IP 的价值不再完全依赖单一爆款或短期流量,而可以在持续运营与合规表达中逐步沉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