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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上艺术的法律锚点:数字藏品生态合规指引|mhp君悦评论

2026-02-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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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8日下午,上海中国画院名誉院长、海派艺术宗师程十发两幅巅峰之作——《歌唱祖国的春天》(发售比例30%)《为生活打扮的人们》(发售比例70%)首次以数字盲盒的形式现身京东数字资产平台“灵稀”。集齐两幅作品,可获得七十周年纪念徽章空投权益。藏家以88元/份的价格,即可在云端品鉴大师之作。盲盒共10000份,上线即秒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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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文化艺术背景的法律从业者,笔者既从事过数字艺术发行项目,见证着中国数字艺术市场的起起落落,也参与过数字藏品侵权、平台违规等各类行业纠纷。链上艺术的魅力在于技术赋能的创新,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法律为艺术价值兜底。本文尝试立足中国链上艺术发展现状,拆解艺术家/创作者、平台/发行方、藏家/消费者的核心风险,给出一些兼具文化艺术行业特性与法律实操性的建议。


一、数藏背景与定义


2021年,优版权、蚂蚁链粉丝粒(鲸探前身)、腾讯幻核等国内“NFT交易平台”出现在大众视野。依托区块链技术,赋予艺术品不可篡改的唯一数字凭证;通过高精度数字化处理,还原作品细节与色彩层次;叠加“寄售”、“转赠”、“优先购”、“合成”、“空投”等机制,探索数字资产的稀缺性、流通性与可玩性。


然而,随着监管介入,“NFT”字样逐渐消失,中国特色的“数字藏品”概念诞生。数字藏品是NFT在我国监管框架下去金融化的合规变体,本质是 “技术同源、法律异质” 的两条路径。究其差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维度:


  1. 国外NFT的核心定性是非同质化代币(虚拟货币相关衍生品),常被视为具有金融属性的数字资产,可作为交易标的独立流转;国内数字藏品是去代币化的 “数字文化商品/数字资产凭证”,强调文化属性,禁止金融化与虚拟货币关联,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数字财产。


  2. 国外NFT的合规核心是去中心化发行,匿名铸造与流转,依赖智能合约自治;国内数字藏品是中心化审核(IP 版权、发行主体资质),联盟链发行,实名登记,平台承担合规审查义务。


  3. 国外NFT的红线遵循所在国证券、金融监管,存在证券化争议(如美国Howey测试);国内依据银发〔2021〕237 号文,严禁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禁止变相 ICO、二级市场炒作,限定为一级发行与合规转赠。


  4. 权利性质上,国外NFT持有人通常主张类似 “数字物权” 的排他性权利,可自由处分、收益,部分项目(如无聊猿)授予衍生创作权等广泛权益;国内数字藏品用户多仅享有信息知情权(上链/流转信息)、观赏权、限定转赠权(无偿+持有期限),著作权多保留于原作者,平台协议普遍限制商业使用与排他性权利。多起标杆性NFT数字藏品相关案例,明确了数字藏品铸造的版权授权要求、平台的审查义务、藏品交易的法律属性等核心问题;监管层对数字藏品“去金融化”的定位持续强化,2025年全年超127家平台因合规问题下架,约六成源于未完成区块链备案,接近三成涉非法金融活动(数据来源于网络)。司法与监管的双重规范,推动行业从“野蛮生长”向“规则化发展”转型。



二、法律是创作成果的“保护伞”


一方面,未经授权将艺术家作品制作为数字藏品售卖的现象屡见不鲜。该行为涉嫌侵害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以范某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为例:原告范某是涉案美术作品《贾岛诗意》的作者和著作权人。2022年4月29日,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某某元宇宙”手机软件上销售涉案美术作品的NFT数字藏品,在商品详情页面上部、“藏品故事”部分的上部以及“作品细节”部分,展示了涉案美术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涉案数字藏品上架数量为10000份,销售单价为39.9元,实际销售数量为8289份。支付完成后,在订单页面亦展示有涉案美术作品。经勘验,涉案软件与NFT交易平台并未发生关联,涉案数字藏品的购买者信息并不会被写入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中。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案例中,美术作品《贾岛诗意》实质上并未与NFT交易平台或区块链发生关联,仅仅是被告通过将涉案美术作品的数字复制件上传至其服务器中,将涉案美术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向用户进行展示的过程,并不包含涉案美术作品复制件的转让或者赠与行为,未落入发行权的控制范畴,侵害的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侵害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必要步骤,法院未单独评价)。此类侵权赔偿通常以实际销售额为准,支持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30731.1元、合理开支20000元。被告公司唯一股东因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部分艺术家与发行方合作时约定模糊,版税收益难以兑现,或丧失对作品数字衍生权的掌控,最终沦为“一次性创作者”。海外NFT的二级交易版税自动分润是行业惯例,但国内多数平台未搭建合规的版税分润机制,即便艺术家与平台约定版税比例,也可能因平台数据不透明、藏家私下转赠而无法兑现,作品的长期收益缺乏保障。


因此,艺术家创作完成后,优先通过版权登记+区块链存证双重确权:既向版权局申请数字作品著作权登记,也将创作过程、定稿文件上传至合规联盟链存证,形成完整的权属证据链;针对AI生成艺术,需在创作协议中明确人机共创的版权归属,避免权属争议。与发行方合作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核心条款:


  • 权利授权:限定NFT发行的链平台、数量、期限,区分“链上展示权”与“商业使用权”,未经书面同意,发行方不得将作品用于文创开发、广告宣传等衍生用途;

  • 版税分成:约定一级发行收益比例及二级转赠的收益分润方式,要求平台提供交易数据查询权限,通过智能合约锁定版税自动分润规则;

  • 解约条款:明确平台违规时的解约权,以及作品NFT的下架、链上销毁机制。发现作品被擅自铸造数字藏品时,立即固定平台公示、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向平台发送侵权通知函要求下架;若平台拒不配合,可提起诉讼,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同时主张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由侵权方承担。



三、合规是平台发展的“指南针”


当前数字藏品平台必须配齐的资质如下:ICP备案+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EDI)+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涉及传统艺术品数字化的,需额外完成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区块链信息服务需通过“预审-技术测评-现场核查”三级备案,采用蚂蚁链、至信链等合规联盟链,确保国内节点占比达标。


在资质合规的前提下,平台应依法运营、加强审核、夯实技术:


  1. 去金融化运营,规避刑事与行政风险。宣传口径严格限定为“数字文化消费”,禁用“稀缺”“升值”“收益”等诱导性词汇,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藏品仅作收藏,不承诺任何投资回报”;严格执行无偿转赠规则,如设置不少于180天的持有期限;严格限制寄售功能,如设置7天以上持有期、单一藏品寄售次数上限,避免高频交易形成“炒作”氛围;禁止第三方寄售、变相竞价;不将NFT与股权、分红、实物权益挂钩,杜绝“拆分所有权”“批量创设”等削弱非同质化特征的行为。变相开放二级市场、承诺收益、设置“拉新返利”模式,极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传销。


  2.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胖虎打疫苗”案明确,平台并非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更高的版权审查义务。若平台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平台应将侵权作品在区块链上予以断开并打入地址黑洞,以达到停止侵害的法律效果。故平台应要求创作者提供原创证明、版权登记证书或授权文件;对知名艺术家、文物类作品,需向著作权人或文博机构核实授权真实性。收到侵权投诉通知,及时采取下架、屏蔽等措施,降低帮助侵权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审核版权,对发行方进行背调同样重要。例如,哈某艺术作为《井冈山屏风》数字藏品的发行方,存在平台清退、低比例退款、重启后再次失联的负面历史与信用污点。未将发行方历史履约记录、合规整改完成度、资金安全保障能力纳入审核,仅聚焦作品版权与题材本身,亦将招致市场质疑与负面评价。


  3. 完善技术保障,防范资产安全风险。采用“联盟链上链+IPFS分布式存储”的模式,避免底层文件中心化存储的灭失风险;对用户交易记录、版权信息进行不少于5年的链上存证,同时落实用户实名验证,防范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底层文件存储故障导致藏品无法访问、交易数据篡改等问题,需承担违约责任;用户信息泄露则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四、理性是收藏行为的“红绿灯”


藏家对数字藏品“投资”和“所有权”的认知往往存在偏差。部分平台通过稀缺性炒作,或私下操纵价格,极易让藏家陷入“击鼓传花”的骗局,最终面临资产缩水。司法实践明确,藏家购买数字藏品仅获得链上元数据的所有权及非排他性使用许可,而非作品的著作权。若无特别约定,藏家不得将数字藏品用于商业变现(如印制文创、广告宣传),否则将构成侵权。


以下是理性收藏建议:


  1. 拒绝“三无数字藏品”。购买前重点核查三项信息:创作者是否为作品原权利人、发行平台是否具备合规资质、藏品是否完成版权存证与区块链备案。优先选择有文博机构、知名艺术家背书的数藏项目,避开无艺术价值、无明确创作者的“图片数字藏品”。


  2. 了解平台规则,仔细阅读用户相关协议。在(2025)沪01民终15195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高某的数字藏品在被上海某公司发布置换通知后42分钟即被强制性下架并置换成特定几类藏品,置换后的藏品或无法交易或价值极低,导致了高某的经济损失。高某诉请上海某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用户服务协议第4.4条明确约定上海某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有权对数字藏品进行各类安排调整(包括置换、下架等);且用户协议、用户服务协议均未对上海某公司发布活动公告与活动开始的时间间隔进行规定。故法院认定上海某公司发布公告并在短时间内对高某所持案涉数字藏品进行下架、置换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支持损失赔偿。


  3. 全流程留存证据。保存数字藏品购买记录、藏品上链信息、平台宣传截图等电子证据;若遭遇平台下架、藏品灭失或侵权问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违约责任。平台未尽到藏品存储保障义务,需按购买价赔偿损失。


  4. 摒弃炒作思维,坚守收藏本质。认清国内数字藏品“去金融化”的监管定位,不参与私下交易群组的溢价买卖,不被“盲盒开稀有”“持仓升值”等噱头诱导,以艺术审美与文化价值为收藏核心,避免市场泡沫。



五、数藏发展与展望


数字藏品技术为艺术创作与传播打开了全新维度,让艺术的普惠性成为可能。但技术永远只是工具,艺术价值才是灵魂。中国数字藏品市场的未来,不在于短期的价格波动,而在于能否真正赋能艺术创作、传承文化价值。纵观近期反响较好的数藏项目,均有以下共性:


1. 权威背书:有博物馆、研究院、非遗机构等官方授权,解决“真实性”与“版权”核心痛点;

2. 虚实结合:以可追溯的实体文物/艺术品/非遗作品为价值基础,区别于纯数字创作;

3. 合理定价:8-199元区间,兼顾大众消费能力与文化价值认可;

4. 技术赋能:3D建模、高清复刻等技术提升观赏体验,让文化细节“可触摸”;

5. 合规定位:强调“文化消费”“非投资属性”,规避金融化表述,符合监管要求。


数字藏品的产业链条中,艺术家、发行/平台方、藏家所处环节不同,面临的法律风险各有侧重,任一环节的漏洞都可能引发全链条的权益受损。唯有三者以法律为锚,守住合规底线,才能让链上艺术摆脱炒作的桎梏,回归艺术本身的魅力,让数字技术真正成为艺术发展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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