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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企信息化部门正名——数据资产入《国有资产法》有感|mhp君悦评论

2026-0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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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于2026年1月25日正式截止,国内多家媒体发布报道,声称国家法律将确认数据资产构成国有资产的一类,为未来数据资产的管理、流通提供法律依据。


在这个追求所谓创造价值、避免无效输出的时代,数据资产将写入《国有资产法》则让笔者看到了另一层面的意义:它宣示了,过去在国企不太受重视的信息化部门不是成本、而是价值创造部门。这里,笔者向读者讲叙几个我们(本公众号两位主理人)在国企数据资产化合规服务中的真实场景,来佐证笔者的上述论断,并作一点国企未来如何管理数据资产的提示。


一、企业数据资产入表规定带来的改变


财政部2023年出台了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暂行规定。这一规定自2024年实施起,地方城市各大城投国企便想通过此规定,盘活自己手中的数据资产,起到缓解自身负债的压力。但该规定的未来适用法却让地方城投国企的目的大打折扣——按此法,入表金额不会很大。即使如此,仍有一些地方国企成立了专门的数字运营公司,期待通过数据资产入表的案例跑通流程。我们在2024年初服务过的一家城投公司就是此例,该城投公司位于中部省份某地级市,它首先选取了下属公交公司的公交线路与运营数据,并由其下属数字运营公司派出技术人员进行数据的加工治理、产品封装。


为完成此案例的数据合规评估,我们对接了该公交公司的信息化部门。该部门专职人员不到3人,日常运维由1人负责。在具体对接之前,我们、城投下属数字运营公司的人员较为担心,公交公司信息部门的人员可能不配合,从而增加我们尽调工作的难度。出乎意料地是,当我们说本项目的目的是将公交线路与运营数据(相关成本)“变成”公司的无形资产时,我们能明显感到,该部门负责日常运维的工程师变得有点兴奋,后面也非常积极主动地配合我们的工作,帮我们寻找各种合规佐证材料。


通过这个项目的合规调研,我们得知了这家公司信息化部门的一些情况:(1)该公司公交信息化系统、堡垒机用的都是开源软件,过去几年的信息安全、软件升级是一家外部公司在提供支持,但从去年开始就停下来了,因为公交公司觉得这是无必要的成本项,把这块预算砍了。现在日常运维和各种bug修复就靠信息化部门工程师自己想办法了。(2)公交公司信息化部门在三年前请了第三方公司,为公司的公交运营系统做了等保二级测评。公交公司的机房防火防盗防水设施居然是齐全的,机房备了柴油发电机(对的,没有UPS);任何人员进入机房,都必须事先登记。这显示,在预算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该公司的信息化部门对安全管理是比较到位的。这位工程师也数次说道,如果2024年预算能再多10万元,他能让公司的网络信息安全更完善些;但公司领导层一直觉得信息化部门是成本部门,对这块不太重视。让他高兴的是,这次的项目让信息化部门成为为公司创造价值的部门,因为公司的数据资产就在他们管理的信息系统里。


虽然从信息化到数据资产存在着不小的距离,但我们在之后多个项目上的经验是,如果一家企业拥有良好的信息化基础,就能迅速盘点出企业的数据资产“家底”,对后面的数据产品开发、成本计量起到非常大的推动作用,大大缩短项目完成周期。



二、国企信息化部门的数据场景化潜力


数据本身是没有价值的,只有通过数据应用场景的开发,才能实现数据的价值。这类话语对做数据产业咨询服务的人来讲,一点也不陌生。谁最可能找到数据的应用场景,大概率是天天和数据打交道的人。在国企,天天与数据打交道的人很可能就是国企的信息化部门。


在我们所参与的数据资产化服务项目中,首先要解决或论证的便是数据的价值问题——如果企业的数据资源连应用场景都没有,这类数据资源是无论如何也成为不了数据资产的。有时候,即使一些有丰富数据场景开发经验的咨询商参与到项目中,但数据涉及到千行百业,该类咨询商也不可能清楚所有行业的数据开发、场景寻找。这时候,与国企的信息化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就很有可能找到企业数据资源潜在的应用场景,进而推动项目的进展。原因无他,国企的信息化部门很可能是这家国企最了解数据的部门。


这里仍以我们做过的一个项目为例。目标公司是中部省份一家城市的城投集团,其下属的一家公司代为运营该市某区的公有住房租赁管理。为实现对此区公有住房租赁的高效管理,这家公司很早就聘请了当地高校的一家团队建设了一套公房管理系统,之后该公司的信息技术人员一直通过此系统来录入、管理各项公房租赁数据。对我国城市公房租赁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过往的城市建设会涉及到大量的公房动迁,需要给公房租赁权人以较大额的经济补偿,因此,公房租赁权人的确定实际上是确定谁有资格能享受未来的动迁经济补偿。与公房动迁补偿相关的诉讼争议一直存在,背后其实是经济利益的获取与分配争议。


这家公司的信息技术部门经理表示,保存在这套公房管理系统里的公房租赁数据历史周期相当长、连续且准确,过往这套系统只在内部管理上发挥效能,即减少每季度向当地房管局出经营报告的时间周期,将过往的人工审核周期从一个月降低为半天。对于这些公房管理数据的价值,这位经理明显比我们更有想法,比如将这类数据包装成公房产调类数据产品,提供给司法机构、人社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在涉及到涉及公房租户群体的案件时,能明显降低实地走访尽调时间成本、历史信息梳理成本,大幅度提升工作效率。他有此想法的原因在于,他天天在接触这些数据,一直在思考这些数据除了内部提高管理效率外,对外还能有什么用场。对作为律师的笔者而言,如果笔者接了一个公房动迁补偿的案件,笔者是愿意花钱去买这类数据产品的(当然是在获得用户同意或有其他合法性基础的情况下)。


客观地讲,正是这家国企信息技术部门经理的帮助,让如此小众的数据类型能找到较为客观的应用场景,这个项目的推进才会变得异常顺利。我们也从这一次的项目得到了宝贵的经验:当找不到所谓数据应用场景的时候,可试着与企业信息技术部门的人沟通一下,也许数据的应用场景早就存在并实现了,只不过过往没有受到关注而已。这一经验在我们之后的多个项目中得到验证。



三、未来的一点提示性建议


前面两个案例已经表明,国企信息化部门未来能在国企数据资产的管理、价值化上发挥不小的作用。一旦《国有资产法》通过,国企势必会加强对自身数据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就面临着如何管理、如何运营数据资产的问题。结合我们所见,笔者在此提出一些提示性的建议:


(1)加强自身人员、尤其是信息化部门人员的能力培养。我们观察到,一些国企将自己的信息化系统长期外包给第三方运营。这在过去从成本效率考虑是合理的,但容易形成业务上的依附性,不利于国企对自身数据资产的了解、把握与管理。


(2)国企在建设所谓独立的数据资产管理系统上要更为审慎。不同于过往的土地、固定资产等类型的国有资产,数据资产的价值在于应用场景的不断挖掘,如果一套独立的数据资产管理系统只是用于流程管控,那么其意义就较有为限。在预算受限的情况下,更建议将钱投入到人的能力培养、数据治理与场景挖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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