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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免除抚养费支付义务,法律效力并非一劳永逸|mhp君悦评论

2026-01-09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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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解除时,通常需要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作出约定。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为了达到离婚、争夺抚养权等目的,主动放弃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的的情形。然而,随着时间推移,情况发生了变化,可能是子女的生活教育支出增加了,也可能是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条件恶化了,甚至可能仅仅是因为反悔了,这时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或者子女方能否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费吗?


能主张变更抚养费吗?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所以,即便在离婚时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并不意味着这方可以一直不支付抚养费。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抚养的权利义务发生在父母与子女之间,所以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的主体只能是子女一方,而不是由原配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变更抚养费能得到支持吗?


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是一成不变的,但也不是可以随意变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或判决中对于抚养费的承担,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仅仅是因为心理不平衡,反悔了,以此为由想让对方承担抚养费,那么法院显然是无法支持的,同样,如果是为了追求超出合理范围的生活、学习质量,额外产生的费用,法院同样不会支持。只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两种情况下,变更抚养费的请求才能得到支持。变更抚养费会考虑哪些因素?


还是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需要“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


这里的“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比较好理解,“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则需要重点关注。

在笔者处理的离婚案件中,也存在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但这种“不支付抚养费”,是以财产分割上的让渡为代价的。如夫妻双方名下有一套房产,离婚时约定男方不承担抚养费,但作为对价,男方的房产份额需要全部让与女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子女提起变更抚养费的诉讼,那么法院就需要考虑男方让与的房产价值,并以此作为认定抚养费金额的依据之一。但如果离婚协议中并未将不支付抚养费和让渡财产份额建立关联,仅仅是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承担作为两个孤立的条款,则法院很可能就不会考虑离婚时作出的这一让步。


结 语


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约定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具有法律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子女的权益保障就此固定不变。当出现子女实际需求增加、抚养方经济状况恶化等 “必要时” 的情形时,子女有权向未承担抚养费的一方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查和判断,以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对于父母双方而言,在离婚时约定抚养费相关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和未来可能出现的变化,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抚养费的承担方式和数额。同时,当生活情况发生变化时,也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妥善协商解决抚养费问题,避免因纠纷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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