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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退保条件及脱保责任分析|mhp君悦评论

2026-01-06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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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以救济损害为主要功能,其先予赔付的制度设计对于保障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


交强险的强制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对投保义务人而言,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若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对保险公司而言,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且必须使用统一条款与费率承保。既然交强险具有强制性,那么其退保条件是什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退保?下面结合谢盼云律师团队近期承办的一起交强险退保诉讼案件,进行分析。


1. 案情介绍


2024年10月21日,客户陈某为其名下车辆购买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24年12月15日0时至2025年12月14日24时。2024年10月26日,因陈某与第三方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并准备转让车辆,遂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保费的请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认为,车辆转让不符合法定退保条件,故拒绝其申请。陈某不满,遂诉至法院。


2. 交强险退保条件分析


(一)相关规定


交强险退保,即投保人单方解除交强险合同。作为一种强制险,交强险通常不允许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


《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此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6年备案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以下简称“《交强险实务要点》”)还补充了重复投保的情形。其第五节第二条规定:“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综上,车辆被注销登记、办理停驶、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或重复投保等情形下,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交强险合同。


需注意的是,《交强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交强险实务要点》第五节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车辆转卖、转让、赠送或变更使用性质时,保险人应办理批改并相应调整保费。这意味着,车辆仍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时,应通过合同变更延续保险,而非解除合同。


因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最初拒绝退保的做法并无不当。


(二)交强险退保的时间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投保人能否解除保险期间尚未开始的交强险合同。


我们认为,《交强险条例》与《交强险实务要点》中关于退保的限制,主要针对保险期间内的合同。对于已出单但保险期间尚未开始的合同,现有规定并未明确禁止退保。此时可参照《保险法》第十五条的一般原则:“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据此,投保人应享有解除权。


关于这一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曾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专门回复,明确对于尚未生效的交强险保单,投保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退保。该回复虽非法源文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代表监管部门的立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参考价值。


3. 交强险退保后的保费处理依据


《交强险条例》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因此:

  • 保险期间已开始的,按已保障时间比例扣除保费,退还剩余部分;

  • 保险期间尚未开始的,应全额退还保费。


车船税处理:购买交强险时,保险公司会代收车船税。退保时:

  • 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可凭相关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相应期间税款;

  • 车辆在同一纳税年度内转让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依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4. 车辆脱保状态下的责任承担


车辆脱保,指保险期满后未及时续保,导致车辆处于无保险状态。若不当解除合同引发脱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不同,则双方在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


在保险公司存在过错导致脱保的情况下,实务中,许多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也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例如:


案例1:(2019)鲁民再629号

史某提前续保,但保险公司将新保单起期设于旧保单到期之后,导致脱保期间发生事故。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保险期间未能衔接,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2025)鄂06民终1544号

严某提前续保,保险公司未核查上期保单,直接出具新保单,导致重复投保且事故发生时车辆脱保。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与审查义务,应承担赔付责任。


5. 总结


上述案例均涉及因保险期间设定不合理导致的脱保纠纷。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主动核查并确保交强险责任期间无缝衔接,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实践中,保险合同常附有“保险费交清前合同不生效”等约定,易导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不一致,引发纠纷。


对于保险期间尚未开始的交强险保单,因保障功能尚未启动,投保人可依《保险法》一般规定解除合同,监管部门亦予以认可。然而,交强险制度的核心在于其强制性与公益性,退保与保险期间的设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标准,不得随意变通。这一刚性特征,正是交强险作为社会保障机制的根基所在。


6. 对保险公司的建议


结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在开展交强险业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以防范法律与操作风险:


  • 严守退保合规底线

仅在被保险机动车注销、停驶、丢失或重复投保等法定情形下办理退保,对车辆转让等情形引导办理合同变更,并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


  • 确保保险期间无缝衔接

在承保或续保时,系统应强制核验上期保单到期日,确保新旧保险期间连续不断档,避免因操作疏忽导致脱保。


  • 完善内部流程与系统支持

优化业务系统,对交强险起保时间设置逻辑校验;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明确退保、批改等环节的操作规范与审查职责。


  • 强化告知与沟通义务

尤其在提前续保、重复投保等易引发争议的情形下,应主动履行提示义务,通过书面等方式明确告知客户保险期间及可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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