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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3年《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可见,根据现规定,原股东转让未届认缴期限的股权,如转让时间发生在2024年7月1日之后,只有在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才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不再存在争议。那么转让行为发送在2024年7月1日之前,原股东仍需承担补充责任吗?
实际案例分析
我们先来看本人亲自代理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
A公司成立于2022年10月11日,发起人股东为B公司和C公司,认缴出资额分别为3060万元和2940万元,认缴期限为2050年12月31日。2023年3月18日,B公司和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C公司将其持有的49%的股份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认缴出资的义务由B公司承担。同时转让协议中载明A公司对案外人某公司的欠款19万元。后案外人某公司起诉A公司,A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案外人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申请,要求追加B、C为被执行人,法院仅追加了B公司为被执行人,案外人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审理认为:C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明知A公司对外负有债务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全部转让,难以认定其主观上具体善意,故C公司不具有善意的股权转让行为,转嫁了其经营风险,增加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不确定性,损害了与公司存在正常交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C公司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4年9月10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发布后,C公司以股权转让发生在2024年7月1日前,《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具有溯及力为由向省高院申请再审,2025年1月24日,省高院亦以转让行为不具有善意,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例二
M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4日,注册资金200万元,殷某、栗某各认缴出资100万元,2018年11月16日,殷某、栗某将股权转让给张某,2021年12月9日,M公司股东变更为洪某和杨某,认缴出资为洪某999.9万元,杨某0.1万元,2022年10月18日,股东变更为洪某认缴999.9万元,孙某认缴0.1万元,认缴期限为2038年6月30日。2025年1月,债权人因申请执行M公司,终结本次执行后,向法院申请追加上述M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M公司现股东洪某、孙某未实缴出资,虽未届出资期限,但M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殷某、栗某、张某、杨某在M公司存续期间且于2024年7月1日前转让股权,但认缴出资时间为2038年6月30日,出资期限未届满前即转让股权,受期间利益保护,暂不应承担责任。上述两个案例,股权转让行为均发生在2024年7月1日前,但转让方是否承担责任确截然相反,按法院思路是以转让时是否存在恶意为前提。但司法实践中很难由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转让存在恶意。
结论与建议综上,可见,无论新法,还是旧法,转让股东是否善意,是承担责任与否的必备要件;而债权的发生时间,对于转让股东承担责任并无实质影响,所谓的溯及与不溯及,其实并不影响判决结果。
建议各位“老板”们,作为转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除应明确出资义务的责任由受让人承担外,还应明确转让方的追偿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便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