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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在税收新规下,网络主播如何交税|mhp君悦评论

2025-11-2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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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到很多题述的咨询,在此我们先得捋清一下所谓“电商税”实际是一个假命题,并不存在一部名为“电商税”的新税种,而是随着税收征管方式的升级,电商企业从以前偷税漏税的监管盲区现在要受到监管了。


以前,电商在互联网平台上的销售额,税局不掌握,于是电商便不交税,但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的施行,2025年10月开始,互联网平台开始首次报送7、8、9一个季度电商企业的销售额,这样税局便掌握了电商在互联网平台上的销售额。随着“以数治税”的税收征管方式的升级,电商以前偷逃的税款现在无法偷逃了,再加之各种自媒体炒作,于是“电商税”的伪命题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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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施行可以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比如以前存在的电商“刷单”引流,在新规实施后就行不通了,因为“刷单”提升的虚假销售额,税局会以此销售额征税。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还解决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网络主播的“劳务报酬”计税方式。


以前,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税率较高,如下表:


640 (1).jpg


虽然这只是预扣预缴,年末会依照“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后退税,但是网络主播们可等不了那么久,纷纷通过转换收入性质偷逃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施行后,劳务报酬可以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举个例子比对一下:


例:网络张某6月和7月分别自互联网A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000元和7500元,8月和9月未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月、11月和12月分别取得劳务报酬所得7200元、6000元和8000元。


按照以前预扣预缴方法,张某每个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

6月:7000×(1-20%)×20%=1120元;

7月:7500×(1-20%)×20%=1200元;

10月:7200×(1-20%)×20%=1152元;

11月:6000×(1-20%)×20%=960元;

12月:8000×(1-20%)×20%=1280元;

合计需要预缴税款5712元。


按照新规后的方法,采用累计预扣法,张某每个月需要预缴的税款分别为:

6月:[7000×(1-20%)-5000]×3%=18元;

7月:[(7000+7500)×(1-20%)-5000×2]×3%-18=30元;

由于张某8月和9月未取得收入,从10月份开始,需要重新开始累计计算税款。

10月:[7200×(1-20%)-5000]×3%=22.8元;

11月:[(7200+6000)×(1-20%)-5000×2]×3%-22.8=-6元,由于应预缴税款小于零,本月无需缴税和退税;

12月:[(7200+6000+8000)×(1-20%)-5000×3]×3%-22.8=36元。

合计需要预缴税款106.8元,比调整方法前少预缴税款5605.2元。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是针对互联网平台的网络主播的个税计税方式,网络主播的收入来自互联网平台。如果电商雇佣网络主播带货,电商给网络主播支付佣金,即网络主播的收入不是来自互联网平台而是来自电商企业,网络主播也不是互联网平台的从业人员,此时网络主播的个税方式不适用新规后计税方式。网络主播需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后交给电商企业,电商企业方可税前扣除这笔佣金,扣除限额是电商企业收入的5%。


文章引用: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2025年6月20日发布并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2025.06.26 发布并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2025.06.26 发布 2025.10.01 施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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