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在建设工程领域,“先施工、后补合同”“口头约定替代书面协议” 的情况并不少见。许多实际施工人因缺乏书面分包合同,在工程完工后面临总包方否认分包关系、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困境,维权之路往往举步维艰。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 01 民终 8545 号民事判决却给出了清晰的维权指引:无书面分包合同不代表丧失工程款请求权,只要能通过施工资料、微信工作群痕迹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即便未签订结算协议,也可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确定工程造价,最终实现工程款债权。
一、案例复盘:无合同却胜诉的核心逻辑
(2025)云 01 民终 8545 号案件的争议焦点,本质是 “无书面分包合同下,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从案件细节中,我们能清晰看到证据链构建对维权成功的关键作用。
案件背景:无合同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昆软公司将 “安宁温泉五月产权度假酒店工程” 发包给贵州建工十一公司后,贵州建工十一公司未与何明先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却实际将工程中的 “水电安装工程”“土建零星收尾工程” 交由何明先施工。工程完工后,贵州建工十一公司否认分包关系,主张案涉工程由其自行组织施工、采购材料,辩称何明先仅是 “普通劳务人员”,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526 万余元。
何明先作为实际施工人,面临 “无书面合同” 的核心障碍,若无法证明自己的施工主体地位,将直接丧失工程款请求权。证据破局:微信痕迹 + 施工资料构建完整证据链
面对贵州建工十一公司的否认,何明先的代理团队并未陷入 “无合同即无权利” 的误区,而是通过三类关键证据,成功证明其实际施工人身份:
第一类:微信沟通痕迹 —— 锁定施工参与权
何明先提交了与材料供应商(贵州勃格峰建材、云南亿尔泰电器等)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涵盖 “材料规格确认、供货时间协商、款项结算沟通”;同时提交了与贵州建工十一公司财务人员孙波、工作人员冯坤益的微信记录,证明 “材料款由何明先垫付后,再由贵州建工十一公司向供应商支付”“何明先参与工程进度对接”。
法院认定:这些微信记录能清晰还原 “材料采购的发起、对接、付款” 全流程由何明先主导,而非贵州建工十一公司主张的 “自行采购”,直接反驳了 “何明先仅为劳务人员” 的说法。
第二类:微信工作群记录 —— 证明项目管理角色
何明先提交的 “温泉五月酒店班组沟通群” 聊天记录显示,其长期在群内协调施工班组、传达技术要求、反馈施工问题,且群内其他成员(包括贵州建工十一公司工作人员)均以 “何工” 称呼其,认可其对案涉工程的管理权限。
这一证据直接区别了 “实际施工人” 与 “普通劳务人员”:普通劳务人员仅需服从安排,而何明先承担了 “组织施工、协调管理” 的核心职责,符合实际施工人的特征。
第三类:结算定案表 —— 确认工程结算参与权
两份《结算定案表》(水电安装工程 385 万余元、土建零星收尾工程 166 万余元)上,除贵州建工十一公司(施工单位)、昆软公司(建设单位)签章外,何明先以 “专业分包单位” 名义签字确认。尽管贵州建工十一公司否认该证据真实性,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法院结合微信记录等其他证据,认定该结算定案表能证明 “何明先参与工程结算,且结算金额得到各方认可”。
最终,法院基于上述证据链,认定何明先与贵州建工十一公司存在 “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关系”,即便合同因何明先无资质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贵州建工十一公司需按结算金额支付剩余工程款 526 万余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二、核心启示:无合同下的两大维权关键
(2025)云 01 民终 8545 号案件的胜诉,并非个例,而是司法实践中 “重实质、轻形式” 裁判思路的体现。对于无书面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维权的核心在于解决两大问题:如何证明 “实际施工人身份”?如何确定 “工程款金额”?
关键一: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 —— 构建 “三维度证据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需证明 “其投入资金、材料、劳力,实际组织施工”。结合(2025)云 01 民终 8545 号案件及司法实践,可从三个维度构建证据链:
证据维度 核心证据类型 证明目的 (2025)云 01 民终 8545 号案件示例
施工参与维度
1.材料采购证据(微信 / 短信沟通记录、采购合同、付款凭证、材料接收单);2.人员组织证据(工人工资表、考勤记录、班组协议、工人证言);3.施工管理证据(施工日志、技术交底记录、进度报告) 证明实际施工人主导 “材料、人员、管理”,而非仅提供劳务 与材料商的微信沟通记录、垫付材料款的凭证。
结算参与维度
1.结算文件(结算定案表、对账函、签证单);2.结算沟通记录(微信 / 邮件中关于工程款结算的协商内容)证明实际施工人参与工程款结算,与总包方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签字确认的《结算定案表》、与贵州建工十一公司财务的结算沟通记录。
身份认可维度
1.微信工作群 / 钉钉群记录(体现管理角色的聊天内容);2.总包方 / 发包方的书面确认(会议纪要、通知中提及实际施工人身份);3.其他间接证据(工程照片、视频、设备租赁凭证) 证明总包方、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认可实际施工人的主体地位 “温泉五月酒店班组沟通群” 记录、群内成员均认可实际施工人班组身份。
需特别注意:
电子证据(微信、短信、邮件等)已成为关键突破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证据只要 “能核实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内容真实无篡改、与案件待证事实相关”,即可被法院采信。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养成 “实时留存电子沟通记录” 的习惯,避免因聊天记录删除导致证据灭失。
关键二:确定工程款金额 —— 无结算协议可通过司法鉴定破局
(2025)云 01 民终 8545 号案件中,因存在《结算定案表》,工程款金额可直接依据结算结果确定;但实践中,更多纠纷因 “未结算” 陷入僵局 —— 总包方以 “未对账” 为由拒绝付款,实际施工人又无结算文件。此时,司法鉴定是确定工程造价的核心路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简单来说,即便无结算协议,只要能证明 “实际施工范围”,实际施工人可向法院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根据以下依据确定工程造价:
若双方曾有口头约定(如微信中提及 “按定额下浮 5% 结算”),按约定标准鉴定;
无约定的,参照施工时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如当地定额)鉴定;
对于施工范围的确定,可结合前文提到的 “施工资料、微信记录、签证单” 等证据,由鉴定机构仅对 “实际施工的部分” 进行造价核算。
例如:若某实际施工人仅完成水电安装工程的 80%,但总包方拒绝结算,其可提交 “已完工部分的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监理记录”,申请鉴定机构对该 80% 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最终依据鉴定结论主张工程款。
三、实操建议:实际施工人的 “证据留存指南”
(2025)云 01 民终 8545 号案件的胜诉,本质是 “证据意识” 的胜利。对于无书面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从施工启动到完工,都应主动留存以下证据,为可能的维权做好准备:
1.施工前:留存 “分包关系成立” 的痕迹
在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往往与分包人对接,但是工程资料均以分包人身份报给总包或者发包,资料中鲜少有实际施工人名称出现,不管是签证还是工程量确认单,但是实际工程的完成又是实际施工人实施的,为了避免分包人“跳墙”不认实际施工人身份,实际施工人应该做好如下证据保全工作:
最好与分包签署好分包合同;
如果分包(不管是总包直接分包还是分包人又再分包),在与分包人沟通工程分包事宜时,可以保留沟通记录(微信 / 短信 / 电话录音),明确 “施工范围、计价方式、付款节点”;
若需以总包方名义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务必留存 “自己实际沟通、垫付货款” 的凭证(如向材料商转账的银行流水、微信付款记录)。
2.施工中:留存 “实际施工” 的核心证据
每日记录施工日志,注明 “施工内容、参与人员、材料使用量”,必要时让分包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如果不签字,就以微信方式发送给分包人,或者建立工作群,在工程施工工作群中报施工进度和完成界面;
组建施工班组时,签订书面《班组协议》,留存工人工资表(由工人签字)、考勤记录、工资转账凭证;
所有与工程相关的沟通(如进度调整、设计变更),优先通过微信、邮件等书面形式,避免仅依赖口头沟通;若为电话沟通,及时进行录音(注意在录音中明确双方身份、沟通内容)。
3.完工后:留存 “工程验收、结算” 的证据
若工程验收,留存验收记录(如总包方、发包方的签字确认单);若未出具书面验收记录,留存 “工程已交付使用” 的证据(如发包方已入驻、使用工程的照片、视频);
报送结算资料时,留存完整的工程资料电子扫描件,并且在报送纸质的结算资料时让对方签收资料接收单(如快递签收记录、微信发送记录),也可以电子版发送给对方再确认一次;
若总包方拒绝结算,定期通过微信、函件等方式催款,避免超过 3 年的诉讼时效。
结语:无合同、未结算不是 工程款催讨的“死穴”,证据才是 “底气”
(2025)云 01 民终 8545 号案件清晰地告诉我们:建设工程领域的 “书面合同” 虽重要,但并非主张工程款的唯一依据。司法实践更注重 “实质公平”—— 只要实际施工人能通过 “施工资料、微信痕迹、结算文件” 等证据,证明自己 “投入了资金、材料、劳力,实际完成了工程”,即便无书面分包合同,也能确认实际施工人身份;即便无结算协议,也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最终实现工程款债权。
对于广大实际施工人而言,与其在纠纷发生后焦虑 “无合同怎么办”,不如在施工全流程中主动留存证据 ——证据链的完整度,才是维权成功的最大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