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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教育的监管框架|mhp君悦评论

2025-08-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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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推进,境外教育资源进入中国的渠道越来越多。根据《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包括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实施理工农医类学科专业教育的学校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区。今日,笔者发现德国比勒费尔德应用科学大学、瑞士洛桑酒店管理学院已在海南设立了校园(即海南比勒费尔德应用科学大学与海南洛桑旅游大学)。借此机会,本文将介绍“涉外”教育的主要形式及其监管框架。


一、GATS视角下的涉外教育形式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包括四种主要模式,这四种模式也适用于教育领域:


(1)跨境交付:境外教育机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中国提供教育服务。这种方式不涉及师生或实物的跨境移动。例如,一些高校或培训机构通过远程教育课程、网络公开课等形式向国内学习者提供学习机会。


(2)境外消费:指中国的教育服务需求者(如学生)前往境外接受教育服务。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留学模式。中国学生去国外读大学或进行交流学习,都属于这一模式。


(3)商业存在:指外国教育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机构或办学实体,为中国学生提供教育。例如,中外合作办学就是典型的商业存在模式:外国大学可以与中国学校合作,共同举办办学项目或学校。


(4)自然人流动:指外国教育工作者被允许进入中国境内提供教育服务,例如受中国高校或教育机构聘请来华授课的外国教师。


二、中国的服务贸易承诺


在加入世贸组织(WTO)时,中国政府在服务贸易方面采用了正面清单模式,仅对部分领域做出开放承诺。针对教育服务领域,中国的承诺情况大致如下:


(1)跨境交付:中国没有对远程教育和跨境授课等方式做出开放承诺,也就是国内法律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境外机构通过网络等方式向国内提供教育。


(2)境外消费:中国承诺不设限制,意味着中国学生可以自由选择出国留学或赴国外培训接受教育。


(3)商业存在:中国仅允许境外教育机构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进入国内高等教育市场。也就是说,外国大学要在中国办学,必须与中方联合举办学校或教育项目。


(4)自然人流动:外国教师来华授课需经中国学校或教育机构邀请,并满足一定资质要求(通常要求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以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证书,并有至少两年的工作经历)。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外国教师,才可以来华进行教学活动。


三、国内法律规定


在国内法律层面,我国对涉外教育的监管主要通过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等法规来实现。


(1)商业存在(中外合作办学):根据最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境内学前教育、普通高中、高等教育领域允许外资参与的形式仅限于中外合作办学。这类合作须由中方主导。同时,义务教育阶段和宗教教育领域则严格禁止外资投资或参与。


(2)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根据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等规定,国内法律对这几种模式的教育服务基本上没有额外的限制。但也有几点需要注意:


  • 境外教育机构不能单独在中国举办面向社会的非学历类教育考试(例如语言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除非与中国教育考试机构合作。

  • 未经中国教育机构邀请或不具备规定资质的外国教育服务人员,不得进入中国境内提供教学服务。

  • 总体来看,除了上述两点限制外,中国对远程教育、留学和教育领域的跨境活动并未设置其他特别禁止性规定。


四、中外合作办学与海南自贸港政策


按照现行法规,境外教育机构要在国内开展高等学历教育,通常需要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方式实现,即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设立办学项目或机构。


海南自由贸易港在教育领域作出了新的探索。2023年3月,教育部与海南省政府发布《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办学暂行规定》,允许境外高水平大学和职业院校在海南设立独立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区,专门开设理、工、农、医等学科。这意味着,外国高校在海南可以直接办学,而非必须与中方合作。例如,目前海南已出现海南比勒费尔德应用科学大学与海南洛桑旅游大学等校园,这是中国推动教育开放的新尝试。


五、跨境教育服务的现状


虽然中国在WTO承诺中保留了对跨境教育服务设限的权利,但现行国内法律并未禁止境外机构通过网络向中国提供远程教育或培训服务。只要不触及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的两项限制以及其他国内法限制(由于篇幅,本文不再详述),跨境教育仍是境外教育机构进入中国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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