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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霸王彩票”和“百万转账”看“刑民行交叉”案件的财产清偿顺序|mhp君悦评论

2025-08-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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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绍


近期,两则新闻引起了大家关注。一个是“霸王彩票”案:近日,一男子去购买4.6万元彩票,骗得老板先出票,结果发现他根本没有支付能力,且已有前科被判过刑,不同的是,这次却意外中奖10万元。有媒体报道:“中奖所得1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或者“法院:奖金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可能给人带来“奖金全部没收”的感觉。


那么这里就引发一个问题:“店主的损失怎么办?”其实,法院裁判时一般会就赔付问题一并作出处理。比如这里的店主损失一般会明确:“中奖奖金所得属于犯罪所得,在退赔店主损失后,剩余钱款依法予以没收。”优先赔偿店主的损失。如果刑事案件有人员伤亡,则人身损害赔偿更加优先。


另一则是“百万嫖资”案:男子向某女子转账138万余元,前妻起诉要求返还。二审法院根据聊天记录和12段录音认定,二人不是情人关系,而是性交易关系,案涉款项中除了购车和共同消费支出外,剩余111.8万余元案均系嫖资,故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前妻的诉讼请求,违法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这里也将面临一个问题:“嫖资是否属于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是否应当退赔?”这是民事和行政责任的交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5年8月4日(即一个星期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针对长期以来刑事财产执行中的难点痛点,为追缴、没收及财产刑的执行铺设了清晰路径。刑事涉财执行进入系统性规范的新阶段。



二、问题浅析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基本分类,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三者各自独立、并行不悖,却也可能因为同一行为而同时产生。随着社会进步和发展,社会现象和问题更加丰富多元,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多个法律、同时侵害多个法益,单一的法律手段已经难以实现全面追责和规制,需要多个法律的多重调整,因此往往会出现“刑民交叉”现象,甚至更为复杂的“刑民行交叉”现象。


商事审判和涉企业经济犯罪案件中,这种现象越来越常见,且往往争议较大;甚至有涉众涉稳等更复杂因素。


这类问题的复杂性在于:这里既有不同法律各自不同的适用范围和规则,“刑事看行为,行政看授权,民事看关系”;又有不同法益的取舍和平衡,一边是刑事裁判和行政执法中的财产执行,主要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刑事和行政的权威,另一边是直接影响个体权益的民事责任,涉及到具体明确的民事权利人;还有现实场景下复杂丰富的各种情形,比如交叉、聚合、竞合、重合、关联、牵连、并行等问题,各种行为和法律关系往往盘根错节。


在解决这些问题时,不仅要遵循“先刑后民”程序安排、“行政-刑事-民事”衔接机制,进行立体化追责,更要解决更加现实的财产执行问题:“钱怎么分?”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都规定了财产性质的处罚。其中,刑事财产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等,最严重的是“没收全部财产”(针对最严重犯罪);行政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力度也可以很高,比如近日,证监会拟对ST高鸿及相关责任主体罚款1.6亿元,对相关第三方罚款700万元。


当财产不足时,不足以同时清偿刑事刑罚、行政处罚和民事的债务清偿、返还原物、优先受偿等责任时,如何界定优先顺序?谁先赔、谁劣后?对受害人、债权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现实的问题。如何妥善解决,不仅是法律效力的体现,也是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考验。



三、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刑民行交叉案件的清偿顺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在国家法律层面,不管是民行刑三者竞合还是民刑、民行二者竞合,不管是一般法还是特别法,都规定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一)针对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三者竞合的赔偿顺序的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二)针对民事和刑事责任二者竞合的赔偿顺序的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三)针对民事和行政责任二者竞合的赔偿顺序的规定有:


《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三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第四十三条:“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订)》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一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第一百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层面,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2023.09.25)》第3条规定:“…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加强财产甄别,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依法及时解除;对于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案件审理的情况下,一般应当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减少因案件办理对企业正常办公和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依法不应交由涉案企业保管使用的财物,查封扣押部门要采取合理的保管保值施,防止财产价值贬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意见(2025.8.4)》强调:刑事涉财产执行工作应全流程规范执行。明确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财产查控变价、特殊财物处置等具体流程。对执行依据不明确时的处置、追缴等值财产、继续变价等重点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小结与思考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刑民行”交叉的财产清偿,首先要遵循“民事责任优先”大原则,然后根据款项性质进行细分排序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在《民法典》的推广适用,是对民事权利保护和救济的更积极保障。这种安排至少可以达到如下效果:(1)通过让民事权利人的损失优先得到赔偿、补偿,使他们不至于陷入困难乃至绝境,进而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需求和社会功能;(2)通过维护市场交易的信赖和效率,实现法律对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的保障;(3)充分发挥刑事和行政责任中的人身性处罚的特点,与民事责任以财产执行为主的特点形成互补。


当然,在具体案件中还要具体分析、专业论证。比如:民事责任优先必须以合法有效为前提;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转化物”的认定、犯罪工具和合法财产的区分标准;退赔损失和各种优先受偿权的先后顺位及底层逻辑;或者:针对新的财产线索应当如何分配等。



五、更高维度的“碰撞”


除了刑民行交叉的系列规定,有的专门法律制度也有关于清偿顺序的特色规定。因此,刑民行交叉案件还可能遇到与其他法律制度的“碰撞”,甚至可能会同时与多个法律制度发生“碰撞”,产生更高维度的交叉和衔接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


比方:建设工程领域的清偿顺序(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债权、一般债权等);


又如:担保物权领域的清偿顺序(按照登记时间、是否登记、交付时间、最后按比例);


再如: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清偿顺序(是否登记、登记时间、是否通知、最后按比例);


另如:民事诉讼执行中的清偿顺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执行工作司法解释》第55条规定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原则和顺序;


此外: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破产债权、劣后债权等);


还有:《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的清偿顺序(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


因此,现实情况远比想象更为复杂,不同的案件在事实和细节上千差万别。决不能简单套用公式、盲目参照,而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抽丝剥茧逐一论证。


这既给了我们更多的思辨空间,也对我们法律工作者提出了专业、精细、创新的更高要求,如此方能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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