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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官媒“整活”背后的侵权风险防范|mhp君悦评论

2025-08-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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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新媒体时代,越来越多的政府机关推出了自己的官方媒体。相比较传统媒体的四平八稳,有些官媒为了适应传播环境的变化、吸引受众关注,在日常的运营中纷纷开启 “整活” 模式。从创意短视频到趣味互动,层出不穷。这些创新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官媒的传播力和影响力。然而,在追求流量与热度的过程中,法律风险也悄然滋生。若对此视若不见,不仅可能引发侵权纠纷,损害官媒自身的公信力,还可能对社会公众产生不良示范效应,破坏法治秩序。



二、官媒运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类型


(一)肖像权侵权风险


官媒在运营中,尤其是“整活”创作中,若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就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例如,女演员杨紫在个人社交平台发布的两段模仿韩国明星李羲承的跳舞视频爆火出圈。全国近百个文旅部门的官方抖音号集体下场 “整活”,利用杨紫的魔性舞步和背景音乐进行 “二创”,将其融入当地文旅资源宣传片中。


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受到法律严格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而各地文旅号的这场“整活”,是否有单位是取得杨紫授权的?


(二)著作权侵权风险


官媒在整活时,常常会引用、改编他人的作品,如音乐、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若未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可能侵犯其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例如,在 “我姓石” 喊麦走红网络后,哈尔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方抖音号哈尔滨文旅迅速反应,推出 “我姓哈,哈尔滨的哈” 的推送。随即各地文旅纷纷跟进,推出了一系列的喊麦作品。包括今年大火的《哪吒之魔童闹海》同样没有逃脱被利用的命运,里面的人物被各地文旅拿去做了旅游宣传大使。而这些改变、使用,大部分同样没有取得过授权。



三、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认定


现实生活中,官媒使用他人肖像或使用他人作品,被使用一方不但不会想着自己被侵权了,反而是与有荣焉,甚至还会进行转发宣传。但不能否认的是,如果有权利人抱有不同的想法,坚决选择维权,那么官媒的这些“整活”行为,有很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侵权。


以侵犯著作权为例,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其中也有“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法院通常认为,政府机关的行为虽然属于执行公务,但引用他人作品并不具备不可避免性,认定构成侵权。如果官媒使用了他人作品,那么就极有可能被判败诉。如郑某某与秦皇岛市海港区某某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该公务性使用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使用目的是执行公务,而且使用的必要程度、方式、范围、所使用的内容均应具有合理性。被告某某局发布公众号使用涉案图片并非完成其工作任务所必需,在不使用涉案图片的情况下,被告仍然可以完成科普宣传等工作任务,因此被告的使用行为并不属于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故对于被告某某局主张其系公益宣传为目的的执行公务行为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图片的来源合法,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获权利人许可,亦不具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情形,故侵犯了原告郑某某对于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四、法律建议


在竞争激烈的媒体环境中,流量成为衡量传播效果的重要指标。官媒为了在众多媒体中脱颖而出,吸引更多受众关注,往往将流量增长作为重要目标。在这种流量导向的驱动下,部分官媒在整活策划和执行过程中,过于追求创意和新颖性,而忽视了法律合规性审查,更忽略了潜在的法律风险可能对自身形象和社会影响造成的负面影响。


流量固然重要,但法律责任更为根本。


律师建议,官媒在“整活”过程中,要将法律合规作为首要原则,不能以牺牲法律底线来换取流量,要明白,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传播创新,才能赢得受众的真正认可和尊重,树立良好的媒体形象。


官媒作为社会舆论的引导者,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更要时刻牢记自身的使命,传播正能量,弘扬法治精神。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整活创新,官媒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其舆论引导和社会服务功能,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积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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