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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君悦所婚姻与家事专委会、知识产权与前沿科技专委会共同举办了一场 “知产 + 家” 沙龙活动。活动中,笔者分享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例中关于著作权的继承与承继与活动主题高度契合。活动结束后,笔者对这一案例进行了详细整理,在此与大家分享。
一、案情回顾
林戈明于 1985 年首次创作剧本《求骗记》,并于 1986 年 5 月在《剧本》杂志公开发表。2006 年 6 月 13 日,林戈明去世,其父母在此之前已离世,配偶胡映霞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去世,夫妻二人无子女。林群芳是林戈明的胞妹。
2019 年 3 月 12 日,湖北戏剧院参加首届中国(武汉)汉剧艺术节,其参演节目宣传册页介绍《求骗记》为 “根据林戈明同名小说改编”,主创人员中注明导演为余笑予,编剧为蔡农。
林群芳因此提起诉讼,她认为该商演活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表演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返还因使用《求骗记》剧本获得的经济利益 10 万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等。一审法院未支持原告关于经济利益、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但认定被告署名不规范,构成对林戈明署名权的侵害,判令被告今后规范作品署名,同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林群芳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律师深度分析
(一)著作权财产权利的继承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知识产权通常涵盖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中财产权利无疑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范畴。《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也清晰指出,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在本案中,林戈明对《求骗记》拥有无可争议的著作权。由于他未立遗嘱,其去世后,包括著作权财产权益在内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即由其配偶继承。这意味着《求骗记》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财产权利归属于林戈明的配偶胡映霞。而当胡映霞去世后,这些权利又继续转移到胡映霞的继承人手中(若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则归国家所有,或归被继承人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从继承关系来看,林群芳虽是林戈明的继承人,但并非胡映霞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此林群芳无法继承林戈明对《求骗记》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这也解释了法院为何对其与该部分利益相关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著作权人身权利的保护机制
《求骗记》中的人身权利部分,虽然不属于遗产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法律出于保护目的,既未规定权利行使的先后顺序,也未要求必须共同行使,所以只要是继承人,就能够独立行使该权利,以保护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本案中,尽管被告对原告的身份提出质疑,但法院依然认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以保护这些权利。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存在一定相似性。《民法典》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过,二者也存在区别,《民法典》中行使请求权有顺序之分,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只有在不存在这些人的情况下,其他近亲属才能行使权利。而《实施条例》的规定则无此限制,只要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均可主张。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知识产权类权利在继承中的特殊性,也提醒了著作权相关权利人及继承人,要充分了解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