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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二手奢侈品交易案件中被驳回的“退一赔三”|mhp君悦评论

2025-07-1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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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奢侈品指完成首次购买后再次发生交易或者转让的奢侈品。随着消费观念转变,循环经济的政策支持以及电商平台与直播带货的兴起,二手奢侈品市场日益扩大,与之相应的买卖合同纠纷也屡见不鲜。


由于二手奢侈品的价值受到年份、成色、材质、配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尤为重要。被广泛传播的明星条款:“欺诈退一赔三”,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五十五条,具体内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证明“欺诈”的证据有哪些关键点?“退一赔三”的赔偿金是否存在调整范围?谁是“欺诈退一赔三”的适用主体?“知假买假”是否能够“退一赔三”?笔者通过三个驳回三倍赔偿的司法案例进行评述。


案例一:(2022)鲁0281民初6861号三朵花公司在京东购物平台以“三朵花二手奢侈品专营店”的名字开设店铺,周某在三朵花公司店铺花费14000元购买浪琴手表一块,在购买沟通过程中三朵花公司向周某明确表示该手表是浪琴正品,机芯无故障且没有开盖维修。周某于2022年5月13日收到手表后立即带到奢侈品鉴定中心和浪琴官方售后中心检测,经专业人员检测该手表是正品但是有维修痕迹和进水氧化痕迹。周某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欺诈退一赔三。


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商品、服务的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大多以“四要件”认定:1、欺诈的故意,故意诱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2、欺诈行为是客观实施的,比如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3、相对人因为行为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4、相对人在陷入错误认识后又作出了意思表示。


法院判决三朵花公司在出售涉案手表时称没有开盖维修过不构成欺诈。首先,涉案手表本来就是二手手表,对此三朵花公司在出售时已经明确告知,既然是二手产品,对其品质的要求自然应当低于新产品;其次,周某主张涉案手表维修过,但仅提交了两张照片,而且仅以螺丝方向不一致和有氧化痕迹就推断手表维修过,证据明显不足;第三,周某主张的浪琴维修中心虽称能检测手表是否维修,但不能确定维修时间,即使涉案手表存在维修,也不能确定是三朵花公司维修,若非三朵花公司维修,则其称没有维修过就不能认定其有欺诈的故意。最后,浪琴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手表品牌,周某既然称其购买的目的是自用,那么品牌价值和功能应当是其决定选择涉案手表的主要考量因素,而对该手表是否维修过周某并没有令人信服的预期利益。综上,周某收到的是真表,而且功能正常,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因此无权主张撤销合同,请求退货退款,更无权主张退一赔三。


笔者认为,表开盖的原因分为正常保养和故障维修,维修又分为专业维修和非专业维修。对于劳力士、百达斐丽、江诗丹顿等高端品牌,“没有开盖维修”这一描述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消费者对于商品价值的判断,形成商品原装和新旧程度的认识。若手表开过盖,却以“未使用”的价格售卖,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只不过此参数的证明难度较高,送检的时间节点和鉴定内容尤为重要。可以采取卖方直邮送检,开盖原因鉴定、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具市场报告等方式予以佐证。


案例二:(2019)京0491民初39649号干某在胖虎总店上看中涉案腕表,网站页面显示泰康保真、专业鉴定、表带材质为鳄鱼皮等内容。随后干某便与胖虎(北京)公司客服人员微信咨询商品细节,客服人员(微信昵称“欢的花”)明确表示不售卖假货,于是干某当天便下单购买了涉案腕表,并支付了货款94929元。干某拿到腕表后发现腕表的表带是假的,不是胖虎(北京)公司描述的鳄鱼皮,且表带编号(081181)与商品详情中的表带编号(081079)不一致。干某立即与胖虎(北京)公司联系,该公司客服人员经过内部确认,明确承认表带是后换的。干某认为,胖虎(北京)公司在胖虎奢侈品软件上售卖涉案腕表时虚假宣传,涉嫌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胖虎(北京)公司出售更换为仿品表带的涉案腕表构成欺诈行为。胖虎(北京)公司作为一家二手奢侈品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拥有专业的鉴定能力,其对涉案腕表于出售后交付干某前进行了鉴定,应当对表带系江诗丹顿仿品的事实是明知的。胖虎(北京)公司在涉案平台描述出售的涉案腕表为“二手全套江诗丹顿47300历史名作系列18K黄金43mm自动机械男士腕表”,商品参数和宣传照片上均包括表带。胖虎(北京)公司宣称的内容,按照通常意思理解,包括表带在内的涉案腕表整表均系真品。胖虎(北京)公司隐瞒了涉案腕表的表带系仿造,并非江诗丹顿真品的事实,而告知消费者虚假的事实,从而使干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对此,胖虎(北京)公司应向干某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然而,赔偿金数额并非一刀切以三倍货款计算,法院往往会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范围调整。例如涉案腕表表头为真品,法院根据对涉案腕表同款表带的询价,按照胖虎(北京)公司出售涉案腕表时承诺95新的标准,确定胖虎(北京)公司对干某的赔偿数额为8835元,对于干某关于以涉案腕表货款全额进行三倍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干某提出的退货退款以及要求胖虎(北京)公司承担公证费和鉴定费的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案例三:(2025)京0491民初5152号小帅在某鱼APP上出售大量二手奢侈品,并在产品介绍界面标明其所售商品来源专柜。大壮先后下单了小帅出售的十双鞋及一件羽绒服外套,共支付购物款16678元。收到实物后,大壮将商品寄给某鱼验货宝和某物APP进行鉴定,得到的鉴定结果为商品系假货。大壮随即向某鱼平台投诉被告要求处理,但平台告知原告需要出具国家质检部门的鉴定意见。大壮遂又将商品寄往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相应鉴定结论仍为商品系假货。


大壮提交的带某鉴定中心标签的涉案商品照片、某鉴定中心及某物鉴定报告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大壮自小帅处购买的涉案11款商品不符合正品工艺,且小帅未提交购买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故本案小帅向大壮交付的涉案商品并不符合其在某鱼平台商品介绍界面中的说明,致使双方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卖合同依法可以予以解除。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所谓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服务的人。本案中,结合小帅的销售商品数量、品类等因素,难以证明其为经营者,故其作为销售个人二手商品的用户,不应适用该法进行调整。大壮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大壮有权请求小帅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大壮为维权将涉案商品送检支付的必要费用属于其因小帅违约行为遭受的合理损失。但是,多次鉴定的情况,超出维权的必要性,对于大壮将涉案商品寄送某物鉴定的相关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在此强调,卖家出卖个人闲置物品数量不多,出售频率也不高,二手物品买卖属于偶发性交易的,不能认定经营者身份,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当卖家以出售二手商品为主营业务,销售物品的标价、数量等情况以及超过正常出售闲置物品的范畴时,则符合经营者特征,可以“退一赔三”。


需要提醒的是,有些卖家通过不断销号、建立新号等手段来规避对经营者身份的认定。因此,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二手奢侈品之前,要仔细考察卖家的经营情况,是否符合经营者的主体身份。应当尽量选择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对二手奢侈品经营者来说,同样需要了解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首先要求主体是自然人而非法人、团体等单位;其次,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因此,若行为人明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瑕疵,仍予以购买或接受的行为,即所谓“职业打假人”或“知假买假”,缺乏“以消费为目的”这一前提,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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