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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为了鼓励境外投资者在中国投资,中国政府部门允许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时,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递延缴纳分配利润的预提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吸引外国资本投资中国,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与商务部于2025年6月30日发布公告,推出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时,可享受10%的税收抵免额。具体而言,如果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中国境内进行直接投资且符合条件,它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向后结转,直至抵免余额为零(即使在2028年12月31日以后)。
税收抵免条件
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需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用以投资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 分配的利润用于以下投资(不包括向上市公司投资,但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除外);
(a) 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b) 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c) 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3) 被投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从事的业务活动应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4) 境外投资者的利润再投资锁定期不少于5年(60个月);
(5) 用以投资的分配利润,无论是现金还是非现金,必须直接支付或转让给被投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可抵免的应纳税额是指境外投资者在利润再投资之日以后从利润分配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如果境外投资者在锁定期届满后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申报补缴递延税款,再投资税收抵免结转额可抵减其应纳税款。
但是,如果境外投资者在锁定期届满前收回投资,则境外投资者除了补缴递延的税款外,还应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如果境外投资者已使用税收抵免额度超过调整后的抵免额度,则境外投资者应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税款。
申报要求
利润分配企业在收到境外投资者提供的利润投资信息和资料后,可暂不扣缴再投资利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向境外投资者支付股息红利、利息、特权使用费等所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抵减。
同时,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应通过被投资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利润投资信息,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之后,被投资企业将收到《利润再投资情况表》等材料。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时也需满足上述报告要求。
溯及效力
公告明确,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后至公告发布日前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利润再投资也可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境外投资者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