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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众责任保险损失赔偿范围的探讨|mhp君悦评论

2025-05-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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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商业环境的日益复杂化,企业所面临的风险种类在不断增加,频率在不断提高,尤其是公众责任风险。在过去几年里,企业因意外事故或经营行为导致第三方损害的案件逐年上升,公众责任保险(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已经成为许多企业的必要风险管理工具。公众责任保险不仅能为企业提供经济保障,还可以帮助企业提升社会形象,增强消费者和合作伙伴的信任。在此背景下,本文将探讨公众责任保险的损失赔偿范围、赔偿项目与标准,以及当前理赔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一、公众责任保险损失赔偿范围简述


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旨在保护企业免受因业务活动导致的第三方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索赔。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较为明确,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为例,条款中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概括而言,公众责任险下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范围主要是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以及相关的法律费用。


二、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1.赔偿的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索赔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领域,涉及多种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


3.赔偿标准


(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基于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包括但不限于挂号费、检查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其中需要核定受害人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如果受害人支出的医疗费用系产生于治疗与损伤无关的疾病、进行与损伤诊治无关的检查、小病大养、故意延长住院时间等不合理的情形,企业/保险公司可以考虑申请医疗费用的关联性鉴定。对于预期将发生的合理后续治疗费用,如果受害人能够提供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一般也可以一并获得赔偿。


(2)误工费:误工费应依据受害人因伤害而无法工作的实际天数及受害人的收入状况进行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1]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误工费的最高限额,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依据受害人提供的证据和具体情况,依法确定误工费的赔偿金额。


(3) 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参照”并非“按照”,即实际允许法院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意见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 交通费:交通费的赔偿基于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需受害人提供正式票据进行佐证。如未能提供,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或者酌情处理。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通常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具体数额会因地而异,一般标准为30-100元每日。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法院会酌情处理。


(6) 营养费:营养费的赔偿通常有一个每日的赔偿标准,具体数额会因地而异(一般为20-60元每天)。营养费天数则通常参照鉴定机构、医疗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对于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受害人,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伤残等级需要以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为准。


(8)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二十年。


(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0)精神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构成伤残的,法院一般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从赔偿金额来讲,一般法院会以五万元为基数,参考伤残系数确定,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100%,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90%,以此类推。比如,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10%,因此十级伤残下的精神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000元。另外,有些保险公司的保单条款中会专门约定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3]或只承担法院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4]。


(11)丧葬费:丧葬费的计算通常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乘以六个月的总额。


(12)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按二十年计算。对于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受害人,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注: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参照各地的具体规定执行。】


三、财产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1.索赔项目


(1)直接损失:指受害第三者因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及其恢复费用,比如:物品的损坏、灭失或贬值,以及为了恢复原状或替代所发生的费用。


(2)间接损失:指因财产损坏导致的业务中断、收入减少、市场机会丧失等非直接财产损失。这类损失的评估通常较为复杂,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业务中断的时间、损失发生前的平均收入、市场条件等。


2.赔偿标准


直接损失的赔偿金额通常可以依据以下方式确定:

1) 票据、凭证: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维修费用的收据等,以证明实际支出的费用。

2)公估报告: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报告会详细列出损失项目和相应的估值,有助于确定损失的具体金额。


3.理赔实务争议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中一般会约定间接损失属于免责范围,但鉴于现行法律对于间接损失缺乏明确界定,理赔实践中以及司法裁判上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并不统一。以租金损失为例,不同法院会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案例一【(2022)沪74民终537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租金损失。


案件背景:物业公司在浙商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因漏水事故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向第三方赔偿后,向浙商财险上海分公司索赔。


双方争议:浙商财险上海分公司拒绝支付部分赔偿金,其认为,物业公司向案外人第三方赔偿的租房费用属于间接损失,因为即使没有漏水事故,案外人也可能在外租房产生租金支出。根据保险条款,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物业公司认为,租金损失并非间接损失,而是因房屋受损后必然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间接损失是指停产、停业等造成的损失,而租金损失不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因此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租房费用是实际产生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间接损失,因此浙商财险上海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进一步分析了间接损失的概念,并指出保险合同中对间接损失的定义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解释。二审法院认为,由于保险合同未对间接损失进行明确约定,且保险人未能证明租金损失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内的间接损失,因此浙商财险上海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还指出,涉案租金金额已经由生效判决确定,具有既判力,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的理赔金额是适当的。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浙商财险上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即浙商财险上海分公司需向物业公司支付包括租房费用在内的保险金。


案例二【(2021)京0102民初40348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租金损失。


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张某因家中空调安装不当导致雨水倒灌,造成财产损失,将维修中心和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要求赔偿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房租费用)以及诉讼费和鉴定费。


各方争议:原告张某主张,由于房屋受损需要维修,导致无法居住,因此产生了房租费用作为间接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六个月的空置期及一个月中介费。城南维修中心辩称,对于直接财产损失同意赔偿,但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认为安装管线时没有被告知不得插入水管,且事发时北京下特大暴雨也有影响。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辩称,同意赔偿直接财产损失,但间接损失没有实际发生,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对于间接损失,法院认为房屋维修期间原告无法居住使用房屋,产生了房屋空置损失,原告以评估机构确定的租金价格主张房屋空置损失是合理的,但法院酌情确定房屋空置期间为2个月,而非原告主张的七个月。法院判决城南维修中心需向原告支付房屋空置损失(基于2个月的空置期计算)。评估费作为原告为证明自身损失情况的合理支出,也应由城南维修中心负担。阳光财险青岛分公司作为保险公司,并非实际侵权方,不承担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法律费用赔偿


1.赔偿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注:关于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是否包含鉴定费用事宜,《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而鉴定费用的交纳同样规定在该章的第十二条,属于诉讼参与人辅助诉讼的费用。因此,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5]。】


2.索赔项目


法律费用赔偿是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涵盖被保险人在遭遇索赔或诉讼时所需支付的合理法律费用。根据现行法律和保险合同的一般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支出。被保险人需保留相关费用的支付凭证,以便在申请赔偿时提供充分的证据。


3.赔偿标准与限额


法律费用的赔偿在理赔实务中通常不会产生太多的争议,不过法律费用的赔偿可能有明确的限额规定。这些限额可能是固定的金额,也可能是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的。在某些情况下,赔偿限额可能是基于每次事故或整个保险期间的总赔偿限额的一定比例。例如,《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皆规定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2024版)条款》则规定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0%。


4.赔偿条件


为了获得法律费用的赔偿,被保险人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及时通知保险人有关索赔或诉讼的情况、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以证明法律费用的合理性,以及配合保险人的调查和抗辩工作等。


5.理赔实务争议


关于“在受害第三者一并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案件中,法律判决被保险人承担诉讼费之后,被保险人是否能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问题,实务中存在有一定争议。


一般情况下,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案件中,如果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并且在最终判决中败诉或部分败诉,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至于法院只判决被保险人承担诉讼费,之后被保险人是否能在诉讼费判决其承担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笔者认为,应当关注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保险人承担诉讼费用的,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但若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负担诉讼费用,那么保险公司也可就此拒绝赔付诉讼费用,毕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中含有除外条款。 




【1】此处上一年度的时间起算点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新民申2474号民事裁定书。 

【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A)条款(C00010830912024061400123)第六条。 

【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公众责任保险条款(C00001730912018082806482)第四条。 

【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P33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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