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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协议离婚流程、常见误区与注意事项(更新版)|mhp君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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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根据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及2025年5月10日施行《婚姻登记条例》更新。 

   

离婚就是和坏的感情做切割,与错的人挥手告别。这种切割不仅关乎情感上的“一刀两断”,更是牵涉财产、孩子抚养权、债务等各类复杂因素。近年来,随着大家法律意识的提高,关于离婚的咨询也逐渐变多。笔者团队积累了实务中离婚案件的各类常见问题,通过筛选归纳最终形成本文——    


本篇笔者将详解协议离婚的流程,并对其中的关键步骤做风险提示。一起来看看吧!



图解离婚流程之:协议离婚


当夫妻感情破裂,相较于对簿公堂,还是有很多人会选择协议离婚。    


那么协议离婚的流程是怎么样的?订立离婚协议时要注意哪些风险?离婚冷静期这个规定到底对打算离婚的夫妻有什么影响?....诸多问题并不比诉讼离婚少,就让笔者来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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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详解 & 风险提示:


Step1.双方协商,草拟协议


一、离婚协议中需要写哪些内容?


答: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及其他。同时,需要注意,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女方可以,没有限制)。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律师提示


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合同,签署时务必经过深思熟虑,避免之后因双方理解不一致引发纠纷。


1、协议用语规范,避免模糊表达:夫妻订立离婚协议应尽可能多地了解离婚相关的法律知识、咨询专业人士意见,在签订协议时尽可能使用法律概念、法言法语。同时注意应避免对“时间、地点、数额等”进行模糊表述,比如:支付抚养费的期限表述为“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这样的期限是不明确的,极易产生歧义。


2、财产分割清晰,避免遗漏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二中院建议离婚协议中主要处理“大件”,其他财产概括性载明处理意见即可。但也要注意被隐瞒财产的隐患!建议协议离婚时双方对各自名下的财产要进行全面地摸底,然后设定一个价值标准:高于该金额的,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列明;低于该标准的,则放入兜底性条款处理。至于一方隐瞒不报的情况,则可分情况处理:若在夫妻名下,且高于上述标准,可于离婚协议书中保留再次分割的权利;若在夫妻名下,但低于上述标准则并不属于“大件”范畴,视为已分割更为合适。


3、子女抚养问题需考虑长远:就抚养费而言,无论是笼统地约定过高还是过低都会产生现实问题。笔者建议:以某一合适金额作为抚养费的起始标准,考虑生活物价的增长,约定一定期间的增长比例。而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可以适当记账,一方面使子女的实际花销更为明晰,另一方面该账目和凭证也可留作未来诉请增加抚养费的证据。同时,为避免拖延支付抚养费,适当约定不付抚养费的违约责任。


4、子女探望权及其他事宜:建议离婚协议中就探望时间、频次和接送方式、地点予以明确。其他额外附加需求可另行协商约定。另外,也不要忽视寒暑假或特定节假日的特别约定。如果双方对子女出国旅游、读书、大额医疗、购买保险及就读辅导班的费用有特殊约定,也建议一并写入离婚协议。 此外,若对子女的户口、变更姓氏有特定安排,应当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各方义务并约定违约责任。


5、继父母子女关系问题:《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9条第1款规定:“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协议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相关问题也应当加以明确,写清楚是否与继子女存在后续共同生活、以及是否还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6、给予子女财产事宜:《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0条第3款规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需在离婚协议明确在离婚后若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子女是否可以直接起诉主张要求将财产过户或转移至自己名下,以及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7、债权人撤销及债务隔离问题:《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可以向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判断是否撤销相关条款。


因此,在此提示两点:


(1)若涉财产及债务分割,为了证明财产和债务分割公平,建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以外,附上相应的财产及债务分割清单及相关附件,未来在发生债权人撤销诉讼时,可以证明双方的离婚协议系公平合理的,避免以后案外人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2)若涉及案外人债务(例如:向父母、朋友的借款、房贷、车贷等),需要明确债务的承担主体、承担方式、若债权人追索导致损失,相应的赔偿及违约责任。



二、离婚协议中有哪些常见误区?


答:四大误区总结如下:


(一)意识层面:误把婚内财产协议/赠与协议当做离婚协议   实务中经常发生,一方出轨或者有非婚生子女,另一方不想离婚却想要补偿的情况,这样的“补偿”可能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将双方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则需要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第二种:将一方名下的个人财产赠与给另一方,需要签订的是赠与协议前述两种协议都与离婚没有直接关系。如果是赠与,同时需要约定赠与的目的及条件等,以免未来发生争议。


(二)法律层面:误认为离婚协议签订后就产生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协议,而所附生效条件即为双方登记离婚,因此,如果双方未登记离婚,双方都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与离婚协议不同的是,婚内财产约定只要符合一定的书面格式,对财产有清楚明确约定,该协议一经签定,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婚姻出现问题,一方请求履行的,对方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除非能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否则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因此,对于婚姻出现裂痕,希望尽快分割共同财产,但未下决心离婚的当事人,笔者建议其可以先行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以保护其利益。


(三)文本层面:简单套用网上/民政部门模板网上或民政部门提供的范本并不是针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起草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较多或者家庭情况复杂的当事人来说,仅依靠模板来解决财产分割或者孩子的抚养等问题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关于财产的归属、交付的方式、户口的迁移、子女抚养费的调整、探望的安排、大额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继子女的后续安排、离婚后帮助及违约责任等,“模板”往往很少涉及。如涉及境外财产、股权、公司、债务、商铺、知识产权、代持财产等的一揽子分割方案,还需要双方签署除离婚协议外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以确保双方最终按照商议顺利离婚及交付财产。    


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起草或修改离婚等一揽子协议,避免标准模板达不到具体案件的要求。


(四)操作层面:轻易变更和签署多份相矛盾的协议  由于受到情感因素的影响,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会在离婚期间经历许多的思想波动,有可能随意变更或签署多份相矛盾的协议,然而,这样的行为很可能会导致对其最为有利的安排归于无效。另外,由于起草一份相对较完善的离婚协议需要经历长时间的磋商、法律的研究与条款的细致安排,随意变更也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因此,笔者建议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应当慎重考虑,不要轻易签署,也不要轻易反悔,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


Step2. 提出申请


一、申请材料需要哪些?


答:男女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离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至婚姻登记机构当场填写)、离婚协议及单人证件照。以上海地区为例,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模版如下:(如需要,可去随申办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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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什么机关申请?


答:可以就近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具体为:双方均是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都属于全国通办的受理范围。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也属于全国通办的受理范围,可以在任一有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三、本人必须到场吗?


答:双方必须亲自到场。


Step3. 受理后,进入冷静期


一、“离婚冷静期”是什么?对打算离婚的夫妻有什么影响?过了冷静期要做什么?


答:“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后,夫妻协议离婚不能像之前那样当天去民政局就可以拿到离婚证,而是需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冷静期届满后,夫妻两人必须在30天内亲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若超过30天未办理,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申请。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律师提示

冷静期不适用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仅仅针对协议离婚,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对于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建议受害者通过诉讼程序离婚,避免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再次受到伤害。


在最终离婚之前,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还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向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寻求帮助。


二、如果担心对方在冷静期内反悔,我们可以做什么?


答:笔者建议如果担心对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反悔,双方可以先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何避免在冷静期内因发生意外而使配偶成为自己的法定监护人?


答:从法定监护的顺序来看,成年人一旦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首先成为其法定监护人。    


笔者建议夫妻情感破裂后,一方担心配偶侵害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可以考虑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意定监护”是一种区别且优先于法定监护的制度。是指成年人在自己意识清醒时,选择一个自己信任的人,书面指定其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将自己的监护权交给信任的人,取代配偶优先成为自己的监护人。


Step4. 冷静期过后,再去办理离婚


一、冷静期过后随时可以去办离婚吗?


答:要注意时间节点!!冷静期届满后,夫妻两人必须在30天内亲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若超过30天未办理,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申请。


二、再次接受审查需要哪些材料?


答: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受理回执单、男女双方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源自上海民政)


三、去哪个机关办理?


答:之前申请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环节和离婚申请必须是同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在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时,需要到受理该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Step5. 若审查通过,发给离婚证



*本文图表是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律师团队的实务经验等整理汇总所得。如需转载,请标明出处。

*以上文章仅供参考,不代表律师针对具体案件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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