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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非“收紧”也非“放开”,校外培训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探索|mhp君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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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双减意见》”)。内容重点是“双减”:一是减少校内作业量,减轻学生负担;二是减少校外培训负担,从严治理校外培训机构。随着“双减”政策的落地落实,两年多来,教育部以及相关国家部委相继颁布了各项具体管理规定和措施,包括2023年8月颁布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为了将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系统化、制度化,推动校外培训治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教育部近期公布了《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草案”)。



1、聚焦义务教育阶段的“双减”,界定“校外培训”


条例草案首次明确定义“校外培训”,即指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


但是,《双减意见》还要求统筹管理普通高中学生的校外培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双减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而条例草案完全未涉及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这是否意味着面向高中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管理有可能另行制订规定,或者有所调整,还需相关部门进一步澄清。



2、延续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办法待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其中:


(1) 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

(2) 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



3、条例草案明确校外培训将继续按照学科类与非学科类进行分类管理,但具体分类办法将由教育部会同其他部门制定。


  • 明确校外培训行政审批,非学科类实施双头管理

  • 校外培训办学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审批

  • 在线校外培训办学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审批

  •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需首先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由教育部门审批办学许可

  •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 校外培训使用的材料应报教育部门备案,其中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材料应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显然,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实施双头管理将大大增加获得办学许可的难度,而教育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职责分工还未明晰,这可能导致实际管理工作发生相互推诿,无法达到有效和高效监管的目的。


条例草案对于行政审批的规定还比较原则,相信在条例正式实施后,相关行政部门还会制定和出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行政审批管理操作。



4、严格校外培训从业人员资质,禁止学校在职人员兼职


《双减意见》要求“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教师资格,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教学和教研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这与现行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对从业人员数量和比例、招募和岗位培训作了更详尽的规定。



5、校外培训时间受限,活动类型受限


在时间上,校外培训不得占用所在地中小学教学时间,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及寒暑假开展学科类培训。省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还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培训时长、时段等作出具体规定。


在活动类型上,校外培训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面向中小学生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等级考试、竞赛。


另外,校外培训还不得公布培训对象的学业成绩和排名。



6、加强校外培训的价格和资金监管,防止“跑路”


一方面,学科类校外培训施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其它校外培训的收费价格应当报教育部门备案。2021年9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但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


另一方面,校外培训的预收费用纳入监管。条例草案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21年10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


(1)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2)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3) 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4) 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


2022年11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的监管:


(1) 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方式运营,采取预收费方式的,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可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

(2) 培训机构在主管部门遴选指定的银行范围内,选择确定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向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或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

(3) 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4) 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报送或授权托管银行推送有关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


相信条例正式颁布后,各省级教育部门将依照条例规定制定有关预收费监管的具体办法。



7、通过统一的“校外培训监管服务平台”监管


现有的“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https://xwpx.eduyun.cn/bmp-web/)于2023年7月24日上线。该平台还推出了“校外培训家长端”APP,提供全国统一校外培训官方购课服务。学生家长可在手机应用市场搜索安装,或通过支付宝“校外培训家长端”小程序,享受购课、消课、退费、评价、投诉“一站式”服务。条例草案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填报、更新平台登记的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条例草案进一步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的合同应该在全国校外培训监督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8、鼓励公益性校外培训


作为严控校外培训的补充,更好满足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合理文化教育需求,条例草案鼓励和支持少年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校外场馆(所)开展校外培训,丰富课程设置、扩大招生数量,满足合理校外培训需求。



9、既非“收紧”也非“放开”校外培训


条例草案一公布,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尤其是条例草案明确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审批机制,引起大家有关校外培训可能放开的遐想。为此,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特地与教育部相关司局进行了澄清[1]:条例草案旨在推动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既非“收紧”也非“放开”;对于学科类机构仍按照《双减意见》,不审批新的机构,督促现有机构依法经营,防止泛滥并制造教育焦虑;对于非学科类机构,各地可依规审批新的机构,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培训质量,推动合理定价,使之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我们可以预期,当条例草案经进一步讨论斟酌修改正式颁行后,校外培训相关的通知、规定和意见等将在《校外培训管理条例》下逐步得到系统梳理和完善,形成更加规范化、法治化的统一校外培训监管体系,必将积极促进校外培训的健康长远发展。



【1】《请勿误读<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https://www.canedu.org.cn/site/content/7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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