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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失权制度”。在实务运用中,笔者想到两个问题:
1、正常企业的未缴出资的(企业)股东进入了破产程序,该破产股东的股权是否会被失权、如何让他失权?
2、管理人对破产企业未缴出资的股东,可否让他失权?
本文就这两个问题展开分析和讨论。
一、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失权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通知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对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实务解释
(1) 是催缴出资未果后的另一种选择,意味着放弃了追缴。
(2) 是违反章程规定出资日期,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缴纳时间
(3) 是董事会的决定而不是股东会的决定
(4) 董事会的决定所产生的后果由股东承担
(5) 失权不是除名,失去的股权是未缴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
(6) 宽限期的通知可以单独发出
(7) 诉讼不停止失权的执行
三、正常企业处理破产股东的股权
正常企业是否能够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让未缴出资的破产股东失权,应当如何操作?
第一种观点:可以让未缴出资的破产股东失权。
具体操作方式:
1、先申报债权: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正常企业作为债权人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再发失权通知:申报债权后,在财产分配完毕后对于未受偿的部分,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向管理人发出失权通知,之后依法办理减资注销股权或转让手续。
具体的理由如下:
(1)申报债权是对破产股东催缴的法定形式
(2)破产法规定,申报的债权被确认并部份清偿后,未受偿的部分不再清偿
(3)未能缴纳的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给予注销或转让。
(4)注销或转让应当有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即新公司法规定,发出失权通知是注销或转让的前置条件。
第二种观点: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股权是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应当依法保护,未经同意不得损毁破产财产,不得“失权”。
理由如下:
1、 股权是物权,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是以物权形式存在的破产财产,应当应法予以保护。
2、 未缴注册资本是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仅可以此申报债权。该债权是否清偿不能影响破产企业的物权效力。
3、 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的股权,无论是否缴纳注册资本,管理人均应当对该股权进行处置,通常的方式为:转让或核销。
4、 股权往往被质押担保或查封冻结,无法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将其“失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四、破产企业股东的股权处置
当破产企业的股东未缴纳注册资本,应如何处置该股东的股权,是管理人应当思考的问题。
破产企业的股东未依据章程规定缴纳注册资本,或认缴注册资本因企业破产而加速到期的情形下,破产企业的股东是否失权意义重大,股东失权将意味着失去了出资人的资格及相关权利。
1、出资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1)申请重整权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表决权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2、如何处置
笔者认为,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新公司法》的规定,先依法向未缴注册资本的股东追缴注册资本。如果穷尽手段和方法追缴不能,则应当依法发出失权通知,使未缴纳注册资本的破产企业的股东“失权”。
目的是:使未缴纳注册资本的股东不得享有出资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各种权利。
现实意义:解决无法追缴注册资本的情形下,同是又享有表决权等权利的不合理情形。
3、法律依据和理由
在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管理人可以依照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失权的法律规定,对追缴注册资本不能的股东发出失权通知,注销其未缴出资部份的股权。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上述法律规定管理人的职责与新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责一致,甚至高于董事会的职责。所以,管理人有权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和程序,采取“失权”措施。
五、建议
在实务中,确实存在对破产程序中涉及的“股东失权”进行规范的需求,新公司法的股东失权制度,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破产这一特别的程序。所以,建议在企破产法修改中,加入关于股东失权的规定,使得股权权利与出资义务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