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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地方预重整相关规则比较(三)|mhp君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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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链接:


《我国各地方预重整相关规则比较(一)》


《我国各地方预重整相关规则比较(二)》


预重整制度作为一种庭外程序和庭内程序的结合,在转入庭内程序的部分自然可以参考目前法律对于重整程序的规定。但在庭外程序的启动方面,在目前我国尚未对预重整程序进行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各有不同,相关规定也就有所差别。因此笔者在整理了各地区的预重整指引/规程后,将预重整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预重整申请阶段、预重整阶段,并对预重整阶段中与管理人相关的规定单独进行了归纳。


本文为该系列的最后一章,笔者将围绕不同地区临时管理人的指定方式、职责、报酬、续任展开对比。



一、临时管理人指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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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管理人的职责


在74份预重整工作指引中,除温州市、枣庄市、南阳市以及厦门市并未对临时管理人的职责以单独的条款作出明确规定以外,多数地区针对预重整管理人职责作出了规定,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包括:


(1)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

(2)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3)监督债务人,并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4)组织各方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并征求各方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

(5)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


根据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但个别地区仍存在特殊的规定。



三、管理人报酬


不同地区的规则所规定的预重整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存在差异,大致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情形:


(1)预重整转重整成功的,预重整期间不另行收取费用。


(2)预重整终止、失败或预重整转重整后,法院另行指定管理人的,预重整管理人的报酬存在由预重整管理人与债务人协商、法院确定、协商不成后法院确定几种情形或几种情形的组合适用。另外个别地区在法院确定预重整管理人报酬时,明确限定了限额,一般为20万、30万、50万或按法律规定的重整管理人报酬的一定比例。


具体情况如下:


(由于表格内容过多,请点击此处链接跳转原文查看)



四、临时管理人的续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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