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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P君悦世界杯系列|谈谈球场上的伤害行为

2022-12-17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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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把《看球小贴士》转发到朋友圈后,很多朋友留言,让我来来个续集,谈谈踢球的法律风险。



众所皆知,足球是一种具有高对抗性的运动,而这也是它的魅力所在。但高对抗性也意味着高风险,足球场上因伤退场甚至退役的大有人在。比如,06年国足和法国队的一场热身赛上,我们的郑智就一脚铲断了西塞的腿,也把他铲出了德国世界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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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场上的伤害可以分为几类,自己原因和别人原因。热身不足、过于疲劳或做一些超过自身能力范围的动作都可能导致受伤,大部分情况下,这类伤害只能是自己默默承受,当然,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另当别论。大部分人关心的,还是被别人踢伤了,或者我踢伤了别人,应该怎么办。


在球场上被别人伤害,这里的别人除了对手,也可能是队友,比如,本届世界杯中,就有门将与己方防守球员相撞,继而下场就医的情况。业余足球的激烈程度虽远不如职业比赛,但因为参与人员的身体素质、自我保护、动作规范同样不如职业运动员,所以一旦发生肢体接触,很容易造成严重伤害。


总的来说,足球场上受伤,适用“自甘风险”的处理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这个条款里,最让人疑惑的,应该就是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认定,如果因为对方的犯规行为受伤,可以适用例外情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吗?


大部分情况下,答案是否定的。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王某与俞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2022)沪0104民初1951号)判决书中认为:


足球运动是一项竞争激烈的对抗性项目,比赛中双方为争夺控制权,达到将球攻进对方球门,而不让球进入本方球门的目的,原告自愿参与到该项足球比赛中,应明确知晓相应的比赛风险,并愿意承担该风险”、“涉案损害在原、被告争抢足球的瞬时发生,双方在行为时都难以对对方的行为作出及时、准确的判断,进而规避损害的发生;被告的行为虽然被裁判认定为犯规,但裁判也出庭作证表明该行为是否能被判罚也与本案实际比赛性质有关,故被告作为业余运动者,当时也未必能准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构成犯规;即使被告的行为构成犯规,该犯规行为也是为争抢球权发生,并不能认定被告对造成原告身体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最终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这种犯规行为本身是故意的,那么就属于《民法典》的例外情形了,比如,齐达内在06年世界杯上的那个头槌,这个明显就是一个故意的行为,同样也是犯规,但性质却发生了变化,如果造成了马特拉齐的受伤,那么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说了那么多,还是希望大家在踢球的时候悠着点,同时买个运动伤害的保险以防万一。如果真发生了意外,赔礼道歉的态度一定要有,毕竟,我们踢球更多的是为了健身,为了以球交友。


等我们球队的伤员痊愈归队了,有兴趣约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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