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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约定男方将婚前房产给女方但没过户,是否有效|MHP君悦评论

2022-12-157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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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种状况有这几个可能:谈恋爱时男方信誓旦旦和女方说房产证上加名,但结婚后男方父母阻挠加名过户,于是男方给女方写了张纸说将房产给女方;结婚后男方犯错,感情危机,于是男方给女方写了张纸说将房产给女方;男方房产贷款未清偿,加女方不方便,于是男方给女方写了张纸说将房产给女方。那么这几种情况,一旦离婚,房产是否能按照协议约定归女方呢?


第一种观点:协议有效,一旦离婚,房产归女方


理由是:双方订立的《财产约定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种观点:协议可以撤销,一旦离婚,房产不归女方


理由是:房产是登记所有制,男方在赠与的房产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可见,以上两个观点打架了,但又都有法律依据,如何理解并准确适用?下面先从法条的沿革来看,再从一个被改判的案例分析:



一、法条的沿革和变化


实际上以上法条在《婚姻法》时代就已经有了,《民法典》进行了承继但又有变化:


微信截图_20221216102038.png


从以上法条的沿革和变化可以看出:


1. 在以前:如果《财产约定协议》男方将婚前房产全部给女方但不过户加名,一旦离婚,男方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财产约定协议》男方将婚前房产给女方一半但不过户,男方则不可以撤销赠与,按照《财产约定协议》履行,(2015年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


2. 2020年民法典后,《财产约定协议》不论男方将婚前房产全部还是部分给女方,只要不过户加名,一旦离婚,男方都可以撤销赠与,《财产约定协议》不发生效力。


从法条的沿革和变化可以看出,《民法典》进一步压缩了《财产约定协议》适用空间,这也给当事人一个提醒:不要怕麻烦,一定要去房产过户更名。



二、从一则改判的案例,看司法实践


蔡某(女)系初婚,周某(男)为再婚,双方于2019年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甲方周某,乙方蔡某,双方经友好协商,对现有财产归属达成以下意见:房屋权利登记人为周某,双方经过谨慎考虑,一致同意房屋归乙方蔡某所有。”


一审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双方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将周某名下房屋(建筑面积92.26平方米)归蔡某所有,系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该房产归蔡某所有。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关于《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中涉及的房屋权属约定部分,因该房产系周某婚前个人财产,双方达成协议后,并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现周某要求予以撤销,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撤销。



由此可见,不管《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不管措辞是否用到“赠与”两字,法院考察的是房屋转移所有权的实质,如案例中,《婚内财产协议》没有用到“赠与”两字,但本质上还是赠与,不去进行房产更名,赠与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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