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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说起最火的行业无非就是直播带货,大大小小的草根素人、网络红人、甚至成名已久的文体明星都加入了主播的行列。不少人因此一夜暴富,各大主播所在的直播平台也借机赚的盆满钵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大直播平台为了能够确保自己的利益与主播的流量进行捆绑,往往都会在与主播签署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类似“独家直播”等排他性合作条款,即主播只能在该直播平台进行直播,若主播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将承担巨额违约金。根据主播的人气、流量、话题度等,该等违约金可高达数千万甚至上亿的天价。然而实际情况中,主播因各种原因即使背负天价违约金也不惜“跳槽”其他平台并最终与老东家对簿公堂的情况也不少见。
在诉讼过程中,主播通常都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要求调低最初约定的违约金,但与此同时,法院会面对作为违约金的参照损失(即直播平台的损失)具体数额难以量化的问题,导致此类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存在一定差异。关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发布的第34批指导性案例中的“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给我们提供了相应的处理思路。
一、基本案情
被告李岑原为原告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创办的熊猫直播平台游戏主播,被告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播爱游公司)为李岑的经纪公司。2018年2月28日,熊猫公司、播爱游公司及李岑签订《主播独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李岑在熊猫直播平台独家进行“绝地求生游戏”的第一视角游戏直播和游戏解说。该协议违约条款中约定,协议有效期内,播爱游公司或李岑未经熊猫公司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或在直播竞品平台上进行相同或类似合作,或将已在熊猫直播上发布的直播视频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的,构成根本性违约,播爱游公司应向熊猫直播平台支付如下赔偿金:(1)本协议及本协议签订前李岑因与熊猫直播平台开展直播合作熊猫公司累计支付的合作费用;(2)5000万元人民币;(3)熊猫公司为李岑投入的培训费和推广资源费。主播李岑对此向熊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2018年6月1日,播爱游公司向熊猫公司发出主播催款单,催讨欠付李岑的两个月合作费用。截至2018年6月4日,熊猫公司为李岑直播累计支付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的合作费用1111661元。
2018年6月27日,李岑发布微博称其将带领所在直播团队至斗鱼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公布了直播时间及房间号。2018年6月29日,李岑在斗鱼直播平台进行首播。播爱游公司也于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李岑在斗鱼直播平台的直播间链接。根据“腾讯游戏”微博新闻公开报道:“BIU雷哥(李岑)是全国主机游戏直播节目的开创者,也是全国著名网游直播明星主播,此外也是一位优酷游戏频道的原创达人,在优酷视频拥有超过20万的粉丝和5000万的点击……”
2018年8月24日,熊猫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独家合作协议、立即停止在其他平台的直播活动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一审审理中,熊猫公司调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万元。播爱游公司不同意熊猫公司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确认熊猫公司、播爱游公司、李岑三方于2018年2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18年6月28日解除;2.判令熊猫公司向播爱游公司支付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之间的合作费用224923.32元;3.判令熊猫公司向播爱游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31513号民事判决:一、播爱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熊猫公司违约金2600000元;二、李岑对播爱游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熊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播爱游公司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的合作费用186640.10元;四、驳回播爱游公司其他反诉请求。李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沪02民终5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
本案中一大争议焦点就是违约金调整和相应实际损失数额的认定。最初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高达人民币5000万元,最终经法院酌情调整为人民币260万元。对此,法院在裁判中进行了具体说理: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对于公平、诚信原则的适用尺度,与因违约所受损失的准确界定,应当充分考虑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的特点。网络直播平台是以互联网为必要媒介、以主播为核心资源的企业,在平台运营中通常需要在带宽、主播上投入较多的前期成本,而主播违反合同在第三方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给直播平台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实际难以量化,如对网络直播平台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故本案违约金的调整应当考虑网络直播平台的特点以及签订合同时对熊猫公司成本及收益的预见性。本案中,考虑主播李岑在游戏直播行业中享有很高的人气和知名度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双方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熊猫公司能够量化的损失、熊猫公司已对约定违约金作出的减让、熊猫公司平台的现状等情形,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的利益平衡,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60万元。
根据本案的裁判要点,针对网络主播的业务模式和特点,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基于该案件的指导,律师在代理此类纠纷或类似特点的违约金纠纷案件时可以此类推,在提出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并提供损失依据时,也可参照该案的裁判要点从不同方面进行相应的证据收集整理,以便向法院客观且完整的证明相关损失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