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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吸毒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之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人,应当被处以罚款或治安拘留。同时又根据该法第10条之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这说明,外国人即使仅是被处以罚款而未被治安拘留,也将面临被驱除出境的巨大风险。
在上海地区,公安机关对该法第10条关于驱逐出境的理解和适用,近日存在明显的从严趋势,一旦外国人因吸毒被治安处罚,原则上一律都会被适用附加的驱逐出境。
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行为人的吸毒行为发生在境外,在进入到中国境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这种情况下,中国警方能否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先看一个真实案例:A国公民D,持中国工作签证在上海生活、就业。2019年3月的某一天,其在上海某派出所经毛发检测被查出可卡因阳性。D向公安机关陈述,其于2018年圣诞节期间曾在A国吸食过毒品可卡因,但在中国境内并未有过吸毒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毛发检测阳性的鉴定结论以及D本人承认其有过吸毒行为的供述,对D做出了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并附加适用了驱逐出境。
由于D的事业发展、社交圈均在中国,如适用驱逐出境将对其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现D已全权委托笔者律师团队,向相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先前对其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从而使得驱逐出境措施失去所依附的法律基础。
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笔者将对本案所涉及的几个有争议的法律和证据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毛发检测结论为阳性,能够说明什么?
尿检和毛发检测为当前常用的两种毒品检测方法。
毒品进入尿液是一个持续代谢和快速降解的过程,毒品痕迹几天内就会完全消失。所以通过尿检,只能检测出行为人在较短时间之内(通常不超过3天)是否有吸毒行为。
但毒品进入人体后,会随着血液循环进入毛囊,毒品原体及其代谢物会被毛发中的角质蛋白固定,并稳定地保留在毛发中,通过毛发检测毒品的追溯期可长达6个月。
也就是说,毛发检测结论为阳性,能够说明行为人在6个月之内有过吸毒行为,但无法精确到该6个月之内具体的吸毒日期或区间。
二、吸食、注射毒品,是一个具体动作,还是一种持续状态?
首先,我们需要厘清吸毒行为和吸毒成瘾这两个易混淆概念之间的区别。
根据2011年公安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吸毒成瘾指的是一种人体体内含有毒品成分的持续状态。
而吸毒行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简称,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用语,指的是造成吸毒成瘾状态的某一个具体动作,如吸食或注射毒品的动作。
《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要处罚的对象,应当是行为人实施的某一种违反该法律的行为或动作,而不应当是行为人所持续处于的某种状态。
但在公安的执法实践中,常有发生只要毛发或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吸毒行为存在,是否具有管辖权,一律进行治安处罚的情况。这就是把吸毒成瘾状态错误地套用成了吸毒行为。
三、对于发生在境外的吸毒行为,国内警方有管辖权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换言之,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就不得适用本法,中国警方也就无管辖权对行为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
在本案中,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D的吸毒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那么中国警方将不具备对本案的管辖权。
四、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吸毒行为地究竟在哪个国家吗?
能够证明D的吸毒行为发生在A国境内的证据有:
1、D关于其圣诞节期间在A国境内吸毒的供述。
2、D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和机票信息,证明其圣诞节期间确实在A国。
3、毛发检测阳性结论的作出时间为2019年3月,2018年圣诞节为12月25日,处在6个月追溯期涵盖的范围,对D的证词形成了印证。
上述证明吸毒行为发生在A国的证据均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并且能够相互印证。相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D的吸毒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
综上,笔者认为,若发生在境外的吸毒行为在中国境内被查获,执法机关不应简单地用毒品检测结论去掩盖管辖权上的缺失,用吸毒成瘾状态去掩盖证明吸毒行为存在证据上的不足,而是应充分重视证据和法律事实,审慎地作出治安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