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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和推进互联网医院的健康发展,2019年8月12日,上海市卫健委发布了《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互联网医院的主要类型、准入管理、诊疗范围、设置申请、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有助于加速互联网医院的落地。
主要类型
《管理办法》将互联网医院分为两种,并详细规定了互联网医院的命名规则。
1、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包括“上海+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2、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互联网医院:
(1)实体医疗机构自行申请设立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名称应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2)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名称应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准入管理
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互联网医院依法需要办理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网络安全、药品管理等方面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诊疗范围
准许的诊疗范围
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当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主要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禁止的诊疗范围
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首诊患者诊疗服务;甲类传染病(含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疾病)、危急重症、需要前往实体医疗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或医疗仪器设备辅助诊断的患者诊疗服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开具和配送服务。
设置申请
1、设置条件
符合国家规定的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合适的场所。
2、主体要求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被列入国家及本市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得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
3、法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要求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充任互联网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4、设置申请
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应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1年。
5、公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对拟设置的互联网医院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互联网医院的名称、类别、地址、诊疗科目,以及设置人和依托医疗机构名称等。公示期间接到实名举报或异议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查实,未通过公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
执业登记
互联网医院在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前,应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
诊疗科目登记
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需要确定诊疗科目,诊疗科目登记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和相应的专科标准、规范等规定,并与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以及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互联网医院开设相关诊疗科目,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至少有1名本专业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该医疗机构(可多机构备案)。
监督管理
1、登记后监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互联网医院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3个月内开展执业检查,重点核查互联网医院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性质、诊疗科目、执业人员、医院信息系统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对接等实际情况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和互联网医院申请执业登记承诺书是否相符。
2、信息安全管理
● 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应按照《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第三级标准完成定级备案和测评,每年应依法开展测评,测评通过后应提交系统年度测评报告。
● 互联网医院应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上报业务统计数据。
● 互联网医院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 互联网医院不得将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在境外的服务器中存储,不得将信息平台部署在托管、租赁于境外的服务器。
3、人员管理
● 在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
● 医师应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应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并在《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 互联网医院应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
4、诊疗管理
● 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出具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
● 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应充分掌握患者既往病史、诊断和处方用药情况,在实时顺畅的医患沟通环境下,通过互联网医院按照规定的服务范围提供诊疗服务。患者需要提供2个月内实体医疗机构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的就诊病历资料。
● 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终止制度,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需要医务人员当面诊查时,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5、病历管理
● 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
● 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音频、视频等数字化信息,应按照电子病历要求管理。
● 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6、处方与药品管理
● 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
● 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 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 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