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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规则解读和实务操作建议|MHP君悦评论

2019-07-03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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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3月中美贸易摩擦开始,美国已对原产于中国的数千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了关税,中国也采取了一系列的反制措施。与此同时,为减少加征关税对中国企业和相关行业的不利影响,中国首次宣布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



一、政策发布背景


1、中国已施行的加征关税措施

◆ 2018年6月16日中国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委会公告〔2018〕5号)

◆ 2018年8月3日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第二批600亿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委会公告〔2018〕6号)

◆ 2018年8月8日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委会公告〔2018〕7号)


2、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开展


2019年5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则委员会”)宣布开展关税排除工作。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号),并在附件《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办法》”)中明确了申请关税排除的申请主体、可申请排除范围、申请方式和期限、填报要求等内容。



二、合格申请主体


可以申请关税排除的主体为申请排除商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

● 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使用的在华企业

● 行业协(商)会

 

注:

◆ 可申请的行业协(商)会是指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税则委员会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来判断行业协(商)会申请资格;

◆ 鉴于行业协(商)会在信息、资源、统筹上的优势,鼓励行业协(商)会代表企业提出申请;

◆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均属于在华企业,属于可申请主体范围;

◆ 根据税则委员会的口头答复,如代理报关公司受企业委托代理进口并缴纳了关税,则代理报关公司也可以作为申请主体。



三、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可申请排除:


第一,属于下列清单中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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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不属于汽车及零部件等已停止或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

 

注:

是否属于已停止或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以税则委员会现已公布的公告为准。目前仅有税委会公告〔2018〕10号和税委会公告〔2019〕1号对汽车及其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其中包括:

◆  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一》下暂停加征28项商品

◆  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下暂停加征116项商品

◆  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所附附件4下暂停加征67项商品



四、申请期限及方式


(1)排除申请以商品的8位税则号列(“税号”)为申请单位,即每申请排除一个税号商品需填报一份申请表格。


(2)排除申请分两批进行:

◆  第一批可申请排除商品提交申请的时间: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7月5日

◆  第二批可申请排除商品提交申请的时间: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0月18日


(3)申请全部通过官方指定网站在线提交:http://gszx.mof.gov.cn



五、申请审核与排除清单公布


审核部门

对申请的审核分为初审和复审。初审由“中美加征关税工作组”审核,税则委员会负责牵头组建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将由税则委员会的官员和专家组成,复审则主要由相关行业的专家负责。


排除清单的公布

根据美国关税排除的经验,美国针对中国加征关税商品的排除工作于2018年7月6日启动,第一批排除清单于2018年12月28日公布,历时近半年。而中国何时能公布排除清单,税委会公告[2019]2号和《办法》均未明确期限。我们就此问题电话咨询了税则委员会。税则委员会口头表示,第一批排除清单很有可能在第二批商品排除申请开始前进行公示。



六、商品排除申请获批后的效果


如企业的排除申请获批,商品被列入排除清单,则:


排除清单所列商品,自排除清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关税;


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


但是,排除清单公布前已停止或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已加征关税不予退还。



七、申请填报所需信息


申请主体在提交排除申请时主要需提供如下三类信息:(1)申请主体信息;(2)申请排除的商品信息;和(3)申请排除的理由。


1、申请主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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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排除的商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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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商品排除的理由


申请人可从以下三个层面阐述商品排除的理由:

(1)寻找商品替代来源面临的困难(比如是否可以从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是否可从国内生产企业获得);

(2)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害;以及

(3)加征关税对相关行业造成重大负面结构性影响(包括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就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

 

由于国内暂无申请排除成功(granted)先例,因此我们研究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的对中国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请获批的案例作为参考。美国商品排除规则下的申请排除理由包括:

(1)是否能从美国和/或其他第三国获得该种商品或其替代品;

(2)对该商品加征关税是否给申请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害或严重影响美国的利益;以及

(3)该商品是否具有战略重要性,或与“中国制造2025”或其他中国产业政策相关。

 

与“中国版”排除理由相比较,第(1)和(2)项理由非常类似,具有共通性。因此,我们从美国案例中总结了如下阐述排除理由的角度和思路,希望能对申请人有所启迪:


商品的可替代性

(1)在中国国内或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没有可提供替代商品的供应商。原因可能是:只有美国企业掌握生产该商品的技术;其他第三方国家生产该商品的企业是申请人的竞争对手,几乎不可能愿意向申请人供货等等;

(2)有可能寻找到提供替代商品的供应商,但寻找或更换供应商的资金和时间成本巨大:比如,在某些监管严格的行业,使用新供应商生产的产品需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或者通过行业协会或质量监督机构的认证,整个过程通常需要一年或更长时间;需要投入资金帮助新供应商建立新的产品生产线;需要增加额外的人力和物力为新供应商提供培训、指导;对于某些已在全球建立稳定供应链的跨国公司,需要调整全球供应链的布局,等等;

(3)即使能寻找到国内或其他国家的新供应商,美国生产的产品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比如技术先进、质量更优、成本更低等等。


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害

(4)额外的关税无疑将严重增加企业的成本;

(5)寻找新的替代产品和新供应商也会使企业支出更多成本;

(6)企业成本增加间接帮助了位于中国以外的其他竞争对手,导致企业丧失竞争优势、损失市场份额、利润率下降等;

(7)企业经济状况受影响后,会导致企业降薪或裁员,从而对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关于“中国版”商品排除理由的第(3)项,即:加征关税对相关行业造成重大负面结构性影响,申请人可考虑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论述:

(8)对环境保护、技术进步、科技创新、行业发展等造成的负面影响;

(9)成本增加、利润率降低导致企业不得不退出该行业,有意新加入该行业的企业数量也会减少;

(10)此外,降薪、裁员,或因技术原因导致对员工造成的人身或健康损害增多,使有意从事该行业的人员数量减少,从而导致整个行业的萎缩。



八、其他建议


此次为中国首次试行关税排除申请,大多数在华企业对此项申请都颇为陌生,也无先例可循,因此大部分企业都比较犹豫是否要提出申请,以及是自行申请还是通过行业协(商)会申请。

 

对于是否应申请关税排除,我们的建议是企业应该申请:

 

首先,可提出申请的主体范围广泛,只要是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使用的在华企业(或行业协(商)会)均可以提出申请,对企业注册资本、企业性质、经营情况等均无要求;


其次,申请流程较为简易明了。申请主体只需在线填写信息提交申请,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第三,提交申请所需的信息相对容易获取,无需企业再额外花费大量时间或资金;


第四,国家鼓励申请。税则委员会电话表示,凡属于可申请排除范围的商品,国家都鼓励申请,对所有商品持同等态度进行审核;


第五,越多企业就某一税号商品提出排除申请,则该商品被排除的可能性越高;


最后,如申请商品最终被排除加征关税,则企业可以免缴加征的关税,也可能退还已缴关税,对企业来说获益显著。

 

关于是否由行业协(商)会代表企业提交申请的问题,我们建议企业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考量。从政府的角度,税委会公告[2019]2号和《办法》均明确鼓励行业协(商)会代表企业提交申请,同时行业协(商)会也具有更多的话语权,信息收集更全面,对整体行业更了解,申请成功率可能会更高。但另一方面,同一行业协(商)会成员企业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企业在向行业协(商)会提交信息时对是否披露商业秘密或敏感信息存有顾虑。因此,如果企业希望借助行业协(商)会的力量,同时愿意披露信息的,则可选择通过协(商)会来提交申请;反之,如果企业自身行业地位较高,也对披露信息比较谨慎的,则我们建议企业自行申请。最后,我们提醒企业注意一下“禁止重复提交”的问题:


◆  若行业协(商)会已经申请排除某8位税号下的全部商品,则企业不能再自行申请排除该8位数税号下的任何一个商品;

◆  但是,若行业协(商)会仅提交某8位税号下的部分商品(即:根据商品的10位编码来申请排除),则企业可就该8位税号下的其他商品(除行业协(商)会已申请排除的10位编码商品外的其他商品)继续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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