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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2日下午,君悦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在粤港厅成功举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专题内部学习交流会。本次活动以新法精准解读、实务深度适用为重点,系统研讨新司法解释的核心要义,并针对商业机会型受贿认定等前沿疑难问题展开专题交流,为贪污贿赂类案件的办理筑牢专业根基。君悦所刑事专业律师齐聚一堂,踊跃发言、深入思辨,活动现场氛围十分热烈。

在会议第一环节,君悦所刑事专委会副主任谢海涛律师以“《解释(二)》——新变动新趋势”为题作专题分享。谢律师系统梳理了新司法解释的四大核心调整:一是量刑标准全面更新,明确七大罪名的入罪与升格数额,终结长期适用滞后困境;二是非公职务犯罪并轨,实现与国家工作人员定罪量刑标准统一,大幅降低入罪门槛;三是新型腐败规制细化,明确“期权腐败”、“雅贿”等隐性行为的认定路径与数额计算规则;四是程序与财产处置完善,细化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条件及涉案财物追缴规则。谢律师结合实务案例,深入剖析最新司法解释对辩护策略与企业合规的深远影响,获得与会律师的交流回应与积极肯定。

在专题分享后的研讨环节,参会律师围绕《解释(二)》在实务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君悦所刑事专委会主任罗根达律师指出,《解释(二)》的颁布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新型腐败行为认定规则、案件程序适用等均作出关键调整,是当前办理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依据,具有极强的实务指导价值与研究意义。罗律师结合自身经办案例,就新司法解释中的要点与在会人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讨论。

君悦所刑事专委会联席主任陈茉律师结合新司法解释的颁布背景,重点剖析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点与应对策略。她表示,《解释(二)》不仅细化了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梯度,更对隐蔽性较强的新型犯罪行为模式划定了清晰的认定边界。陈律师结合自身近些年经办的贿赂犯罪案件,从证据审查、行为定性到量刑情节的平衡,逐层拆解了新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未来走向的实际影响,并就如何在新解释下精准把握辩护要点、企业内部防控刑事风险等方面分享了独到见解,引发了在会人员的热烈讨论。随后,会议进入第二个研讨专题。

君悦所刑专委副主任朱明律师围绕“商业机会型受贿”这一前沿疑难问题,结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董事、监事、高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规定,深入分析了商业机会型受贿的法律界定与实务认定难点。他指出,该类受贿行为呈现出从传统显性受贿向交易型、股权代持型、委托理财型等新型模式的演变趋势,司法实践中在“罪与非罪边界”“犯罪数额认定”“预期利益与既得利益区分”等方面争议较大,引发与会律师热烈讨论与深度思辨。


在第二部分的自由研讨中,君悦所刑专委副主任纪兴隆律师、戴宗律师结合实务极参与讨论,踊跃发言。两位律师结合各自在办或经办的真实案例,围绕《解释(二)》在实务适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分享了各自的观点。现场参会律师积极回应,既有交锋碰撞,也有经验互鉴,多轮研讨取得了良好的交流效果。

本次专题学习交流会,既是君悦所刑委会对最新司法解释的及时响应,也是刑辩律师提升专业能力的重要实践。通过精准解读新法、聚焦实务难题、深化交流研讨,进一步强化了君悦所刑委会律师对《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能力,为后续高效办理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类案件、为客户提供更专业、精准、优质的刑事法律服务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