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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典型案例是如何炼成的?——君悦破产管理人团队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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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8日下午,浦东法院举行实施企业破产浦东新区法规二周年暨2023年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23年破产审判工作,并发布了8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一由君悦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Y金属公司破产清算案因确保生态安全、债权人权益保护以及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的有机统一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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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君小悦特别请到本案管理人负责人刘一龙律师,为大家揭秘本起破产典型案例的办理的技术细节及心路历程。


Q:恭喜刘律师团队办理的案件入选浦东法院2023年度破产典型案例,首先想请刘律师介绍一下这起案件办理的最大难点是什么?


刘:Y公司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前即已停产停工,进入程序后管理人经接管发现其在承租的外高桥保税区厂房内遗留有大量的生产设备,其中有一条铝氧化线,主要是用来给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外壳进行电镀加工的,保有8个巨大的化学品储存池,里面存放大量的浓硫酸和浓硝酸。经委托评估,Y公司所遗留的所有动产价值评估价值并不高,总计评估价格也才6.4万元,这条铝氧化线更是因为处置成本高于处置残值被认定为0价值。那么“如何妥善的进行危化品处理?”、“在管理人接管到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危化品处理的成本如何负担?”就成了案件办理最大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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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那管理人团队面对这一困难,是如何思考和解决的呢?


刘:首先我们要作一个推断,虽然受制于破产清算案的评估方法,最终的评估价值不高,但并不代表实际的变现价值也不高,这是动产财产处置的一大规律,也是基于我们过往处置过大量动产财产尤其是生产型设备所积累的办案经验。那么在这个推断成立的基础上,由买受人承担危化品处理的义务和成本是更加科学的责任分配。一方面买受人负责提货,对于生产设备而言最大的工作量在于拆除和搬运,这一过程其实和危化品处理是必须同时开展的;另一方面,买受人承担成本,他就有一个动力去尽量节约处置成本,因为成本越节约,他的利润就越高,这样的安排可以倒推买受人去做更多积极有益的工作,而管理人受制于行业及人脉的局限性,相较于买受人不存在议价这方面的优势。为了验证这一推断,管理人和所委托的拍辅机构一起进行大量市场走访,在组织多轮看样后,确定了在由买受人承担危化品处理义务及成本的前提下仍有买受人愿意参与竞拍的大前提,所以按照这样一个工作思路往下推进。


Q:那么推进过程中是否还存在其他困难呢?


刘:主要还是存在两个技术障碍,第一个障碍在于,按照一般的财产拍卖规则,参与拍卖的保证金设定为起拍价的10%。前面说过,Y公司的所有动产加起来的评估价值也才6.4万,如果机械适用这个规则,买受人只要交几千块钱保证金就可以进场参拍。到时候东西成交了,买受人一旦选择“摆烂”,不去履行危化品处理的义务,或者说拆除搬运工作开展到一半,发现成本远超自己想象,就反悔了,那么仅没收这几千块的保证金,既没有办法对买受人形成有效制约,又没有办法弥补可能发生的新的损失;第二个障碍在于,危化品处置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是必须要由有专门资质的公司按标准进行科学处置的。那么即使买受人在竞拍前愿意承诺承担义务和成本,在竞买成功后如果最后实施的危化品处置方案无法落地或者违法违规,我们应该怎么去应对?基于以上两个障碍,我们作为管理人必须要提高买受人的门槛,加强对买受人资格的约束和审查。


Q:一环扣一环,管理人要考虑到的问题实在是太多了呀,这些障碍最后是如何解决的呢?


刘:就这一情况,我们第一时间向法院合议庭进行了汇报,建议采用收取“危险废物处置保证金”+“先行提交危险废物处置预案”的方式提高门槛,通过再额外收取一笔专项保证金的方式,确保买受人能够勤勉尽责地履行完毕危化品处置义务,并通过审核先行提交处置预案的方式,确保买受人未来对于危化品的处置方案合法且可行。合议庭在听取汇报以后也对管理人进行了多次指导,并且强调环保问题无小事,要求严格审查意向竞买人提交的处置预案,并将方案报备至法院,同时也对设置保证金的收取数额、收取方式及退还条件逐一进行了指导。管理人在最终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采取线上报名与线下报名相结合的规则,实现了先在线下报名收到危险废物处置保证金且审核通过的前提下,后在线上公开拍卖平台核准授予竞拍资格的参与方式,最终确保了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买人方可参与竞拍且最终财产顺利竞拍成交。可以说这是破产财产变价模式创新的一次有益尝试。


Q:真是不容易啊,那么在最终的危化品处置环节,是否一切顺利呢?


刘:还是有一些波折,主要在于买受人在前期出具处置预案时,所拟聘请的专业危化品处置机构在对现场勘察后,初步判断总的废酸量约在50吨左右。但最终实际处置下来,却达到了惊人的105.08吨,比当时的预测要多了一倍多,这是由于化学品存储池的特殊结构所致的,在底部还有很大的一个隐藏空间,是买受人和危化品处置机构之前未能预测到的。这个时候因为需处置的危化品比预想的多得多,成本激增,买受人是有一些动摇的。那么我们之前的规则建设在此时就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因为有充分的手段去约束和保证买受人信守承诺,最终妥善合法地完成全部的危化品处置工作。



Q:听完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真的十分感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难度比我们想象得大的多,向管理人团队致敬!


刘:还是要特别感谢浦东法院,感谢法院的支持、指导与监督。在我们向合议庭提出这样的财产处置模式创新方案时,法院支持了我们的建议,并且在经过大量的探讨后,对重要的工作细节进行指导,提出了许多有益的修改意见;在财产拍卖成交后,法院也继续监督指导我们开展危化品的处置工作,合议庭全体成员第一时间到场与管理人、买受人、危化品处置单位等、厂房所有方等进行协调沟通,并且再次强调各方要担负好环境保护重任,防范安全责任事故,这是最终厂区内留存的全部危化品能够一次性无害化处理完毕的重要基础。同时也要感谢我们委托的拍辅机构上海捷利拍卖有限公司,在面对这样非常辛苦的拍卖工作时没有产生畏难心理,积极地配合落实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要求,确保了最终处置的成功。


本案管理人成员:刘一龙、冯洁如、何堂钦、高原、王晨、黄欢、王好云



君悦律师事务所作为2007年首批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12家律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为企业提供破产、重整及清算法律服务,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2014年君悦所成为首批上海一级破产管理人,2016年成为首批浙江省外管理人,2022年君悦所继续荣膺上海一级破产管理人,这是对君悦在办理复杂、疑难、重大破产案件方面能力与资格的充分肯定,也是君悦近年来在破产业务专业化建设方面不断取得新突破的成果体现。


目前,君悦所组建有一支人数达30人的破产管理人团队,并成立“破产管理人事务部”,由胡光主任亲自领衔,高级合伙人刘一龙律师担任执行主任,充分发挥君悦泛公司法专业优势,有效妥善处置各类破产案件,确保破产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让破产业务成为全所业务的导入口及品牌价值的输出口,全力打造mhp君悦“泛公司法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提供者”的专业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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