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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两周年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了涉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案例包括黄某与深圳某计算机公司等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孙某某与北京某网讯公司、第三人北京某互联网公司人格权纠纷案等8例。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孙明律师、殷慧娟律师代理吕先生诉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入选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详情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国内知名汽车信息软件运营者,吕先生为该软件用户。2021年10月,吕先生在使用该软件浏览和了解汽车知识时,软件跳出奔驰品牌汽车报价弹窗,其中用醒目字体标注“立即查看”,用灰色小字体标识“经销商将致电您提供报价,请注意接听”。吕先生误以为点击醒目的“立即查看”按钮可以在该软件上查询到该款车型的报价。点击接受后才发现其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向页面展示的3家奔驰经销商进行了共享和传输。后,吕先生接到9家当地不同品牌4S店的多条报价电话。吕先生认为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了其个人权益,导致其频繁遭受电话骚扰,故委托本所孙明律师、殷慧娟律师代表其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其共享吕先生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已获得授权,并提交了经公证的用户询价服务系统数据以证明吕先生曾多次操作过相应的询价功能。本所律师充分发挥在法律和计算机知识方面的专业能力,敏锐地发现被告提供的系统数据中的操作时间等多处数据存在异常,成功推翻该证据。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支持吕先生诉请,认定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缺乏吕先生有效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将吕先生手机号提供给两个汽车品牌经销商,未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应征得明确同意、单独同意的规定,构成侵权。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已向吕先生作出书面道歉。
典型意义
随着个人信息跨行业、跨领域融合处理频繁增多,多主体个人信息处理规范颇受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告知要求和单独同意准则,明确了此类信息处理场景的合规要求。告知同意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重要规则,其在司法实践中能否得以落地实施,获取告知同意的事实查明和举证责任分配尤为重要。
本案通过个案裁判明确,信息处理者对其是否尽到相应的告知同意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当其单方提供的后台数据异常,缺乏合理说明时,相关证据难以作为其获得有效同意的支撑。此案明确了信息处理者对于获取有效同意等合法性基础的举证责任分配,缓和了权利人与信息处理者举证方面技术背景、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地位悬殊差距,打通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举证壁垒,促进信息处理者提高个人信息保护的合规水平和技术能力。
本案两位代理律师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数据与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主任与副主任。君悦律师事务所一直深耕于数据保护与合规领域,所里聚集了一批集法律+计算机和区块链专业背景律师,在数据合规、开源许可、大模型计算方面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持续在诉讼和非诉领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