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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某法院对某知名P2P融资平台实际控制人赵某所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君悦律所虞思明团队关于赵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和采纳,判决最终认定赵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大幅度缩短了刑期,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该案涉案金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涉及数千名投资人,社会影响重大,仅案卷卷宗就达数百本之多。检察机关指控赵某在担任融资平台负责人期间,以保本承诺的方式对外销售理财产品,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15亿元人民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此期间,赵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上述资款中的2000余万元用于购置个人名下别墅,涉嫌集资诈骗罪。若检察机关所指控的两项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赵某将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
虞思明律师介入案件后,赴看守所会见赵某总计50余次,全面详细听取了赵某对案件细节的描述,带领团队认真研究数百本卷宗并制作阅卷笔录,在海量的证据材料中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辩点。经过对辩护策略的慎重考量和对证据材料的充分把握,虞思明律师团队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具备集资诈骗罪四个构成要件中关于主观方面的要件,因此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在庭审中,虞思明律师团队主要从以下六个角度提出了辩护意见:
1、2000万元的购房款,在15亿的资金总量中比例甚小;
2、购买别墅的时间节点,融资平台尚未发生资金链断裂;
3、别墅在购买后并未实际使用,而是作为投资保值的价值形态而存在;
4、别墅产权虽登记于个人名下,但不能排除赵某是为公司代为持有该财产的可能性;
5、在案件办理期间,该别墅的价值已大幅度上涨,客观上有利于投资人获得补偿;
6、案发后将别墅出售,是一种事后行为,无法倒推出购房当时赵某就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心态。
法院认真听取了虞思明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不当,被告人赵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并将律师辩护词中的部分语句直接援引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该案一审判决最终只认定了赵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罪名,仅判处有期徒刑8年,大大低于当事人所预期的刑期。
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各领域商业模式的创新,对司法机关和律师的知识储备和专业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君悦律所在预防和化解商业领域刑事犯罪风险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支专业化、规模化的商业罪案处置团队和一套标准化、流程化的案件解决机制。近年来,君悦律所代理的多起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新类型经济犯罪案件,均获得了较好的案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