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EN

知青及其子女认定公房同住人的审判口径历史沿革及思考|mhp君悦评论

2026-08-1216

公众号头图.png


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纠纷中,有许多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后面临房屋动迁的案例。根据相关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故而关于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是否属于同住人,上海法院在多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对于知青及知青子女基于政策落户是否属于同住人的问题经历了“紧-松-紧”的历史变革。


一、审判口径的历史沿革


(一)从紧的时代


在更早以前,上海法院对于知青及知青子女基于政策落户却不居住是否应认定同住人的问题一直持有从紧的态度。当时很多法官普遍认为,知青及知青子女基于政策回沪,政策只是帮助其解决上海户籍的问题,但并不当然承认其在被征收房屋内就享有居住权。


故而,在当时的审判实践中,知青及知青子女基于政策回沪后不实际居住的,一般不认定为同住人,或者酌情给予金额较少的“人头费”。


(二)放宽的时代


上述口径一直到了2020年左右,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新的审判口径认为,知青或知青子女基于政策落户,即便未实际居住,只要未书面放弃征收利益,也可以认定为同住人。


在这种口径的影响下,在很多案件中,知青所在的家庭结构中,其他户籍在册人员往往因长期未实际居住或者他处享有福利的原因而被排除在同住人范围之外,而知青及知青子女却能基于审判口径而形成“多打一”的局面,个案的利益平衡一度呈现失衡的趋势。


(三)逐步重新收紧的时代


注意到上述情况之后,上海法院一直在对上述口径加以诸多限制条件。例如知青或知青子女必须是基于回沪政策落户,对于基于商调等原因回沪的知青或知青子女,在实际居住的问题上与其他户籍在册人员按同一标准适用。又例如知青子女存在多子女的情况下,仅有知青子女回沪审批表的那个可以享受宽松的审判口径,而无回沪审批表的其他子女则与普通户籍在册人员一致。甚至,还有个别法院对于未实际居住的知青及知青子女,在无法否定知青及知青子女同住人身份的情形下,在利益分割时对其采取明显少分的态度。


(四)全面收紧的现在


自2025年年底之后,上海法院全面收紧了知青及知青子女的同住人身份认定口径,网传目前如果知青及知青子女在征收前一年内未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的,则仅按一人份认定同住人。


二、从真实案例看最新口径


笔者最近有一个真实的案例就是发生在全面收紧的当下。在那个案例中,知青一户共有四个户籍在册人员,老知青本人、老知青的外地配偶、拥有知青子女回沪审批表的女儿和没有知青子女回沪审批表的儿子。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法院认为上述四人在征收公告颁布之日起一年内未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最后只认定女儿一人符合同住人资格。但是,笔者从这个案例中发现有两处值得商榷之处:


(一)知青一户内部存在严重矛盾的情况下,征收利益由持有知青子女回沪审批表的子女独享是否合理?


笔者认为,知青子女之所以能享受回沪政策,其权利根源还是来自于其父母,如果没有其父母扎根外地的因,就没有其可以享受回沪政策的果,故而这份征收利益完全只判给知青子女一人,法院在利益平衡上其实是存在失衡且缺乏思考的。


(二)若知青及其配偶因实际居住符合同住人资格的,虽持有知青子女回沪审批表但未实际居住的子女是否还需要进行特殊保护?


这要回到为何给于知青特殊政策保护的问题上去论证。笔者认为,如果知青和父母的其他子女一样留在上海的话,那也会赶上城市发展的红利,或在福利分房的年代里获得福利分房,或者自己购买了商品房,即便都没有,那一般也会在被征收房屋内一直居住下去,不管怎么说,上海这个他出生长大的城市起码会有属于他的方寸之地。但是,知青当年为了响应国家号召上山下乡,在外地贡献了自己的青春年华,等到垂垂老矣的时候回到了自己的家乡,失去了赶上城市发展红利的黄金岁月,也因为父母的房屋因为有其他兄弟姐妹的居住而无法迁入,对此司法不加以一定的特殊保护的话,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但是,如果知青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的话,则其基于一般的同住人认定规则也可以获得征收利益的情况下,其实已经没有再去加以特殊保护的必要。如果知青及其配偶因实际居住而认定同住人的情况下,再将其未实际居住却持有知青子女回沪审批表的子女认定为同住人的话,则会侵蚀其他家庭人员的利益。


综上,笔者认为,在全面收紧的新形势下,对于知青一户的审查,首先,要考虑其是否因实际居住而符合同住人,如果知青一户中有人因实际居住而符合同住人资格的,则无需再考虑对知青户内其他人员加以特殊保护。其次,如果知青一户均未实际居住的,则一人份的征收利益应在该户内由知青及其符合政策的子女共享为妥。

联系我们

中国上海市南京西路1717号会德丰国际广场7楼
邮编:200040
电话:(总机)61132988
传真:61132913
Email:hr@mhp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