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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离婚流程之诉讼离婚(2026版)|mhp君悦评论

2026-07-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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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离婚就是和坏的感情做切割,与错的人挥手告别。这种切割不仅关乎情感上的“一刀两断”,更牵涉财产、孩子抚养权等各类复杂因素。近年来,随着大家法律意识的提高,关于离婚的咨询也逐渐变多。笔者团队积累了实务中客户对离婚案件的各类问题,通过筛选归纳最终形成本文。


本篇笔者将详解诉讼离婚的流程,并对其中的关键步骤做风险提示。一起看看吧!


一、图解离婚流程之:诉讼离婚


  • 诉讼离婚流程图


诉讼离婚所耗费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通常高于协议离婚,若夫妻之间万不得已走到对簿公堂这一步,也要做好万全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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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1.  证据搜集


我们需要搜集哪些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提示:调查取证有限度,非法取证有风险。


  • 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况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对此我们需要搜集不同的证据:


(一)证明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

  1. 结婚证、结婚登记信息的证据。可以由当事人委托律师到民政局查询获取相关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婚外情一方手握两份结婚证的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

  2. 婚外情一方与他人办理结婚宴席、孩子出生证明上父母名字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比如:租房合同、同居场所邻居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一方与他人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双方互相发送的含有亲密内容的短信等。)


(二)证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受害方应收集:原始材料证据(施暴方在实施暴力过程中的录音、录像,或是事后拍摄的现场照片、病历等)、报警回执及报警记录或笔录、伤情鉴定记录、执法记录仪视频、事后双方的沟通记录(微信或施暴方写的保证书)、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等。


📖律师提示

家庭暴力还包括:长期对配偶谩骂诋毁、侮辱人格的;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对其身体或精神造成侵害的;掌握家庭收入一方阻止配偶就医。

若受到家庭暴力应及时报警,并在警方的安排下到指定医院及时验伤,留下证据!即使没有离婚,受到家暴一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对方实施家暴行为,保护人身安全。如果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施暴的,将会承担法律责任。但人身保护令不能单独、直接作为认定家暴的证据,法院须结合报警记录、伤情鉴定、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延伸拓展——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人格权侵害禁令如何选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第1款规定,父母一方或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参照《民法典》第997条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换句话说,如果遭遇家暴,建议申请时效快、专门阻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若是对方藏匿孩子拒绝探望,则建议申请直接针对藏匿行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


(三)证明对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可收集:参与网络赌博的记录或线下赌博的证据。对方购买毒品,家中吸食毒品的照片或相关物品,被有关机关要求强制戒毒的证据。


(四)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可提供:分居协议(协议应记录双方是由于感情问题分居的,此份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确认)、租房合同、居委会居住证明、暂住证、双方通话或聊天的有关内容。


(五)证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种情形涉及的范围比较宽泛,婚外情、一夜情、长期嫖娼等情形均可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故相应的记录都可作为证据使用。


  • 子女抚养权的证据


(一)关于争取抚养权

  1. 和孩子一起生活的证据,比如:旅游照片、给孩子报班的证据。

  2. 一方对孩子的关心,比如:生活日记、为孩子规划未来的证据、父母一方在作业本上签字的证据等。

  3. 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比如夫妻一方有家庭暴力、出轨、吸毒、赌博等情况或恶习。


🔎法条指引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和《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4条、46条、56条的规定: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下列条件为可优先考虑的条件:(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此外,在离婚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可以要求抚养权变更:(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比如: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一方移居,要求子女随同生活等。


(二)关于确认抚养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9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若想举证对方高收入而提高抚养费,可以提供如下证据:

(1)用人单位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工资单。

(2)如果配偶是自由职业者或是经营生意,那么一方对配偶收入的取证会有一定难度。


📖律师提示

通常情况下,收入20%-30%只是确认抚养费金额的一个初步依据,即使收入特别高,法院一般判决的抚养费金额通常在几千元,不会特别高。因此,如果要为孩子争取高额抚养费,双方商议是相对好的办法


  • 财产归属、债务分担证据


(一)财产归属:分割房屋需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簿(若无,可凭身份证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调取自己名下的房产信息) 、出资来源证据;分割车辆需提交车辆登记证书或信息等。


📖律师提示

如果主张分割的财产涉及代持的房产、股权,则离婚案件中通常不会处理,需要另案诉讼。同时,涉及境外财产,很多法院也通常不会处理。因此,对于代持财产和境外财产,双方协商分割或者支付折价,是实务中常见的较为便捷的处理方式。

如果主张分割的财产涉及保险,情况则会复杂一点,需要从投保时间、保费来源和权益类型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一般而言,人身保险中的人身权益(如重疾理赔金、意外身故金)归个人,仅分割婚内形成的财产性权益;理财保险(如分红险、年金险)属于全财产性权益,按照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因此,对于分红险,双方协商一致采用折价补偿或者退保分割是实务中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而对于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保费来源、投保时间、保费占家庭财产的比例、受益人等是影响法院判决分割的因素。


(二)共同债务的证据:

如果当事人是主张存在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该方当事人需要找到债务系夫妻双方同意或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证据(如打款的去向、借款协议、消费记录、配偶间就该款项用途的聊天记录)。


📖律师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一方若主张存在需要偿还的共同债务,除非对方及债权人均同意在离婚案件中一并结算,否则,一般法院都会另案处理夫妻债务问题


原因是:(1)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涉案的债权人通常未进入诉讼,故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之债,不易查明真实性;(2)对债务认定与否直接影响到案外债权人利益。所以法院不会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涉案外债权人且有争议的债务,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


  • 调查取证与调查令


(一)能否想调就调?

在尚未进入诉讼阶段,律师一般仅能调取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起诉之后,能查什么、查多少,也由法院决定。因此,转账记录、开房记录等,不是想调就能调的


(二)如何调查对方财产?

如果对共同财产情况或对方的财产情况并不知晓,或者怀疑对方未全面申报或向第三人转移财产,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并做好以下准备

  1. 提供初步财产线索:列举相关财产类型(如银行账户、房产、股权等)及线索(如对方可能持有的账户行名、房产地址等),证明存在财产且原告无法自行获取。

  2. 证明财产与案件存在必要性:财产调查与离婚诉讼直接相关(如分割共同财产),尤其是存在大额财产或对方可能转移财产的情形。

  3. 强调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取证:如对方掌控财产凭证、拒绝配合提供信息,或涉及第三方机构(如银行)需法院强制调取。

  4. 注意“恶意转移财产”的风险:若对方有转移、隐匿财产迹象(如近期异常资金流动),可申请财产保全并同步申请调查令,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5. 书面申请的具体要求:申请需明确调查对象(如某某银行)、调查内容(如某账户流水)、财产关联性(如用于共同生活)。


📖律师提示

法院不是侦查机构,在民事诉讼中没有侦查权。要想成功调取对方的财产信息,提供初步证据很关键。如在(2022)辽03民终4411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一方不提供相应线索,但要求法院调查对方名下银行信息的申请,不予支持。

部分地区可自行调查配偶财产,如广东省出台相应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有关单位查询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和车辆。同时,网络上有传言,可以在人民银行总部调取个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本团队经咨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后了解到:以配偶的身份信息查询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必须法官持调查令才能查询当事人名下所有开户行信息,离婚案件中可行度很低。实务中,离婚案件调查令调查财产的时间范围通常为分居后或离婚前一两年。法官一般不会允许调取从婚后至今的全部财产情况,但并非不可能。


🔎法条指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 身份证明材料

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



Step2.  准备诉讼文书


一、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应当首先写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次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判决离婚、子女抚养及探望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证据:需要按照规定格式整理成册,证明起诉状内容。建议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三、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

四、委托律师材料(或有)

五、财产保全申请(或有):申请保全需要另行提供担保。


📖律师提示

夫妻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实务中发现,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且对方不同意离婚)时申请财产保全较难实现,即便成功也很可能因法院判不离而快速解封,导致白白损失保全费和保函费;因此在第二次诉讼时再提出保全比较便捷经济



Step3.  提起诉讼


  • 谁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什么情况不能提?


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提起诉讼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法律未对离婚诉讼设置一般性起诉时间限制,但存在以下法定特殊限制情形:

  1. 《民法典》第1081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民法典》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3. 《民诉法》第127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14条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 先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是否会处于劣势地位?


不会。因此,夫妻一方在充分的准备下都可以主动提起离婚诉讼,不必担心少分财产。


  • 提起离婚诉讼要去哪个法院?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仍有如下例外:

  1. 《民诉法》第23条对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7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2条(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如何证明某地是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证明被告住所地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被告居住地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

  1. 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 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 房屋权属证书;

  4. 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 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 其他,如:证人证言。


📖律师提示

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明:该地是被告在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Step4.  受理立案


  • 诉前调解是什么?不直接立案吗?


诉前调解是法院正式立案之前的必经程序。法院收下当事人的立案材料,但并不给予正式立案,而是将纠纷交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由法院立案受理。


  • 离婚案件可以不调解吗?


调解是诉讼离婚的法定必经程序,但是当事人可以拒绝调解。


  • 诉前调解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1. 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时到法院,协商一致调解和好的一般不出具调解书,而调解离婚的应出具调解书。

  2. 如果调解不成,案件转为正式立案,由法官择期开庭审理。


📖律师提示

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效力相同!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Step5.  作出判决


  •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准予离婚”?


首先,主张离婚的夫妻要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其次,要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准许离婚的情形:

  1. 存在《民法典》第1079条列明的情形时,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具体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条涉及第二次起诉)


📖律师提示

关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判定,会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应当判离的情形,第一次诉讼离婚若对方坚决不同意,法院通常不会判离。


  • 若法院判“不准离婚”的该怎么办?


  1. 直接上诉(不建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 第二次起诉。但需要注意一些时间节点的问题: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法院没有判决离婚,当事人也没有上诉,那么自当事人收到法院离婚判决书后15日离婚判决书正式生效,再过六个月,原告方才可以第二次起诉!(除非有新情况、新理由)


📖律师提示

若原告方要在第一次诉讼结束后6个月内提起第二次诉讼,必须有“新情况、新理由”。何为“新情况、新理由”?——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这里提供一个大致的参考标准:

  1. “新”是指相关事实在前次诉讼中未出现或未经审查;

  2. 新情况、新理由应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比如: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


  • 在离婚诉讼期间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视情况而定。若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没有特别说明由一人继承的情况,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提示

若要避免父母遗产因继承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建议夫妻双方的父母可以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明确该遗产仅由子女一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案件诉讼费怎么收?


诉讼费是法院审理案件依法收取的费用,也称案件受理费,离婚诉讼的收费标准分两种情况:无财产分割诉求,或涉案财产总额≤20万元的,诉讼费按50元-300元标准收取;涉及财产分割且总额>20万元的,超出20万元的部分,按0.5%的比例交纳。


📖律师提示

诉讼费由原告先预交,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双方调解结案,或者原告撤诉,诉讼费会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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