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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6 年以来,上海、深圳、江苏等地税务机关集中约谈高净值人群,重点核查离岸信托投资收益的纳税申报与税款补缴,标志着我国对离岸信托的监管已从 “信息交换” 转向 “穿透式实质征管”。笔者结合近期开展企业家法律培训及个案咨询中的相关高频问题,从离岸信托的核心定义与架构切入,结合 2026 年监管新举措、CRS 规则体系,剖析穿透监管下离岸信托避税的行政与刑事法律风险,以期为商事主体提供刑事风险防控视角下的合规指引。
一、离岸信托的核心界定、形式、适用人群及优势
(一)离岸信托的定义
离岸信托(Offshore Trust),是指委托人基于信托目的,将其合法所有的资产转移至非居民司法管辖区(离岸地),由离岸持牌受托人依据当地信托法持有、管理信托财产,并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处置财产的法律安排。区别于境内信托的属地性监管逻辑,其核心特征是资产跨境转移、法律适用离岸法域、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
常见的离岸信托设立地包括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泽西岛(Jersey)等。
(二)离岸信托的具体形式
1、现金信托(Cash Trust)
(1)架构:委托人将现金、存款、理财产品等流动资产注入离岸信托,由受托人直接持有资金账户,资金流动需受托人书面同意。
(2)股权关联:无直接股权嵌套,多作为家族流动性资产的隔离工具,常见于短期财富规划。
2、股权信托(Share Trust,主流形式)
(1)核心架构(三层嵌套): ① 委托人(境内高净值人士)→ 设立 BVI / 开曼 SPV 公司(持股 100%); ② SPV 公司 → 持有境内外经营主体(如港股上市公司、内地企业)的核心股权; ③ 委托人 → 将 SPV 公司 100% 股权赠与 / 转让至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 SPV 股权),委托人担任信托保护人或投资顾问。
(2)典型案例:361°丁氏家族设立 6 个 BVI 离岸信托,通过信托全资控股的 BVI 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实现家族股权集中管理与传承(详见下图)。

3、不动产信托
架构:委托人将境外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注入信托,受托人持有产权并负责出租、处置,受益人享有租金或处置收益。
4、混合资产信托
整合现金、股权、不动产、保险保单等多元资产,为高净值人群提供一站式全球资产隔离与传承方案。
(三)热衷离岸信托的核心人群
1、境内上市公司实控人 / 高管:如马云、雷军、刘强东、王兴、许家印、张兰、黄峥等,通过离岸信托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权,规避境内股权锁定期限制、隔离企业经营风险。
2、民营企业家:制造业、地产、互联网等行业创始人,用于家族财富传承、隔离婚姻 / 债务风险、规划税务。
3、跨境高净值人士:拥有多国税务居民身份、全球资产配置需求的人群,利用离岸信托的保密性与低税率优势。
(四)离岸信托的核心优势
1、资产隔离与风险隔离(核心价值)股权层面:通过 SPV 公司嵌套,将个人资产与企业经营债务、婚姻财产分割、个人破产风险隔离,如企业破产时,信托内的 SPV 股权不被用于偿债。
2、家族财富传承与治理
规避境内继承纠纷、遗产税(暂未开征),通过信托条款约定受益人(子女、配偶)的受益比例、领取条件,实现财富代际平稳传递。
3、税务规划(传统核心动机,现已受限)
离岸地(BVI、开曼)无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传统上可通过信托隐匿境内收益、规避 20% 个人所得税。
4、保密性与全球资产配置
离岸地信托信息不公开,受托人对第三方保密;可持有全球多地资产,规避外汇管制,实现资产全球化布局。
二、2026 年离岸信托监管的新举措(穿透式征管全面落地)
2026 年,我国对离岸信托的监管从 “信息被动接收” 转向 “主动穿透核查 + 税款追缴 + 刑事追责预备”模式,形成 “多地联动、全量穿透、严罚重追” 的监管格局。
(一)多地集中约谈,专项核查常态化
1、时间线:
(1)2025 年初:上海率先启动离岸信托专项核查;
(2) 2026 年 3 月起,江苏、深圳、北京、广东等高净值人群密集地区密集跟进,形成多区联动监管,开展集体约谈和逐户核查。
(3)202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确认,将利用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等机制加强境外所得监管,为地方行动提供政策背书。
2、核查核心内容:
(1)离岸信托设立时间、地点、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信息;
(2)信托资产明细(现金、股权、不动产等);
(3)2023-2025 年信托投资收益(港股分红、股权转让收益、利息等);
(4)资金来源合法性、境内纳税申报记录。
(二)明确征税口径,统一按 20% 税率追缴
1、征管规则:税务机关明确,中国税收居民通过离岸信托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分红、股权转让所得),属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或 “财产转让所得”,统一按 20% 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追缴范围:追溯近 3 年未申报收益,部分案例追溯至 5 年;对刻意隐匿收益、虚假申报的,加收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并处罚款。
(三)CRS 2.0 落地,信息交换全量穿透
1、香港 CRS 2.0 立法:2026 年 3 月,香港《税务(修订)(自动交换资料)条例草案》刊宪。该条例自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后,将强制报送离岸信托委托人、受益人、保护人、实际控制人全量信息,穿透多层嵌套空壳公司,识别最终受益所有人(UBO)。
2、空壳公司穿透:对无实质经营、被动收入(股息、利息)占比超 50% 的离岸 SPV,金融机构必须穿透至实际控制人,禁止通过空壳公司隐匿资产。
(四)金税四期实现外汇数据打通,监管全链条闭环
金税四期实现税务、银行、外汇、海关、市场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对境内个税零申报、境外有大额资产的高净值人群自动预警;外汇管理部门同步核查离岸信托资金出境合法性,严查非法转移资产、逃汇行为。
三、共同申报准则(CRS)的规则体系
(一) CRS 的核心概念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是 OECD 于 2014 年推出的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核心目的是打破跨境信息壁垒,打击跨境逃避税,让离岸资产 “无处藏身”。
运作逻辑:A 国税收居民在 B 国金融机构开立账户,B 国金融机构识别其非居民身份,将账户信息(余额、利息、股息、收益等)报送至 B 国税务机关,B 国税务机关自动交换至 A 国税务机关。
(二)CRS 会员国范围
截至 2026 年,全球已有120 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诺实施 CRS,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签署多边主管当局协议(CAA),包括:离岸地:BVI、开曼、泽西岛、新加坡、香港、澳门;发达国家:欧盟各国、美国(FATCA,单边机制)、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兴市场:中国、印度、巴西、俄罗斯。
(三)中国加入 CRS 的历程
2014 年 9 月:中国在 G20 峰会承诺实施 CRS,首次对外交换信息时间为2018 年 9 月。
2015 年 7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为 CRS 实施提供法律基础。
2017 年 5 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CRS 国内落地规则)。
2018 年 9 月:中国首次与 101 个国家和地区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覆盖离岸信托、离岸公司账户、境外保单等。
2025-2026 年:深度应用 CRS 数据,开展离岸信托、境外股权收益专项核查。
(四) CRS 会员国的权利与义务
1、会员国权利
(1) 获取信息权:自动接收其他会员国报送的本国税收居民境外金融账户信息,包括离岸信托资产、收益、账户流水等。
(2)核查权:依据交换信息,对本国税收居民境外所得开展税务稽查、纳税调整、税款追缴。
(3)处罚权:对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依法处以罚款、滞纳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会员国义务
(1)立法义务:制定国内法,要求金融机构(银行、信托、券商、保险公司)开展非居民账户尽职调查。
(2)报送义务:金融机构每年向本国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账户信息,税务机关按协议自动交换至会员国。
(3)保密义务:对交换的涉税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税收征管目的,不得泄露或滥用。
(4)穿透义务:CRS 2.0 下,必须穿透多层嵌套架构,识别离岸信托、空壳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
四、穿透式监管下离岸信托避税的法律风险
(一)核心法律逻辑:“实质重于形式”,穿透信托面纱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反避税规则体系明确:离岸信托的法律形式不能掩盖实际控制与收益归属,只要委托人是中国税收居民、收益来源于境内或归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税务机关有权穿透信托架构,对实际受益人征税。
关键认定标准:委托人是否对信托资产具有实质控制权、收益是否归属于中国税收居民、是否以避税为主要目的。
(二)行政处罚风险(首要风险,约谈后高频发生)
1、补税 + 滞纳金
未申报离岸信托收益:补缴 20% 个人所得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年化 18.25%)。
案例:2026 年 4 月,深圳某港股上市公司实控人被约谈,补缴 2023-2025 年离岸信托分红收益个税1200 万元,滞纳金219 万元。
2、罚款(0.5 倍 - 5 倍)
虚假申报、隐匿收益:处未缴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5 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2026 年 3 月,江苏某民营企业家因隐匿离岸信托股权转让收益,被处未缴税款2 倍罚款,合计800 万元。
3、外汇处罚
非法转移资产出境(无合法外汇审批):责令限期调回外汇;依据《外汇管理条例》,最高可处逃汇金额 30% 以上至等值罚款。
(三)刑事法律风险(高频罪名➕参考案例)
1、逃税罪(《刑法》第 201 条,核心罪名)
核心犯罪模式
在离岸信托场景下,逃税罪的典型行为模式可归纳为:
(1)收入隐匿:将境内高净值收入(如股权分红、劳务报酬)直接注入离岸信托,未在境内进行纳税申报。
(2)架构造假:通过设立多层空壳公司、搭建虚假离岸信托架构,虚构业务往来,掩盖真实的纳税义务。
(3)虚假申报:故意不申报、零申报或低申报离岸信托产生的收益,利用信息不对称逃避税务稽查。
核心认定标准:偷逃税款数额≥5 万元,且占应纳税额的 10% 以上。首次逃税,经税务机关追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案例:某知名影视艺人 “阴阳合同” 逃税案犯罪模式:该艺人通过签订 “阴阳合同”,将高额片酬拆分,一部分通过境内公司正常申报纳税,另一部分则直接汇入境外账户或离岸信托,以逃避高额个税。
司法后果:经税务机关查处,该艺人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超 8 亿元,虽因首次逃税并补缴税款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事业遭受毁灭性打击。该案也直接推动了影视行业税务合规的全面收紧,明确了 “阴阳合同” 等隐匿收入行为的刑事风险边界。
2、洗钱罪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 191 条 / 312 条)
核心犯罪模式
当离岸信托被用于清洗上游犯罪所得时,主要犯罪路径如下:
(1)上游资金注入:将贪污贿赂、非法集资、走私等犯罪所得,以 “投资款”“借款” 等名义转入离岸信托架构下的空壳公司。
(2)资金多层拆分:利用信托的保密性和多层嵌套架构,将资金在不同离岸账户间多次转账,切断资金链与上游犯罪的关联。
(3)洗白变现:通过信托分配、股权分红、虚假贸易等方式,将非法资金转化为看似合法的信托收益,再回流境内或用于购置资产。
(4)罪名区分:若上游犯罪为洗钱罪明确规定的七类犯罪(如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则适用《刑法》第 191 条洗钱罪;若为其他犯罪所得,则适用第 312 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参考案例:彭旭峰、贾斯语贪污贿赂+离岸信托洗钱案(最高检检例第128号,2021)
犯罪模式:在彭旭峰(原湖南国企董事长)、贾斯语夫妇将受贿所得人民币4299万余元(上游贪污贿赂犯罪,属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通过地下钱庄+离岸信托+多层空壳公司嵌套模式转移洗白:先以“借款”“投资”名义将受贿款转入境内空壳公司,再通过地下钱庄非法购汇,划转至BVI、开曼等离岸空壳公司,最终注入境外家族信托;信托资金在全球多个离岸账户频繁转账拆分,切断与上游受贿资金的关联;后通过信托分配、境外房产购置、国债投资等方式,将非法资金转化为“合法”资产,用于境外定居与资产保值。
司法后果:该案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明确离岸信托不能成为洗钱“避风港”。法院认定贾斯语构成洗钱罪,彭旭峰构成受贿罪;依法没收全部境内外违法所得,包括离岸信托资产、境外5处房产、250万欧元国债等,开创了对贪污贿赂所得通过离岸信托洗钱的资产全额追缴先例,强化了对跨境洗钱与离岸资产转移的“穿透式监管”司法导向。
3、逃汇罪(《刑法》第 190 条)
核心犯罪模式
单位通过离岸信托实施逃汇,主要行为模式包括:
(1)非法转移境内外汇:虚构贸易背景,通过虚假合同、提单等文件,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至离岸信托账户,逃避外汇监管。
(2)变相买卖外汇:利用离岸信托架构,通过 “内保外贷”“虚假转口贸易” 等方式,实现境内外资金的非法兑换与转移。
(3)数额标准:逃汇数额≥500 万美元即构成 “数额较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参考案例:福建某集团公司逃汇、骗购外汇案(最高院公报案例)犯罪模式:被告单位长期虚构跨境转口贸易背景,伪造贸易合同、海运提单等全套虚假单证,以虚假付汇名义,将境内巨额外汇违规划转至实际控制的境外离岸公司+离岸家族信托账户;叠加违规内保外贷循环套利,累计逃汇超4.7亿美元,长期隐匿跨境外汇流向、规避国家外汇收支监管,系典型的单位离岸架构逃汇模式。
司法后果:法院严格适用《刑法》第190条逃汇罪,判处单位合计罚金8490万元,对多名直接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该案明确离岸信托、离岸空壳嵌套不豁免逃汇刑事责任,确立虚构贸易+离岸跨境转移外汇的司法定罪标准,为全国法院审查单位逃汇、跨境离岸资金违规转移的标杆判例。
(四)穿透追责典型案例
案例 1:张兰离岸信托被击穿案
1.案情:2012 年,张兰将俏江南股权注入 BVI 离岸信托,声称放弃控制权,规避债务与税务。后与 CVC 资本纠纷,法院查明张兰仍担任信托内 BVI 公司董事、控制账户资金、实质主导经营,对信托资产具有完全控制权。
2.结果:法院击穿信托架构,认定信托为 “虚假信托”,裁定信托内 BVI 公司资产可被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同步核查其离岸信托收益,追缴个税及罚款合计1.4 亿元。
案例 2:许家印离岸信托被穿透案
1.案情:2008年筹备港股上市期间,许家印通过 BVI 离岸信托持有恒大系港股股权。恒大集团债务危机爆发前,许家印将约 23 亿美元资产突击转入美国离岸信托,指定其子为受益人。2024 年恒大债务危机爆发,清盘人申请法院冻结其全球资产,包括离岸信托资产。法院认定其行为系利用离岸架构恶意转移资产,涉嫌掩盖公司真实偿债能力,本质上是利用信托工具隐匿、处分财产,逃避债务。
2.结果:香港高等法院穿透多层信托与空壳公司作出历史性判决,授权恒大清盘人接管许家印名下全球资产,包括其离岸信托财产,冻结资产上限达 77 亿美元;内地税务机关同步核查其离岸信托收益,启动税款追缴程序,涉嫌逃税罪被立案调查。该案成为 “穿透式监管” 下,法院击穿离岸信托保护壳的标志性案例,也揭示了利用信托转移非法资金或恶意逃避债务的刑事风险。
案例 3:2026 年香港首例CRS刑事判决案
1.案情:2026 年 3 月,香港一名私人银行客户因在申报离岸公司(塞舌尔注册)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时作出虚假陈述,试图通过声称受益所有人为“非中国税务居民”来隐匿其真实的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及相关的账户资产。香港税务局通过CRS下的国际信息自动交换机制,精准识别并锁定了其真实身份。
2.结果:该案并非行政罚款(补税➕滞纳金),而是刑事检控,最终被区域法院判处监禁6个月及罚款50万港元。
案例 4:2026 年江苏某企业家逃税案
1.案情:江苏某港股上市企业实控人(中国税收居民)于2022年设立BVI离岸信托,持有该实控人控制的港股上市公司流通股。 2023-2025 年间,该信托累计隐匿港股分红3200万元人民币,未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2026年3月,CRS信息交换将该BVI信托的账户余额、分红流水、控制人信息全量推送至江苏税务;金税四期比对其境内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发现境外分红零申报,形成风险预警并启动稽查约谈。
2.结果:该企业家补缴税款640万元(按3200万×20%计算)、滞纳金约380万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合计补缴1020万元;暂未处以罚款(首违+主动配合)。
五、离岸信托合规应对措施与法律建议
(一)紧急应对:被约谈后的合规处置
全面自查,梳理信托全量信息整理信托设立文件、受托人协议、资产清单、收益明细、资金来源凭证、境内纳税申报记录;重点核查 2023-2025 年分红、股权转让收益、利息等应税收入,确保数据完整、可追溯。
主动配合约谈,专业律师陪同切勿拒绝约谈、隐匿资料或转移资产,否则直接触发刑事追责风险;委托刑事律师 + 跨境税务师共同参与约谈,精准解读政策、合理抗辩、争取从轻处罚。
及时补缴税款 + 滞纳金,争取免予刑事追责首次被约谈,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适用《刑法》第 201 条免予刑事追责条款,避免牢狱之灾;利用双边税收协定,抵扣境外已缴税款(如香港、新加坡已缴个税),避免双重征税。
(二)架构合规:离岸信托重构
剥离纯避税空壳,注入商业实质注销无实质经营的 BVI / 开曼空壳公司,保留有实际业务、人员、办公场所的离岸实体;信托资产聚焦境外合法经营资产,避免单纯持有境内收益权、空壳股权。
控制权合规分离,避免 “虚假信托” 认定委托人不得担任信托内 SPV 公司董事、账户控制人,不干预受托人日常管理;信托保护人权限限定为 “监督受托人合规履职”,不得直接处置资产、分配收益。
内外资产分离,降低穿透风险境内资产(房产、人民币现金、内地企业股权)不纳入离岸信托,通过境内家族信托、保险、理财规划;离岸信托仅持有境外资产(港股、美股、境外房产、外币存款),实现 “内外隔离、属地合规”。
(三)长期合规:建立全球税务合规体系
明确税务居民身份,如实申报全球收入中国税收居民(境内居住满 183 天 / 境内有住所)必须申报全球收入,包括离岸信托收益、境外股权分红、境外房产租金等;拥有双重税务居民身份的,按 CRS 2.0 要求同时向两国申报,不得隐匿。
留存完整凭证,建立跨境税务档案保存离岸信托协议、资产交易记录、收益分配凭证、境外纳税证明、外汇审批文件等,至少留存10 年;每年委托跨境税务师出具全球收入纳税鉴证报告,作为税务合规证明。
定期合规审查,动态调整架构每季度或半年度委托刑事律师 + 跨境税务师对离岸信托开展合规审查,排查税务、外汇、刑事风险;根据国内外监管政策变化(如 CRS 2.0 落地、国内反避税规则更新),动态调整信托架构、资产配置、收益分配方式。
六、结 语
2026 年离岸信托监管的全面升级,标志着 “离岸避税时代” 已终结 ,穿透式监管已然成为常态。在 CRS 与金税四期的双重监管下,任何试图通过离岸信托规避税款的行为,都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的严重风险。唯有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合规申报、重构信托架构、建立全球税务合规体系,才能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实现财富传承与合法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