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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鼓励社会办医等政策的实施和市场需求的驱动,资本对营利性医院的收购活动呈现加速趋势。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主体通常为公司,一般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进行收购。收购营利性医疗机构时既要关注普遍适用于医疗机构的监管要求,还要结合机构性质考虑其它特殊的合规事项。
一、 机构资质许可的完备性
我国对医疗机构实行严格的准入和监管机制,医疗机构未取得法定执业资质或存在经营资质失效、续展受阻等情形均会导致医疗机构面临行政处罚风险。我国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先“照”后“证”的后置审批制度,即先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后由卫生健康部门按审批权限对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除基础性文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1]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根据诊疗范围、设备配置及服务类型差异,通常医疗机构还需取得以下专项许可:
二、土地及建设的合规性
(一)土地性质
土地是医疗机构运营所需的核心经营性资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第26条,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及其对应关系表的规定,医疗机构用地性质依法应界定为“医疗卫生用地”。不过,随着《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新规对医疗机构用地性质作出弹性调整,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突破“医疗卫生用地”的限制。依据该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满足经全体产权人书面同意、土地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未明令禁止变更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的商业、办公及工业建筑临时性(五年内)改造为医疗机构,但须保持原土地权属性质与用地类型不变。
对于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因其以营利为目的,不符合划拨土地公益性用途的基本要求,应当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基于土地性质的要求,在收购前均需核查医疗机构(无论是自有物业及租赁物业)是否擅自变更土地用途,改变土地用途的是否已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及批准,是否存在被责令交还土地的风险。
(二)地上房屋的建设手续
除常规审查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四证”)及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外,还需特别注意的是,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米的医院门诊楼,以及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医院,其在建设过程中,还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并在竣工后办理消防验收(对于其他医疗机构,则仅需办理对应的备案手续),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建筑不得投入使用。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备性
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对医院通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年度校验至关重要,如未能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除了可能导致医疗机构无法通过年度校验,还可能受到相关主管部分的行政处罚。在进行收购前,应对药品管理、医疗废物管理、医院感染和预防制度等重要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尤其加强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共包含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十八项制度。
四、科室建设的合规性
科室合作作为医疗资源整合的重要模式,在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效能及满足患者多层次医疗需求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尽管政策导向上支持合法的科室合作,但在科室合作实际运营管理过程中,仍存在违法违规风险。因此需注意明确业务开展的范围与界限,着重审查以科室合作的名义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牌照出借、科室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科室承包”即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实践中,常见的科室承包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医疗机构将本机构的科室交与非本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第二种是医疗机构将本机构的部分房屋交与非本机构人员,同意其在本医疗机构内设立相应科室,或者同意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在本医疗机构院外设立相应医疗科室,自主营业,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借行为”制定明确的认定标准。结合实务案例及经验,对许可证买卖、转让、出借等行为的认定,主要是从经营管理权是否完全转移及围绕出资及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等财物的投入与管理、责任承担等几个方面来综合判断。
五、人员执业的合规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相关规定,医师须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护士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方具备护理执业资格。医护人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是医疗机构合规运营的基础条件。除此之外,随着《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确立的多点执业制度深化实施,进行收购前还应重点关注医疗机构专职医务人员数量、是否存在医师“挂证”违规行为以及兼职医师是否完成多点执业备案等合规事项。若机构聘用多点执业医师比例较高,则需关注该执业模式是否形成重大业务依赖,以及是否对医疗机构业务发展产生潜在风险。
六、医保违规结算问题实践中,部分营利性机构医疗机构存在未严格遵循出入院指征、违规减免患者自付费用、实施过度诊疗或虚列医疗材料等行为。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相关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认定上述行为构成违约,并要求涉事机构限期整改。涉事机构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责任:医保费用拨付暂停、拒付已支付费用追回、违约金偿付、服务保证金扣减直至协议解除等民事违约责任。在行政监管层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依据违规情节对涉事机构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重大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医保服务协议终止,致使机构因丧失医保定点资格而面临重大经营风险。
收购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关注上述核心事项的合规问题外,还会涉及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税务申报情况、潜在涉诉风险等其它合规事项,建议交易各方在并购过程中优先选择具备丰富行业经验的法律服务团队,以专业保障交易程序的高效推进。
【1】根据《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02号),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此外,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