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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被告住所地管辖后被告地址发生变更,管辖法院如何确定|mhp君悦评论

2025-04-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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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时,乙公司的注册地址为 A 市 B 区,实际经营地在A 市 C 区。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将注册地址变更为D市 E 区,实际经营地也换成了D市F区。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甲公司欲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管辖法院该如何确定呢?是依据乙公司变更后的注册地址 D市 E 区的法院,还是依据合同签订时乙公司的注册地址 A 市 B 区的法院呢?亦或者是C区、F区法院呢?


案例中的管辖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这里主要有两块争议,一是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之争,二是合同签订时的地址和起诉时的地址之争,本文也将从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约定管辖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合同纠纷中协议管辖的基本原则,即赋予了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情况下,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二、合同签订后住所地变更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在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即便被告的住所地发生变更,管辖法院并不因此发生变化,仍以签订合同时的住所地法院为准。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合同约定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预期,避免因当事人住所地的随意变更而导致管辖法院的不确定性,防止当事人通过变更住所地来规避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从而保障合同纠纷解决的可预测性和公正性,但很多人却对此条款不甚了解,以致在确定管辖法院时作出错误判断。


三、实际经营地和注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实际经营地的认定容易发生争议,浪费司法资源,很多法院在此问题上一刀切,直接将注册地作为法人的住所地,而不考虑是否有证据证明实际经营地、合同披露的经营地等。如上海高院在2017年就下发过一个文件,明确认定法人住所地的执法口径应统一到法人登记注册地址。


通过对上述案例和法律依据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合同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在合同签订后变更注册地址,一般情况下,应由签订合同时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在此期间仅变更了实际经营地,则应充分了解拟起诉法院对于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的把握口径,最好先跟立案庭进行沟通,在得到明确回复后再提起诉讼。防止因法院立案窗口不予受理导致时间精力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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