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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羊补牢”还是“欲盖弥彰”——一份情况说明引发的反思|mhp君悦评论

2025-02-2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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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肇始——无巧不成书


2022年春天的一个上午,Z物流公司在进行仓储作业时将承租场地的消防喷淋设备撞坏,导致被撞毁部分喷淋管道大量喷水。


随即,Z物流公司请求建造喷淋设备的S消防公司对被撞坏的喷淋设备进行维修。为防止倾泻而出的喷淋水损坏仓储货物,经过双方沟通后,决定暂时关闭喷淋消防水阀,因为发现需要另行购买配件才能维修,所以准备待第二天购买配件维修后再打开喷淋消防水阀。而喷淋消防水阀位于隔壁J物流公司承租区域内,就这样,保护Z、J物流公司承租区域的消防设备被暂时限制了功能。


正所谓“无巧不成书”,当天下午,Z物流公司与J物流公司相邻承租的仓库发生火灾,仓库整体过火,仓储货物损失惨重,经消防机构调查起火原因为电器故障,起火点位于J物流公司承租区域。


2023年的春天,J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承租方、二房东、大房东、S消防公司等赔偿损失,经多次开庭,J物流公司明确诉讼请求,主张各当事方赔偿其损失人民币二亿余元,经一审法院裁判各当事方以接近责任平均的承担程度总计需要赔偿J物流公司人民币九千多万元。


各当事方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


二、转折——火灾案中案


二审法院决定采取网络审理的方式对上诉案件进行二审审理。网络审理期间,其中一方上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J物流公司与案外人W公司涉嫌诈骗,J物流公司诉请的损失中有一笔五千余万元巨额损失赔偿系其直接向W公司进行的赔付,并通过网络向二审法院提出先刑后民中止审理移送公安的申请书。”


在二审法院收到移送公安申请书后,J物流公司向二审法院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J物流公司经与案外人W公司认真对账,发现实际损失没有那么大,案外人W公司已经于几日前退还J物流公司错误赔偿的人民币五千多万元,J物流公司将诉讼请求作相应调整确定为四千余万元”。


二审法院将该J物流公司《情况说明》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并要求质证。对于其他当事各方,实属柳暗花明峰回路转,于绝望中看到了希望。


法律小贴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至此,本案件因案中案的浮现而出现了翻转的可能,诉讼各方都不得不开始重新思考对策,预测其余各方的下一步行动,考虑如何进行合理应对。


虽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但是,法院对移送是有一定要求及标准的,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支撑以及合理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鉴于J物流公司匪夷所思的非常规操作,有上诉人发表如下书面质证意见:


上诉人对J物流公司《情况说明》的形式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及合法性不予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J物流公司和案外人W公司已经涉嫌恶意共谋以虚构火灾损失的方式通过虚假诉讼对本案全部被上诉人进行诈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刑范围,贵院应当对本案中止审理,先刑后民,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J物流公司和案外人W公司已经涉嫌恶意共谋以虚构火灾损失的方式通过虚假诉讼对本案全部被告人进行诈骗,诈骗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后,本案涉嫌诈骗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已经超过诈骗罪人民币50万元认定数额特别巨大起算点100多倍,应当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J物流公司和案外人W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执行者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贵院应当对本案中止审理,先刑后民,并依法立即移送公安机关。


三、亡羊而补牢,未为迟也?


在J物流公司向二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后十日内,公安机关作出了《立案告知书》: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上诉人被诈骗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已决定立案。


在二审法院收到各上诉人对J物流公司《情况说明》的质证意见后一个月内,二审法院即作出民事裁定“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驳回J物流公司的起诉;三、本案移送公安”。


对J物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的法律分析:


首先,该《情况说明》的直接后果之一是使得二审法院不得不将在审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变得异常简单。


其次,该《情况说明》的直接后果之二是使得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也会变得相对容易,大大推进了刑事立案的进程。


再次,该《情况说明》对诈骗罪的成立与否不构成影响,诈骗罪是行为犯并不以犯罪结果的出现来判定罪与非罪。


复次,该《情况说明》也不能构成坦白,坦白是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为前提的,该情况说明所述内容实属荒诞,并不会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公安干警不会因为J物流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就终止该刑事案件的审查。


最后,该《情况说明》也不能构成自首,自首的认定条件是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在本案中被不符合这两个条件。


笔者看到这份《情况说明》时的心情是相当复杂的,遭遇火灾损失固然令人同情,损失方也应秉持诚信原则,提出真实索赔,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J物流公司的奇特操作,可能是存有浑水摸鱼的侥幸心理,也可能是非正常情形下的无奈之举。同时,深感作为诉讼律师需要谨慎对待每份证据,关键时还要经得起诱惑,并作好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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