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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笔者第一时间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学习,现就本次修订的几个亮点,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同时也提出一些对修订草案的小建议。
一、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条例》(后简称“原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在《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后简称“征求意见稿”)中,直接删除了“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规定。同样,在关于离婚登记的相关规定中,也删除了“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限定。
笔者认为,人户分离情况目前已经非常普遍,要求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对于当事人而言无疑会增加不少的成本,带来很多的不利。尤其是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让这个成本直接来了个翻倍。很多离婚当事人甚至为了能在居住地办理离婚,曲线救国,选择诉讼离婚,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法院的负担。
对于这一修改,笔者原则上还是持支持的态度,但建议步子不要一下子迈太大。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石,家庭的稳定,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一旦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全部通过,结婚登记将会更加的容易。男女双方可能就一起喝了杯咖啡,去了趟游乐场,就随便找个婚姻登记机关领结婚证了。而这种缺乏深入了解的冲动型婚姻,往往也意味着后续的一系列的矛盾冲突。笔者建议,办理婚姻登记可参照法院诉讼管辖的规定,即把“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改为“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
二、登记材料
征求意见稿中把“户口本”从婚姻登记的所需材料中删除了,而这一点,也是被媒体所热议的,认为是婚姻自由的体现。
笔者同样支持这一修改。现实中存在不少“棒打鸳鸯”的情况,明明男女双方情同意合,但由于父母的反对,拒不提供户口簿,给婚姻登记徒增了很多障碍。身份证足以体现个人的身份情况,再要求提供户口簿着实是画蛇添足。
当然,笔者还是坚持前面的观点,对于婚姻登记,不能太容易,尤其是结婚登记。在不需要户口簿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的放开更需要谨慎。
三、虚假婚姻
笔者此前写过一篇关于“被结婚”的文章(详情阅读:《“被结婚”的法律救济》),探讨了当一方被人冒名顶替,办理了结婚证,如何进行权利救济的问题,并得出一个无论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很难圆满解决被结婚问题的尴尬结论。
征求意见稿中,就这一问题做了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出现前款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政部门视情况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由相关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对于“被结婚”的当事人,这一规定无疑让他们迎来了希望,这条规定,也是笔者认为本次修订,最重要的条款。其他的修改是锦上添花,但这条规定,是雪中送炭!
如果可以的话,笔者希望除了公检法等部门出具材料外,民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防止出现其他单位推诿不出具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事实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再度陷入尴尬局面。
四、其他修改建议
本次的修订,很多地方都是为了与《民法典》保持了一致,而不是创设性的修改,对于这些修改,笔者并无异议。当然,从挑刺的角度来说,笔者还是有一些与征求意见稿不一致的想法。
征求意见稿在离婚登记一章中,把原来的“办理离婚登记”改成了“申请离婚登记”。笔者认为,“申请”代表着审批,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但离婚与否并不需要婚姻登记机关来审批,离婚登记,只是一种登记的行为,所以还是建议留用“办理”。
另外,征求意见稿把“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修改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笔者认为,《民法典》已经就可撤销婚姻做了明确规定,该条款已无存在的必要,建议直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