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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问答:国有企业增资专题|mhp君悦评论

2024-07-164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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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增资问答


本系列答复来源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


并由君悦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赫少华律师,结合新公司法、国企合规相关规定等进行有限观察、研讨学习。



一、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当国家出资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增资时:


(一)增资款是否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结算? 


(二)对于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增资款,是否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到的投资方,是否可以参照本条,在五年内缴足增资款?


答2024-06-26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增资,是在注册资本足额实缴的基础上扩充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的行为。在投资者遴选时,对于不能一次性实缴投资的,不建议选定为合格投资方。增资款结算方式按照产权交易机构规定执行。 


律师观察:


第二百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该规定的本意是,对于公司法第50条(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对出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第99条规定的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出资责任,也适用于公司增资扩股时的后续加入公司股东(也包括原股东认缴新股的)的出资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第50条、第99条规定的发起人股东资本充实担保责任不适用于第228条规定的公司增资时认股人出资义务缴纳情形。


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九条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有观点提出,第50条的出资充实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设立人),股东需要实际缴纳出资但出资不足的部分,不包括设立时发起人股东认缴但在公司成立后才需要实缴的部分。设立时股东的连带责任限于公司成立前未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和作为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两种情形。


根据连带责任的一般原理,公司发起人承担了缴纳担保责任或差额填补责任后有权向未能完全承担出资补足责任的股东追偿,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取得其代为履行出资义务部分的股权。


应如何合理处理出资充实责任的风险的环节?


或许发起人股东可通过公司章程合理分配首期实缴与后续认缴出资比例、公司成立后再增资等方式设置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范围。



二、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中的“企业原股东增资”问题的咨询


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三)企业原股东增资。”其中,“企业原股东增资“该如何理解?是否必须是企业所有股东均同比例增资,还是包括企业所有股东不同比例增资和定向增资(仅部分股东增资(比如仅某个国有股东增资或者仅某个非国有股东增资),其余股东放弃认购增资)的情形?


答2024-06-20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三)企业原股东增资”,包括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也包括非同比例增资情形。


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时,应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审核相关文件,并充分关注增资的必要性和增资后标的企业控制权状况等。


律师观察: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路径,其一系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股东追加投资;其二系用公积金增加资本或利润转增资本。公司法第228条规定中的增加注册资本是指第一种路径。


公司增资的主要程序为:


(1)公司作出决议。公司增资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提交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进行决定(见公司法第59、67、112、120条)。


(2)投资人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另外,需要注意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优先认缴权。


(3)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公司增资应当变更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关于国有控股公司增资问题的咨询


问: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中提出的“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情况中,此处的企业仅包含国有企业吗?是否包含民营企业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股权的情况?新的公司法规定可以用债权出资,请问32号令上述条款中的企业1.若是企业的债权人为非金融企业国有企业是否可以债转股?2.民营企业股东对国有控股公司的债权是否可以可以债转股?


2.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企业股东是否可以为民营企业股东代持股?


答2024-05-24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情形,其中未对“企业债权转股权”中的企业类型作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结合以上法规以及您提供的信息,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后,企业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以所持债权出资,并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规定对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 


2、国有企业严禁代持民营企业股权。


律师观察:


新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限制也适用于增资过程中,其共同规定主要包括:


(1)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3)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关于代持问题,国有企业严禁代持民营企业股权。同时,根据《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第八条,


 结合经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持股比例和股权结构。达到一定持股比例的参股投资,原则上应当享有提名董事的权利。不得以股权代持、“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四、关于国有控股企业定向增资与挂牌交易是否冲突的问题咨询


问:国有控股企业在不满足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通过正常进场挂牌实现定向增资?如不行需要通过何种方式实现定向增资?有无相关法律规定?


答2023-11-24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您所提问题,国有控股企业在不满足32号令第四十五、四十六条中关于非公开协议增资有关情形的情况下,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增资,并按公开披露的投资方资格条件和遴选方式选定投资方。



五、如何理解非公开协议增资条件中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问:如何理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如何理解本条款中的特定投资方和战略合作伙伴?国家出资企业与投资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可以理解为双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吗?


答2020-12-10:国家出资企业与投资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不属于可采取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情形。



六、国有独资企业向子公司增资问题


问: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可以以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相关的负债、人员(即固定资产、负债、人员一并打包出资)作为增资的实物出资向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


答2022-04-14:国有企业可以以实物资产向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并履行审计评估程序。



七、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


问:请问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足5)增资引入一名外部民营背景股东时(会导致原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


答2020-11-06:国有股东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在上述经济行为的决策会议上,就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表达意见,最终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律师观察: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就此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十条  按照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股股权的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相关手续,按期进行数据核对,确保参股产权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参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引入其他投资者,国有股东应当在决策过程中,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就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发表意见。


另需要注意的是,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导致国有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国有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原国有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见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



八、同一国家出资企业下属子企业增资价格问题


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等四种情形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就同一国有出资企业下属全资子企业参与另一全资子企业增资情形(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价格必须不低于增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还是可以为1元/股?


答2018-12-28:增资价格原则上应依据评估或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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