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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建立和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是实现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市场进行整合,推动新业态的发展,实现企业的改造和重组,并通过破产重整实现经济发展的跨越。我们一直在谈挽救企业帮助企业涅槃重生,但在重整程序中,我们又常常将重整计划中的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作为重点,而忽略了企业破产重整计划中真正的核心即企业经营方案。实践中,我们常常会倾向通过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进而达到企业拯救的目的,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企业治理结构优化和业务结构再造的延伸和拓展等方面的作用。企业经营方案与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相比,经营方案是真正为重整企业后续断臂重生提供的灵丹妙药,药方对了,企业才有活的可能性,是真正判断重整企业能否恢复盈利能力、能否使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破产重整的目的不是暂时避免了暂时性破产清算,而是希望通过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盘活企业在后续经营中合法开展经济活动,让企业真正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7条强调,重整不限于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重整的重点是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除合法性审查外,还应审查其中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上述规定明确了经营方案对重整制度的重要性,而企业合规在挽救企业方面具有独特功能,在重整方案中的经营方案引入企业合规是大势所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同时适用民事合规的案例,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此,本文不再就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民事合规进行讨论,仅以破产管理人视角对企业合规中的刑事合规制度引入到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具体路径和制度构建提出自己的思考。
刑事合规与民事合规不同,民事合规最主要、最直接目的是改善企业的治理能力和水平,而减少或豁免企业处罚则是其追求的附属性价值。而刑事合规是企业制定、贯彻和执行能够有效预防与发现内部犯罪的,由企业政策、行为规范和执行程序所构成的内部机制,是受到刑法激励的系统性行为。现阶段,我国的刑事合规还存在滞后性、片面性,仅仅将刑事合规的作用定位于防范风险,将其视为“防火墙”,单纯为了预防刑事犯罪而设定,大大影响了企业刑事合规的整体效果。
在破产重整中引入刑事合规制度最重要的意义是为企业经营起到正面导向作用,刑事合规制度,帮助企业逐步建立起完备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机制,起到抑制犯罪动机、预防刑事风险、稳定企业运转等积极作用。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果企业能够建立起完善的刑事合规体系,一方面会增强投资人、债权人以及交易合作方的信心,促成投资、达成交易,减少对企业影响剧烈的撤资、股权大量抛售、交易合同解约等情形出现,为后续完成清算、良性重整、充分和解等乐观结局提供条件;同时,完善的合规刑事体系能够保障企业即使处于破产阶段,相关生产经营工作也能有条不紊地展开,减轻企业破产给债权人利益、员工就业、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但是在实务中,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关联企业关系不顺、财务管理不善、内部控制机制缺失等问题,由此滋生了资本抽逃、财产转移、虚构债务等经营风险,这也是企业走向破产的重要原因。引入刑事合规,是让企业自行制定内部机制,通过建立刑事合规,能够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让破产企业“严防死守”违法犯罪,犯罪所需的直接成本则显著增加;让潜在犯罪分子对实施犯罪的机会成本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倾向于放弃作案而从事其他合法活动。
最重要的,还可以通过让破产企业建立起完善的合规计划,与检察机关的合规不起诉模式相结合。合规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其具有合规意愿且具备合规基础条件的,可以责令其针对涉案违法犯罪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其推进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经有效合规程序并通过监管评价后,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在企业和企业实控人、高管案发后,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衔接配合,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发展,实现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合规不捕、合规不诉、合规从宽量刑建议、合规撤回起诉等从宽处理。
根据2023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检察机关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企业及其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的,督促作出合规承诺、切实整改。办理相关案件3866件,对整改合格的1875家企业、2181名责任人依法决定不起诉,对415名责任人起诉时提出依法从轻判处的建议,42家企业整改不实,对企业或责任人依法提起公诉。
通过搭建办案法院、破产管理人与检察机关之间信息沟通平台,由管理人配合检察机关了解破产重整程序的运行情况,提高办案效力和司法公信力。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在办理涉企案件时要慎用逮捕措施,不能“构罪即捕”“一捕了之”,同时要防止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充分考虑经济安全、市场制度等因素,避免“办理一个案件、垮了一个企业”。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相关涉刑对企业是否重整成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企业涉嫌犯罪,其负责人等可能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就破产重整而言,企业负责人的配合对于资产调查、债权审查等环节的作用难以替代。特别是对于我国众多中小企业而言,企业对其负责人的人脉资源、产品服务设计或营销能力等具有较高的依赖度,经营权和所有权具有不可分性,断然切除涉刑案人员与企业的一切联系,极可能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停滞。故在涉及企业重整的刑事案件中,对企业负责人的逮捕更应当慎之又慎,这的确是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使然。此外,现代犯罪手段日趋隐蔽、复杂,刑事侦查成本越来越高,而在破产重整中通过引进刑事合规程序,积极适用发挥合规不起诉,可以激励涉案人员主动配合,有利于提升刑事案件和重整案件的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刑事合规制度,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深入探索。但,可以预见,两种制度相结合的司法模式,将对我国破产法与刑事诉讼理论及实践产生深远影响。在此,也呼吁相关立法机关,尤其是破产法修订在即之时,建立具有中国时代特色的以破产刑事合规新模式,实现交叉案件的协调处理,帮助破产企业突破困局、重获新生。同时,实现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