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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公房征收时上海知青同住人身份认定中的原出原进政策|mhp君悦评论

2024-05-13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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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悦所律师团队近期代理两个涉及公房征收中上海知青同住人身份认定的案件,而在这两个案件中法院的认定结果却截然相反,影响法院裁判的因素是什么?让我们先来看看这两个案例。


案例一


甲系上海知青,当时插队时从A房屋将户籍迁往外省市,退休后将户籍迁回上海并落户B房屋,后B房屋征收时承租人系甲的弟弟乙。因甲户籍回迁后未实际居住,一审法院未认定甲同住人身份,本所律师团队二审接受甲的委托,二审法院通过审理认定甲的同住人身份并依法改判。


案例二


丙系上海知青,当时插队时从C房屋将户籍迁往外省市,退休后将户籍迁回上海并落户D房屋,后D房屋征收时承租人系丙的姐姐丁。虽然丙户籍回迁后未实际居住,一审法院却认定丙同住人身份,本所律师团队二审接受丁的委托,二审法院通过审理否定丙的同住人身份并依法改判。


如果只看上述文字表述,读者会觉得完全相同的案情,一审法院认定却截然相反,二审法院认定也截然相反,但这绝非我们常说的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法院裁判的因素就是知青政策中的“原出原进”,即公房征收时,知青在未实际居住的情况下同住人身份认定时要求该公房与知青当年迁出的公房存在同一性或延续性。这个审判口径的由来,就要从上海法院对知青政策认定的历史沿革说起。


其实最早的时候,上海法院对征收时知青的保护力度较弱。当时多数意见认定,知青基于政策回沪,政策只是解决其户籍落户问题,但不对其在公房内的居住权作出任何背书。公房征收时知青是否可以认定为同住人,还是要审查其实际居住情况。但是,这种观点其实对知青存在不公平。因为当年上海知青都是响应国家号召去插队落户的,而且这个插队政策也仅限区区几届当年的上海中学生,很多上海知青的兄弟姐妹并没有同其一样去农村奉献自己的青春和汗水。如果不是因为历史的原因,上海知青的户籍大概率也不会迁出公房,至征收时上海知青与其兄弟姐妹应该也是属于平权的地位。故而,自2020年之后,上海法院统一了裁判观点,即便作为户籍在册人员的知青回沪后未实际居住至征收的,对其同住人身份的认定也应该宜松不宜紧。法官在裁判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审查:


1、被征收公房与知青户籍迁出时公房是否存在延续性;


2、拥有上海知青身份的户籍在册人员是否基于知青政策将户籍迁入至被征收公房且系末次迁入;


3、公房征收时知青是否他处享受过福利性质房屋;


4、知青回沪时有无对征收利益作出明确放弃的承诺。


因受篇幅所限,本文主要针对第一点进行详述。


第一点即俗称的“原出原进”政策,这是法院在加大对知青保护力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平衡。因为如前面所描述的,如果知青没有插队的话,其户籍大概率也不会迁出其从小成长的房屋。但是如果被征收时的公房与其迁出时的公房没有任何关联的情况下,比如知青兄弟姐妹后来通过自己努力获配的公房,则其兄弟姐妹同意知青落户更多的是基于帮助的性质,这种情况下知青不能当然的获得法院的特殊保护。


在本文开篇所列的两个案例中,案例1的甲插队时从A房屋迁出,A房屋系其父母承租的公房,后来知青在外地期间,其母亲将B房屋与A房屋进行了置换,故而虽然甲户籍回迁至B公房内,但是因为两套公房之间存在延续性,符合了“原出原进”政策,则甲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被认定为B公房的同住人。


而在案例2中,丙在外地期间C公房拆迁,当时拆迁单位未将丙作为照顾人口进行安置,丙在上海的家庭成员也是选择货币补偿。后丙的姐姐丁又向单位申请了公房D,由此可见,公房D和公房C之间是不存在延续性的。这种情况下丙在退休后将户籍迁入至公房D,属于其姐姐丁对妹妹丙的帮助,如果丙事后也未实际居住在公房内且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的,则不符合同住人身份认定。


本文仅限于上海知青本人的“原出原进”政策进行解读,上海知青本人最终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还受到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另外,上海知青子女及其配偶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也有一些专属于知青子女和配偶的特殊政策,因篇幅限制无法逐一分析,待日后再开新篇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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