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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上海旧城改造项目一轮又一轮,动拆迁涉及到每个被动迁家庭一代或几代的居住利益、财产利益,由此引发的拆迁补偿纠纷也不少。也因为涉及非常专业的计算和分割,一旦遇到非常规的问题,很多人就完全没了方向,比如房屋征收过程中家庭成员去世、或者新生儿出生,这时候该怎么计算?比如家庭矛盾激烈,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迁办和同住人中一人签了拆迁补偿协议,这时候怎么办?笔者选取办理的上海某核心市区真实案例予以分析。
案情如下:(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房屋征收过程中,户籍在册人数7人,居住困难保障人数5人(吕乐乐、吕莉莉除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吕建伟去世。动迁款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成诉。
征收房屋内户籍情况和家庭关系:
一、如何申请托底保障?
先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款,即: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由于组成价值补偿款的三部分都与房屋面积有关,故俗称为“三块砖头”。如果该户的居住困难人数×22平米×基地的折算单价(基地公布)后,总数超过了“三块砖头”的总额,则该户就能托底,可以享受居住困难保障补贴。但是,居住困难户申请应当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提出,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也可以提出。房管局会将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房管局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法律依据是《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
二、逝者吕建伟是否可以获得动迁利益?
虽然吕建伟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去世,但此时征收补偿协议已经签订,吕建伟应获得动迁利益,其获得的动迁利益应作为遗产由各继承人继承。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死亡的共同居住人都可以获得动迁利益,法律依据是《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五十一条等。
三、户籍在册7人中哪些人可获得征收利益?
根据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单位已对托底保障对象予以认定,并依据所认定之托底保障对象人数计算动迁款,故动迁款由居住困难保障人中5人分割,非居住困难保障人户口虽在内,也无权分得动迁款。
四、动迁款在居住困难保障之5人中如何分配?
其中吕建伟分得111.7万。
五、逝者吕建伟所获征收补偿款111.7万如何处理?
吕建伟的该项财产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应归属其配偶张桂澜,剩余50%计款55.85万则属于逝者吕建伟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张桂澜、吕乐乐、吕文文、吕莉莉4人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每人继承13.96万。
提示:
因动拆迁涉及到的项目不一样,各个区和基地政策不一致,仅上海各个区之间分割方法就有一定差异,而且每个家庭的情况各有差别,故涉及具体案例请联系律师个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