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最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法院,即“首封法院”,拥有对查封财产的优先处置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享有第一顺位抵押权的执行法院,即“首抵法院”,拥有查封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首封”与“首抵”在执行程序中的冲突,被形容为“夜路走多了就一定会碰到的”。最近我们办理的几起案件中,就涉及到类似问题。
冲突的原因
老赖名下的一套房产已被京州法院首先查封(简称“首封”),同时,银行因享有该房产的抵押权,申请吕州法院对该房产轮候查封。在此种情况下,京州法院作为“首封法院”,有权拍卖处置该房产,而吕州法院作为轮候查封法院无权拍卖该房产。银行只能向京州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拍卖款,因银行是抵押权人,故有权就房屋拍卖款优先受偿。
如果老赖欠银行的钱大于或等于拍卖款,那么京州法院在执行房屋拍卖款分配时,因为银行优先受偿,造成京州法院的申请执行人实际上无法取得房屋拍卖款。
这就形成“有权处置的法院没动力处置,有动力处置的法院无权处置”的执行困境,形成现实的“执行难”。
可否由“首抵法院”处置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中,对此问题的规定是: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首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首抵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 年 8 月 29 日发布的《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解答》中,对此问题的规定是:“首封法院”与“首抵法院”均系上海法院的,由“首抵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
“首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首抵法院”处分的,是否需要征得首封债权人的同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 年 8 月 29 日发布的《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解答》中,对此问题的规定是:此系法院根据本解答所确定的原则和情形依职权审查作出,无需征得查封债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其告知移送情况并释明将查封财产移送给“首抵法院”进行处分的理由。这样以便于首封债权人向处置财产的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是否可以由查封财产所在地法院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订)第 93 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 56 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由此可见,财产所在地法院如果不是“首封法院”,则并没有优先处置权。享有优先处置权的,是首封法院,或首抵法院。
是否可以由最大债权的执行法院处分?
债权是平等的,债权金额大,并不必然享有优先处置权,但债权人可以向处置财产的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
了解了以上规定后,我们再看最近办理的一个案件,就能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的一些操作了。
【案例】
A是债务人,涉及几起债务,其名下的一套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房产,分别被上海浦东法院首轮查封,江苏昆山法院第二轮查封,上海徐汇法院第三轮查封(该案的债权人有抵押权),上海长宁法院第四轮查封(债权人是我方当事人)。
上海浦东法院在首轮查封期间,因种种原因,未予处理该查封的房产,而且又过了查封的3年时效,江苏昆山法院则自动成为了首封法院。
江苏昆山法院得知以上情况后,启动了对房屋的拍卖处置流程。尽管其债权仅30余万,占了总债权很小的比例,且是外地,但是不影响其享有处置权。
我方当事人是最大的债权人,且目前实际居住在该房产中,本来希望昆山法院将处置权移送到上海法院,但昆山法院认为其有处置权,拍卖后,所有的普通债权人都能参与分配,昆山的当事人并不享有优先权。且现在都是通过京东或淘宝等网络拍卖,所以并不需要移送。
而且我们发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昆山法院有几个人性化的操作:
1、昆山法院采用了询价的方式来确认拍卖底价,即:分别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和工商银行电商平台询价后,取得的价格取平均价,作为拍卖底价。
而上海的法院往往是去评估公司评估来确定拍卖底价。这样,当事人还要多花一笔评估费。其实拍卖底价的高低,并不和成交价直接关联。所以,这个评估费花得不太有必要。
2、昆山法院同意现居住在此房中的当事人在出具承诺书,同意在拍卖成交后的一个月内搬离房产即可。这样当事人就可以有更多的时间来处理相关事务。
而上海的法院,要求当事人在拍卖前就要提前搬离房产,否则不予拍卖。
我方当事人一开始对昆山法院执行比较抵触,想提执行异议。但是了解了以上情况,我们律师也帮她做了理性分析,认为她的异议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徒然浪费时间,也会增加很多不确定因素。所以最终她欣然接受了昆山法院的处置,并愿意作出配合。
毕竟尽快执行,入袋为安,才能真正保障债权人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