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EN

浅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管辖法院|mhp君悦评论

2023-09-045752

公众号头图.png


引言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笔者在办案实践中发现,由于该案由具备一定的特殊性,部分法院对该案由所涉的侵权行为地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故作此文讨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由的管辖法院范围。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案例解析:


A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起诉B(自然人,住所地为贵州市)、C(自然人,住所地为广东广州市)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A公司诉称B、C为D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股东,D公司曾欠付A公司服务费100余万元未付,后经法院判决、执行后,D公司分文未付。后D公司由崇明区法院受理破产清算,且因其原因导致管理人无法对公司开展全面清算,遂破产清算程序被裁定终结。B、C系D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D公司住所地非侵权行为地,故其住所地法院即崇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B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属公司纠纷,不宜直接按侵权行为地确定本案的管辖,且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D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更有利于查明破产清算费用垫付等情况,遂报请二中院指定管辖。


二中院认为,依据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或者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故本案属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D公司住所地为侵权行为实施地,A住所地为侵权行为结果地,上述两家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故崇明区人民法院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本案裁定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遂裁定:本案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笔者经验总结:


首先,从法律规定和审判案例来确定管辖法院。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诉讼,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辖33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法认为在该类案件中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其次,与立案庭积极确定该法院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所论的管辖法院范围较广,理性的代理人会从诉讼便宜的角度去选择管辖法院,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亦可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


然结合笔者的实践经验,一些法院(如“公司”住所地)立案庭、审判业务庭、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产生争议,如不幸被裁定移送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将严重影响案的诉讼进程,这时代理人应积极联系法院,提交相关判例来确定该院具有管辖权。

联系我们

中国上海市南京西路1717号会德丰国际广场7楼
邮编:200040
电话:(总机)61132988
传真:61132913
Email:hr@mhp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