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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3号公布了《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将强法治、防风险作为重点任务,在指导中央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切实加强案件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以下是对于《办法》的几点浅要分析:
首先,《办法》明确了其适用主体和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等。后续地方国有企业和其他国有或集体组织是否会参照《办法》执行或另行出台相应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
其次,《办法》确定了企业内部的职责分配。第二章中规定了: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报告,强化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案件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法务管理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指导所属单位加强案件管理;中央企业法务管理部门负责拟订案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案件应对,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推动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办法》通过相关条款构建了了第一责任人、总法律顾问、法务管理部门、业务和职能部门的管理体系,并对各自的职责进行详细要求。同时,《办法》中还首次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案件管理人才选拔培养机制,鼓励法务人员参与或者直接代理案件,持续提升案件管理工作水平。此条规定可能对于律师未来开展中央企业业务产生一定冲击,企业可能会通过培养或招聘等方式组成有专业诉讼能力的团队来直接代理本企业的案件,而不再像以往主要以委托外部律师代理为主。
此外,《办法》对于重大案件管理出具了新的要求。最主要的一是明确了重大案件标准,根据之前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因《办法》被同时废止的)规定,重大案件的标准为:
(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中央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而《办法》对于重大案件的标准调整为:
(一)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
(二)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涉及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办法》相较于之前的规定对于重大案件的标准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使其数额标准更为精确,涵盖案件类型更为广泛。二是《办法》提出了新的报备要求,如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报备的重大案件处理完毕、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国资委书面报告;重大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工作进展等信息进行汇总,按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后续律师在代理中央企业案件时应特别注意相关的报备时限和具体内容要求,以免产生合规风险。另外,《办法》还特别规定:中央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协调。
最后,《办法》还新增了第五章“中介机构管理”,对中央企业案件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选聘管理、指导监督、动态评价、风险代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人认为,《办法》的出台对于律师开展中央企业法律业务的积极影响有如下几方面:
1、法律服务需求增加:
《办法》的实施可能会导致中央企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增加,特别涉及重大案件。无论是前期法律咨询、具体案件代理,亦还是《办法》中鼓励的协商方式,都存在律师提供专业意见的需求。
2、提高律师专业素质要求:
《办法》可能对律师的专业素质提出更高要求。根据《办法》的相关管理机制,中央企业未来可能愈加倾向于选择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律师来处理其案件。律师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以适应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需求。
3、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增加:
《办法》对中央企业案件的法律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律师不仅需要参与中央企业的风险评估和预防工作,帮助中央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还要特别注意自己开展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预防。
总的来说,《办法》对律师业务可能会带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律师需要适应《办法》的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并积极参与中央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