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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中适当性义务案例评析(一)|mhp君悦评论

2023-03-225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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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新施行的《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交易者分类与适当性制度,辅以调解制度和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用以强化对期货交易者,尤其是对普通交易者的保护。笔者拟从近年来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典型案例入手,预分为五个篇章为读者深入探讨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应当如何履行适当性义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以及违反的法律后果等问题,以期从实证分析的角度为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相关参与主体履行新法项下的适当性义务提供借鉴。


本文为该系列案例评析文章的第一篇,后续文章将进行连载,敬请各位读者持续关注。



(一)关于适当性义务的构成与适用对象的认定


参考案例: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诉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案号:(2020)沪74民终533号,以下简称“张家口石化公司案”】


1.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打银行”)与张家口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石化公司”)签订ISDA2002主协议及其附件(以下简称主协议)和一系列交易条款,约定双方按照主协议与交易条款的规定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履行付款或交付义务。交易期间,渣打银行认为张家口石化公司违约而提前终止了主协议下的所有衍生品交易,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渣打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张家口石化公司支付交易项下欠付的提前终止款项等。


2. 法院观点


该案的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主协议与交易条款均合法有效,且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违约后果,渣打银行有权在张家口石化公司发生违约事件后终止交易,因而支持了渣打银行的诉讼请求。张家口石化公司不服该判决,并以渣打银行未尽到适当性义务、未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消费者等事由提起上诉。


针对适当性义务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张家口石化公司作为经营油类产品的企业,进行涉案衍生品交易,并非出于个人或家庭消费需要,不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同时二审法院也指出,虽然张家口石化公司不属于金融消费者,但是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复杂性和其自身所隐含的风险,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缔约时也应评估交易对手的适合度,并向客户充分披露风险。在案证据显示,张家口石化公司从事油类销售业务,基于我国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的接轨制度,国际油价波动对国内油类销售业务可能产生影响,故该公司具有与涉案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资产。张家口石化公司还签署了《风险确认》,确认其已基于自身判断对是否订立交易以及交易是否合适或适当作了最终决定,渣打银行已充分披露了协议和交易的风险,张家口石化公司已阅读上述风险警告,完全明白可能因交易和协议引起的全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最差情况下其潜在的损失,同时,还确认其具有与本交易直接相关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进行本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对冲或避险。故渣打银行在缔约过程中已履行了相应的客户审查及风险提示义务。


3. 分析总结


该案为ISDA主协议引发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案件。笔者注意到,一审判决时间在《九民纪要》出台后不久,故张家口化工公司将适当性义务作为新的上诉理由之一,或与《九民纪要》中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设置了专门章节,明确要求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承担适当性义务有一定关系。


因此,该案除了为衍生品交易的标准文件效力与净额结算制度作出典型裁判外,还反映出现行司法实践对适当性义务的构成与适用对象等问题的审查态度。


(1)关于适当性义务的构成。


该案二审法院就该内容的审查要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对《九民纪要》条款所作释义一致,即:适当性义务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金融机构对潜在的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和分类,以满足了解客户要求;二是金融机构向客户告知说明金融产品具体情况,以满足了解产品的要求;三是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以满足合理推介、适当销售的要求。在该案中即表现为,法院虽不认为渣打银行需要对张家口化工公司履行针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当销售义务”,但其作为金融机构,仍应评估交易对手的适合度,并向客户充分披露风险。法院也正是在综合审查渣打银行提交的系列证据,以及张家口石化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行业背景后,认为渣打银行在缔约过程中已履行了相应的客户审查及风险提示义务,没有支持张家口化工公司关于适当性义务的上诉理由。


笔者认为,本次新法第50条就适当性管理义务所作的描述与梳理,与前述最高院释义提及的三部分结构的内涵是一致的,因此建议拟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机构比照新法要求,从客户分类、风险告知与匹配性相适三个维度,将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并注意留痕存证。


(2)关于适当性义务的适用对象。


在该案中,二审法院虽将张家口化工公司排除在“金融消费者”范畴外,但并未就此彻底免除渣打银行在适当销售以外,作为金融机构交易对手方的适当性义务。诚如本案二审法院所述,虽然张家口石化公司不属于金融消费者,但是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复杂性和其自身所隐含的风险,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缔约时也应评估交易对手的适合度,并向客户充分披露风险。


本次新法虽将“投资者”的称谓调整为“交易者”,但沿用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将交易者区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并要求经营机构对与普通交易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就已妥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如在前一章节中提到的,笔者认为新法对普通交易者提供倾斜保护,并不意味着彻底免除了经营机构或金融机构与专业交易者进行交易时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因此,普通交易者、专业交易者均是新法框架下的适当性义务的适用对象,建议经营机构或金融机构在与之进行交易或向其提供服务时,从严理解和履行适当性义务,以期最大程度降低风险、排除隐患。



-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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