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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始出来——中国的体育仲裁|MHP君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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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版《体育法》”)。这是该法自1995年出台后26年来的首次大规模修订。对比1995版《体育法》,本次修订新增六十多条,修改条文超过百条,其中最大的热点无疑是“体育仲裁”。2022年11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关于征求<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征求意见稿)>和<体育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向大众征求意见。



一、体育仲裁设立的意义


在讨论体育仲裁的法律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注意到体育纠纷的特殊性。


1、体育纠纷主体的特定性。体育纠纷,特别是运动员注册、转会、禁赛、劳资等纠纷往往涉及运动员。高水平运动员,特别是国家队运动员是国家的宝贵稀缺资源。体育纠纷的妥善、高效解决是非常重要的。一旦高水平运动员由于体育纠纷停止训练,对国家的影响不言而喻。


2、体育纠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解决体育纠纷,不仅得“懂法”还得“懂体育”。对于一些“球场纠纷”、“兴奋剂事件”,需要多方面的专业人士才能综合判定。


3、体育纠纷也发生在不平等主体之间。目前,运动员主要由各地方体育部门“从小培养”。此外,俱乐部往往与地方体育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某些体育纠纷中,运动员往往处在比较弱势的地位。


基于上述体育纠纷的特殊性,体育仲裁的设立是必要的。事实上,1995版《体育法》已有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极具前瞻性。然而,时隔近三十年体育仲裁才正式落地,不禁令人唏嘘。



二、体育仲裁依法独立原则


2022版《体育法》第91条第2款规定:“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上述条款明确了体育仲裁依法独立原则。体育仲裁依法独立是保证仲裁结果公平公正的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2版《体育法》草案一审稿中,我国的体育仲裁机构“体育仲裁委员会”规定由非营利性法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组织设立,而二审稿及生效版中则变更确定规定为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组织设立。然而,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例,其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组织设立,在组织机构层面体现了更好的独立性。在涉及与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的体育纠纷中,体育仲裁机构如何确保其公正性和独立性,值得关注。



三、 一裁终决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2022版《体育法》虽然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体育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体育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在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中,相较于一般的商事仲裁,增设了“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这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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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从上述的表格中可以看到,“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并非撤销体育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究其原因,仲裁协议并非提起体育仲裁的必要条件(详见下文)。



四、体育仲裁纠纷范围


2022版《体育法》第92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下列纠纷申请体育仲裁:

(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

(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

(三)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2022版《体育法》明确将商事仲裁和劳动争议明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之外的做法值得商榷。因为体育纠纷是特殊的、复杂的,往往会有“复合型”争议。例如俱乐部球员转会、租借、交易所引起的争议属于“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但又涉及劳动争议。体育赛事赞助争议属于“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遗憾的是《体育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也并未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规定或说明。


此外,不同于商事仲裁中当事人之间必须达成仲裁协议才能提起仲裁,在体育仲裁中,当事人还可以依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文件提起体育仲裁。



五、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前置


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是否为体育仲裁的前置程序,2022版《体育法》并未给出明确答案。2022版《体育法》第95条规定,“鼓励体育组织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体育组织内部没有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处理纠纷的,当事人可申请体育仲裁。”,但同时第96条又规定,“当事人对体育组织内部纠纷处理决定或者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或结果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体育仲裁。”


但结合《体育仲裁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体育组织没有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或者内部解决机制未及时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体育仲裁。当事人以体育组织内部救济未及时处理纠纷为由申请体育仲裁,体育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情况属实且符合申请仲裁条件的,可以受理”,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是体育仲裁的前置程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往往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届时即便能够再提起体育仲裁,耽误的又是运动员的时间与精力。



六、结语


体育仲裁的正式出台,完善了我国体育纠纷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制度保障。尽管体育仲裁从无至有,已经取得了一项巨大突破,但目前来看,该制度还需要在今后不断丰富、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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