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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已明确规定,所有在中国合法就业的外籍人员及其用人单位都必须依照中国法律缴纳社会保险。但在实践操作层面,上海市未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仍沿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随着《通知》已于2021年8月15日届满到期,外籍人员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实务操作也将相应更新。
一、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2021年8月15日之前,外籍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可依据《通知》自愿(而非“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随着《通知》的期限届满且有关部门亦无发布任何延期通知,外籍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遵从《暂行办法》的强制性规定(排除可豁免缴纳的情形),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具体而言:
(1) 用人单位招用外籍人员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和外籍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即“五险”),并由用人单位和外籍人员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我们的经验,《通知》的效力和执行力其实已经在近年来慢慢削弱,上海人社局就是否适用《通知》的解释口径也在逐渐收紧。早在2020年1月1日《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生效之后,上海人社局已经在12333咨询平台上统一解释的口径,并明确要求在内地(大陆)依法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及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由此可见,虽然彼时《通知》尚处于有效期内,上海在实践操作层面已逐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为外籍人员补缴2021年8月15日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是否适用2年的时限?
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但是,上海人社局对于外籍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追缴问题,以及《通知》失效后与《暂行办法》的衔接等实务问题均未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明确。
根据上海12333热线的咨询答复,如果外籍人员主动投诉用人单位,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则用人单位应当为外籍人员补足《暂行办法》实施后(2011年10月15日)的社会保险费。
此外,关于社会保险费追缴的时限问题,劳动监察部门一般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后一个时间点(即:持续违法行为终了之日)为依据计算2年的追诉时限。对于超过2年追诉期的社保补缴诉求,劳动监察部门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因此,追缴社会保险费实际上是不受2年追诉时效限制的。理论上,在外籍人员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为其补缴自雇佣起始之日或2011年10月15日(以时间较晚者为准)之后的社会保险费。
三、外籍人员可豁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为避免外籍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外籍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我国已分别与11国签订社会保障双边协定。双方约定,对于在协议一国已经征收的部分社会保险险种,另一国有义务免除在该国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的缴费义务。实践中,符合要求的外籍人员可以依据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申请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具体总结如下:
*中法已于2016年10月31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截至本文发布之时,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尚未发布协定生效实施的通知。
四、MHP评述
2021年8月15日后,用人单位及其外籍人员应当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障计划,双方不得以约定的方式豁免参加社保的法定义务。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失效后的后续处理事项(例如:外籍人员社保补缴问题)、实践操作与政策的衔接等问题尚需有关部门进一步出台文件予以明确。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外籍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并充分重视外籍人员雇佣期间的其他就业合规问题。同时,我们也将持续关注外籍人员就业合规话题,并与您分享政策和实践操作的最新动态。
参考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7〕105号)
■ 《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38号)